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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6 11:05:06 点击:

      【摘 要】 近年来,网络小说抄袭、剽窃风波不断,《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血长安》《楚乔传》等多部由网络小说改编成的热播大剧均涉嫌原著小说抄袭问题,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厘清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文章以极具代表性且广受热议的天下霸唱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以期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合理的处理建议。
      【关 键 词】文学作品;名称;情节;人物角色;版权
      【作者单位】唐伶俐,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史靖靖,浙江教育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知识服务战略研究”(2017III018GX)、2017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家知识资源数据中心基础软件平台建设”、湖北省教研项目“基于传媒数字化转型背景的编辑出版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6.010
      近年来,网络小说发展态势迅猛,广受读者欢迎,随之而来的侵权风波也愈演愈烈,许多小说涉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目前,《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血长安》《楚乔传》等多部由网络小说改编成的热播大剧均被爆出原著小说抄袭的问题,对整个行业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本文以极具代表性的天下霸唱事件为切入点,探讨网络小说侵权纠纷中的关键和难点——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以期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合理的处理建议。

    一、天下霸唱版权纠纷事件概述


      1.事件介绍
      2005年,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在天涯网上发表小说《盗墓者的诡异经历》,并于2006年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霆公司”),且同意将该作品置于该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连载。2007年,天下霸唱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以合同方式转让给上海玄霆公司,仅保留著作人身权。其中,第二部小说(当时名为《魁星踢斗》)正处于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下霸唱不能用其本名、笔名或以与本作品名相同、相似的创作作品作为作品主要章节的标题。2010年,天下霸唱授权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其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同时授权新华出版公司扩写改编新作品,署“天下霸唱原著,御定六壬改编”。该合同所涉作品《鬼吹灯之圣泉寻踪》《鬼吹灯之抚仙毒蛊》《鬼吹灯之山海妖冢》《鬼吹灯之湘西疑陵》均由金城出版社正式出版。2015年底,上海玄霆公司针对上述作品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由为上述作品名称含有“鬼吹灯”三个字,且作者在新作中使用了“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名词(摸金符、黑驴蹄子、粽子)和情节(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等)。因此,上海玄霆公司诉称上述小说的出版发行侵犯其版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上海玄霆公司将天下霸唱等诉至法院的行为并未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引起热议的是天下霸唱就其作品相关版权问题向北京市版权局的去信以及版权局的解答。在信件中,天下霸唱指出,他又构思并打算创作与“鬼吹灯”系列作品同一题材的新作,情节、内容与以前的作品都不相同,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鉴于多年前与上海玄霆公司签署了协议,双方在有关新作之版权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需要权威部门予以解答。北京市版权局认为,天下霸唱所提的问题在当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于是将信件内容及有关政策解读摘编后进行公布,试图供广大读者了解与参考。北京市版权局的做法得到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于友先先生的肯定,于友先先生随后也撰文支持该行为,并对天下霸唱所提问题、北京市版权局的解答以及天下霸唱纠纷中的其他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天下霸唱事件所涉相关版权问题
      在给北京市版权局的信件中,天下霸唱咨询的主要问题有四:一是他能否再创作与“鬼吹灯”同类题材的新作品;二是新作品能否沿用其过去作品的名称,作为“鬼吹灯”系列作品的一部分;三是新作品能否沿用其過去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四是新作品能否署名“天下霸唱”或者“张牧野”。北京市版权局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肯定答案。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天下霸唱已就这些问题签订协议,双方理应遵守合同约定,北京市版权局的解答只适用于未签订协议之情形,下文相关讨论也基于双方没有协议约定之假设。此外,第一个和第四个问题争议不大,作品题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下文不做详细阐述,仅分析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实质——文学作品名称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此外,在前述天下霸唱相关诉讼以及目前的网络小说抄袭风波中,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文学作品情节可版权性认定的困难,故下文分别针对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展开详细论述。

    二、文学作品名称的可版权性


      天下霸唱事件所涉版权问题之一在于“鬼吹灯”这一文学作品名称能否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与一般的文字作品相比,文学作品名称因具有简短和精炼的特殊性在可版权性认定上争议不断。
      1.文学作品名称版权保护概况
      关于文学作品名称能否成为版权客体尚无统一规定。法国给予绝对保护,只要其能体现独创性就予以与作品本身同等保护[1]。日本给予相对保护,未将其予以作品同等保护,而是视为作品的一部分,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形式来保护。美国反对以版权法保护文学作品名称,版权局登记指南早有明确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也论证了此点。
      2.从作品独创性标准看文学作品名称的版权保护
      尽管关于文学作品名称的版权保护不尽相同,但世界各国判定文学作品名称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均在于独创性[2]。鉴于独创性具有抽象概括特征,不同国家和地区遵循的标准不同,因此文学作品名称版权保护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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