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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3 10:30:17 点击:

    内容摘要: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自由化背景下,国内也陆续出台了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法规政策,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必然选择。在充分认识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逐步实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稳步推进综合经营的有效途径。本文在简述国内外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的基础之上,分析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现状,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所存在的金融创新和风险问题,并提出规避金融综合经营风险和发展金融综合经营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现状风险金融监管

    金融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两项以上的金融业务。随着国内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和事实上的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业务界限更加模糊。“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总体经营实力的重要举措。

    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一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崛起,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 其良好的回报诱使商业银行开始参与证券投资活动。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引发了大经济危机。至于股市大崩盘的原因,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导致了股市的崩溃。而由于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又进一步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股市和银行体系的崩溃最终导致了经济的大萧条。为抑制股市投机,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分业经营。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加之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日益下降, 为了提高美国金融业竞争力,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意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高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之前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综合经营, 从而使美国金融业在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 迈向了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金融创新的意识不断增强,金融分业经营成了金融创新做大的障碍,同时也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挑战。1986年10月,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了保住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开始进行较大程度的金融改革。英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可以经营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这场变革对英国传统的金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而且也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随后效仿英国进行了金融大变革,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金融业处于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有参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也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逐渐开展了模糊的综合经营。此时的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涉足各行各业,开始了初步的混业经营。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发展混乱,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并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国内金融业混乱的局面,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案的出台,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由此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全部形成。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特别是WTO保护期的结束,有着综合经营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已经产生了冲击。“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开始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建设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监管当局也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综合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四种较为典型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借助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上的优势,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有平安保险,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问题。金融综合经营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又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一是内部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及跨行业经营的子公司间由于存在相互持股、相互担保、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转移利润等复杂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容易导致业务风险直接或间接传递到银行业务,导致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放大。

    二是信息披露风险。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框架有走向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针对不同金融业务和机构的会计核算规定也不尽相同,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与综合经营子公司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信息出现披露范围宽、披露难度大、披露要求高的情况,从而产生综合化经营中的信息披露风险。

    三是子公司的经营不规范风险。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而对综合经营子公司跨行业经营的监管缺位,容易造成综合经营子公司的业务违规如超授信额度放贷,或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综合经营子公司变相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进行信贷投放。

    2.金融产品的创新问题。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使得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一是由于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 金融机构需要较多的资金来运作, 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金融商品的承销, 也无法满足多样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下,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 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难以在市场上生存, 这就直接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选择, 从而表现出较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3.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当前我国的金融系统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近些年的实践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起到了积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弊病,已经不再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潮流,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监管机构可能对本部门管辖的市场情况考虑较多,而对不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使得各个监管部门难以联合行动。加之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 欠缺有效的金融监管以及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综合经营的挑战将会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发展金融综合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研究和制定综合经营法律法规的进程,为综合经营的稳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国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应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还需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可考虑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制定方式,制定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待市场条件成熟后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依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并确立了“主监管制度”,即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集团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监管当局已组织建立起一个金融联席会议,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与协调,及时的信息沟通和有效的协同监管仍不能较好的发挥作用。

    (三)加强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要大力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适当借鉴国外先进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经验和教训。对于现有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进行全面测定,对资产质量高、经营管理水平好、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其经营业务的限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更要做好金融风险提前预警的工作,加强风险预警系统研究,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担保。

    (四)学习国外金融综合经营经验

    国外的金融综合经营起步较早,有较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也可适当参考国外现行的条款尤其是风险控制方面的条款。目前,中国银行在海外综合金融经营业务方面的发展走在国内金融机构的前列。其他的金融机构也应学习国外的综合经营业务,尤其是投资银行、证券业务等,积累经验,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人才储备和知识经验储备。

    (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西方商业银行在按照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了先进的业务运行模式,这突出体现在精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杂的外部监管制度上。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相应减少了综合经营的风险,显示出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健全,难以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健全的董事会、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条件。尤其是目前各大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下通常设立有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这为防止关联交易及相关风险创造了良好条件。应该说,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防范综合经营的关联交易等风险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魏诗博,郭牧炫.对金融综合经营下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J].当代经济,2011(8)

    2.省部班课题组,袁长清.渐进稳妥地推进我国金融综合经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8)

    3.伍李明,郑高明.我国金融业综合經营模式选择、比较和建议[J].生产力研究,2011(8)

    作者简介:

    韩雪,女,出生于1990年,籍贯黑龙江,学历在读本科,专业:市场营销。

    韩庆玲,女,出生于1984年,学历硕士,专业:生物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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