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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想和现实的统一体现在 [自由理想与自由技术的统一体]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2-10 04:34:57 点击:

      自由是孟德斯鸠思想的核心,是贯穿《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主题,孟德斯鸠将自由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民事的自由”,即人作为人的自由,拥有能够支配自已生命和财产的权利,这些论述体现在他对奴隶制的分析和批判的论述中;二是“政治自由”,即人作为公民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三是“哲学上的自由”,即人作为公民的自由,指人“能够行使自已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已相信是在行使自已的意志。”①其中,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作了大量深入的探讨,并从政治自由与基本法、特别法的关系两方面入手,说明如何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一、什么是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其精彩的论述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p154)
      那么,如何界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鸠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论法的精神》(p156)

      二、政治自由与基本法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基本法是规定政治体制的法律:“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论法的精神》(p187)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基本法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政制,因为政治自由是政权正确组织的结果,而这种政制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用权力约束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所说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
      既然“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论法的精神》(p157)那么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是如何构造的呢?孟德斯鸠作了如下设计:
      在立法权方面,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权力。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议会)来行使立法权。”但是议会不仅仅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组成平民院,议会还应由贵族院组成。他们由世袭产生,同时拥有立法权。 关于行政权,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是进行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案和防御侵略的权力。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论法的精神》(P160)
      关于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是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务。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其存续期间视需要而定。虽然法院不固定,但其判例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精髓在于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政治自由与特别法的关系

      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首先要有一部制定良好的刑法。在具有良好的刑法的国家中,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被绞绝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孟德斯鸠认为依据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并详细地论述了对各类犯罪应当如何根据其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刑法。这四类犯罪是:危害宗教、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的安宁和危害公民的安全。他认为从性质上探求是极有利于公民的自由的,此外,孟德斯鸠还提出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因为它们极端地危害自由:如对“邪术”和“异端”的控告,对男色罪的控告,对大逆罪的控告和株连罪的刑罚是有可能危害公民自由的。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孟德斯鸠还坚决地反对思想犯,他认为:不能以思想定罪,不能以言语定罪,不能以反对统治者的讽刺文字而定罪。这些主张实际表达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公民应具有思想、言论和表达自由。
      在刑法的实施中孟德斯鸠还提出一些应当注意的事项:一是禁止拷问罪犯。二是应当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们要求某些法官回避。三是法官应当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四是对一个人判处死刑,至少需要两个证人。

      四、对于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看法

      自由是人类一个永恒的理想,也必然包含理想的两个层面,即:设想层面与技术层面。
      设想层面是人们希望达到的某种状态,它是不受约束的,仅仅反映了一种期望。就该层面而言,莫尔的《乌托邦》理想并无缺陷。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为一个理想欣喜若狂时,也往往是受了这种无视现实之物的鼓励,唤起了对不切实际的对“解放”的渴望与信心。
      技术层面是实现理想的转化之路,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其中并无多少感情色彩。一个理想是否科学,或者说是否会沦为空想也正是取决于这个层面是否存在与完善,人类历史上诸多走火自伤的理想便是因为将设想层面的激情带入了技术层面。用赫尔德尔的话来说,就是:“正是人类要把国家建成天堂的努力,使国家成了人间地狱。”②
      所以评价一个理想重要的不在于它许诺了什么结局,而在于它提供了什么样的剧本。以这个标准评价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观,我认为: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观是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在设想层面,孟德斯鸠提出了明确的政治自由的概念,并在论证过程中坚持了其对概念的定义,没有偷换概念的作法。同时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界定是比较低调的,没有许下一个很美妙但遥不可及的诺言。
       在技术层面,孟德斯鸠从基本法与部门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保障措施,并严密论证了这些措施与理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一点应当指出,就是如果理论上是严密的那现实中必然是可行的,如果现实中普遍不可行,那么指导理论在逻辑上必有缪误。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逻辑严密性从根本上讲是由其现实可行性来证明的。
      (二)人类的政治实践证明了孟德斯鸠政治自由观的价值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宏观的角度讲,“三权分立”学说对人类社会进步的价值再怎么强调也不会显得过份。资本主义民主史的核心内容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如果一个理论能在这么多的国家与这么长的历史中始终保持其生命力,那么我认为它的真理性就是应当被承认的。
       另一方面,孟德斯鸠对刑法的某些看法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政治自由与具体的部门法联系起来,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堪称卓越的开创者。
      (三)孟德斯鸠的时代局限性不能否定其基本看法的永恒性
      人的时代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但何以一本名著历经了几百年后仍然为人们所乐读?这是因为真正的名著也许小处谬误很多,但大的框架是不会错的。用张五常的话来说就是:“大智的人可以在细节上错得颇多,但重要的基调却对得精彩。小智的却相反:细节都对,但加起来却是错了。”比如斯密的“《原富》是现代经济思想的中流砥�。但若把这本书分拆开来,你会发觉其中没有一点未经前人提及,而它的所有论点,在大程度上都被后来的论著刺破了。然而,重要的可不是某些学说是否曾经新得发亮,或者是经得起时间的蹂躏。重要的是论著的整体;它的范围、概念、完成,使它活动起来的精神以及它在历史上的位置。”③《原富》如此,《论法的精神》也是如此。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与刑法问题上的某些看法用现代的眼光看是有些落伍了,但这不能否定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基本看法的正确性,也不影响一代代人从孟德斯鸠及其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这儿汲取养料。

      参考文献:
      ①:《论法的精神》(上),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本文仅标明页数的都是引自该书。
      ②:《民主新论》,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③:《为行止序》,张五常著,转引自素心学苑,http://省略ease.com/~luolian/suxinshuzhai.htm,网络版。
       (作者单位:中央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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