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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刍议】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3 04:45:10 点击: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接触被举报对象后,必须在12小时内取得案件的突破,安庆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突破案件"就必须切实解决好案件初查问题。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如何形成卓有成效的反贪初查工作机制更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试从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法律地位、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方面对其作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法律地位
      反贪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是在立案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是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置阶段,也是贪污贿赂犯罪立案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案情日益复杂的今天,反贪初查在整个查案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检察干警所重视,初查工作的成功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
      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初查的法律地位,必须认识到:第一,初查工作是一项专门的司法活动。很久以来,许多人对此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初查工作是检察机关搞的"一家之言",并非是法定的侦查程序。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了"初查"工作,因此,"初查"是一项专门的司法活动,是刑事侦查程序的重要一环,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初查工作规定》则更加明确了初查工作具体的实践操作方式和价值。第二,初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对任何人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工作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初查是立案前的一般调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还可商请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助进行。第三,初查工作的范围和方法、措施应该严格限制。初查工作的范围不宜扩大,一般不宜接触涉嫌犯罪的对象,但可以请举报人和可靠的知情人协助调查或向有关专家咨询。
      二、当前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靠举报,但举报线索的质量差、成案率低。由于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办案模式,许多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缺乏主动侦查的意识,导致案件侦查的范围始终局限于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内。同时,由于举报线索大多都含有举报人的个人感情因素,往往捕风捉影,加上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反映的情况一般不具有直接深入查处的阶段,最终导致成案率较低。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举报中心移送线索的成案率在5%到10%之间。
      (二)办案工作发展不稳定,初查工作不能有计划地主动开展。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大部分线索均由本部门受理后初查办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移送,线索数量可能随着移交量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有的侦查人员办一个算一个,缺乏条理性、主动性和系统性,很少有计划地办理一批串案窝案,从而出现办案数量在两个季节度,或在两个年度变化幅度非常大的情况。
      (三)对于案件高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打击不够彻底。当前,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对于国土、海关等审批权限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由于群众举报的对象是单一、个别的,而各审批环节又彼此紧扣,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时,往往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缺乏开阔的思路和长期经营的意识,仅以个别人为对象调查是很难从整体上发现问题的,反而容易打草惊蛇,"捕了小鱼而漏了大鱼",甚至放纵了犯罪。
      (四)现有措施和手段的有限性,严重制约了开展初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线索发现难、拓展面狭窄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瓶颈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情报收集工作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统一机构,举报中心仅仅是被动地接受来信来访举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虽然有条件主动收集情报信息,但因职能划分不清,这一优势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初查过程中对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所提供信息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初查效率。同时,反贪部门又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内部沟通少,外部与其他职能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等缺乏联系,办案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和反侦查能力的趋强,加上新修订刑事法律日益注重对人权的保障,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初查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践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设立专门的举报奖励基金,建立反贪情报信息中心,开辟案源。要改变举报线索线索匮乏的被动的局面,保证案源渠道畅通,建议凡向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在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后,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涉案金额相应比例的奖励;对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人员自行摸排有价值线索成案的,亦应给予应有的物质奖励。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对一般的奖励,由分管检察长审核,报经检察长同意;对重大的奖励,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这样可以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举报和检察人员摸排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都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
      在反贪局内设立"反贪情报信息中心",建立类似公安机关的"特情中队部门",负责发展、组织、管理情报人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准确完整的收集、储存、分析、管理贪污贿赂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初查工作的准确性。
      (二)强化初查工作意识,防止案源无谓流失。初查工作质量不高是造成案源流失的重要原因。对此,要在初查工作上强调"三个到位":一是初查工作决策到位。在初查工作的规定上求"严",重点案件线索未经分管检察长决策批准不得初查;二是初查工作方法到位。在初查工作的谋略上求"高",要求检察干警注意初查工作的秘密性、政策性、整体性、时机性,以快制胜,防止贻误战机;三是初查工作的技巧到位。在初查工作的手段上求"活",充分借助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手段为辅调查保全证据材料。
      (三)构筑"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规范初查行为。在初查工作中,应不断强化"证据先行"的执法理念,坚持先外围取证后突破线索,构筑"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靠证据提升办案质量。一是定期开展"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如每年度评选出几件精品案件,组织干警进行观摩、分析、辩论,提高检察干警的实际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适时邀请证据学专家来院授课,系统、全面地讲解证据学的法律知识,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专家亲自指导办案。二是在审查证据时做到"四查四看",即查证据来源,看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查有罪证据,看无罪证据是否遗漏;查间接证据,看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查证据间的矛盾,看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通过"四查四看",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使证据更加确实、充分。三是注重对书证的提取和固定。书证往往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由于书证与言辞证据不同,相对比较稳定,相应的证明力也就比较强。实践中很多初查工作最后帮助案件突破成功,就是靠书证发挥的关键性作用。
      (四)准确把握初查工作的"度",做到既不贻误战机,也不影响案件突破。准确把握初查工作的"度"说起来比较简单,但在实践工作中却很难做到,没有任何的规范性标准可以参照,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依靠反贪侦查人员自己的经验去衡量和把握。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能够通过已完成的初查工作,初步模拟该涉案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基本过程,就可以认为初查已经基本到位。当然,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反贪查案工作经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行为过程有相当的认知水平。科学地讲,这样的"模拟"绝不是其个人的主观臆断,应当是通过一定范围的分析、讨论和研究,最后才由主侦人员判定初查工作的"度"是否恰当。
      作者简介:陈加奎,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浙江苍南人,大学本科学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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