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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条例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2-05 01:00: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年级、分专业进行量化排名,测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评选的依据。

    第三条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性: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本科生平时表现。

    2、公开性:坚持自我评价、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3、公正性: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委员会,负责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成员由副书记、负责本科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各年级辅导员组成,具体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测评工作。

    第六条综合测评结束后,各年级测评小组及时向全年级学生公布测评结果,接受大家监督。如有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测评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测评内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和专业技能素质以及文体素质等。

    第十条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及活动开展情况;爱国、爱校的情操;社会公德、集体观念;宿舍文明建设、遵纪守法等情况。对学生参加政治理论有关的各类竞赛、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参加集体活动、道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等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专业素质包括:学业成绩、专业技能(如外语、电脑、普通话、书画)。对获得各类艺术类专业竞赛奖励等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文体等素质包括:参加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情况;参加文化艺术类社团情况;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工作情况;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类社团情况;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对主要学生骨干,重大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参加者,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科技竞赛获奖者、有科技成果者等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本细则中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体素质三项得分均是百分制,最终增加或扣减的分数均需乘以折算比计入总分。即综合测评最终得分: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得分=思想道德素质×20%+专业素质×65%+文体素质×15%

    第四章 测评办法

    第十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本项最高分为20分,分值=个人得分/参评人员最高分*20)取消基准分

    1. 积极参加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团日活动或者讲座,每次加1分;(本班的团日活动以次数算,缺勤一次减1分)。凡党校考试成绩在80-89分之间者加1.5分,90-100分之间者加3分,其他成绩不加分。(以学员鉴定表打分为准,考试作弊者不计算此成绩,并按考试作弊处理。)

    3. 坚持浏览先进思想网站,阅读红色经典作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者加2分。

    4. 校内住宿并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加2分。(校标兵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校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获院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

    5. 凡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者、文明班集体,成员每人加2分;主要负责人加3分(辅导员老师处有记录)。

    7.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办法、考勤办法者加2分。

    8. 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每旷课1学时扣除1分,履行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课,直到扣完为止。

    9. 凡无故不参加校、院、班安排的活动、任务者每人/次分别扣2、1.5、1分;(公共活动不加分,无故不参加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按上课考勤算)。

    10.违犯校规校纪,被校、院、年级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10、6、4分,集体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全体成员相应分数。

    第十五条 专业素质方面:(满分65分,其中学业成绩最高分55分,学业表现占10分)

    1. 专业素质表现总分由学业成绩、专业技能表现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学业成绩最高分为55分,专业技能表现最高为10分。

    计算公式:学业成绩+专业表现-扣分=个人专业素质成绩

    学业成绩的计算公式:(本人平均学分绩点∕全专业最高学分绩点)×55

    2. 有到外校或出国交流等情况,成绩须以相关教务部门出示的证明为依据。

    3.转专业学生业务课成绩按测评当年课程体系计算。(但学籍在半年之内有变动者不参与评先评优,只参与综合测评的计算)

    4.专业素质表现最高为10分。

    专业表现得分 =(个人专业表现总分/本专业专业素质得分最高分)×10.

    学业表现附加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凡第一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加4分,第一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加6分。第二次通过者加分减半。第三次(含第三次)以后通过均不加分(注:以考试成绩或证书为通过标准,且仅计算一次。)

    (2)凡通过全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三级3分,通过四级加4分。(注:以证书为通过标准,且仅计算一次。)

    (3)凡参加全国普通话等级并获得一级乙等以上者等加3分,二级甲等加2分,二级乙等加1分,其它不加分。(注:以证书为通过标准,且仅计算一次。)

    (4)凡通过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三级、会计师从业资格初级考试者加2分。(以证书或者成绩为准)

    (5)凡在学习知识之余,勤于思考,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论著)者(限第一或第二作者),除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外,另在综合测评中适当加分,其中省级刊物每篇加7分,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限与化学专业或者教育有关)。鼓励学生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凡有稿件被广播站采播者每篇加0.5分;被学生工作通讯、校报、新乡日报等采用者,(包括学校蓝天网等)每篇加1分;凡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单位采用有关宣传我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报道者每篇加3分,其它方面如果不反应我校或者我院的文章不计算在内。

    (6)在全国高等师范院校化学实验大赛中参加实验展示的同学每人加5分。

    (8)参加院暑假,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按证书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2, 1.5, 1分。

    (9)获得首届“校园之星”荣誉称号者加5分,校园之星提名奖者加3分。

    (12)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尽量以官方机构组织(有行政级别)的为准,可参照上述类别进行加分,其它机构的竞赛和活动,原则上不加分。

    6. 学业表现的扣分从基本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11)凡在学期期末考试过程中作弊者,在总分中每人每次扣10分,累计扣分。

    (12)凡是在学期期末考试中挂科者,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除每人每科扣5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公共任选课)

    第十六条 体美素质方面(本项最高分为15分){基准分5分}(根据最后的成绩而定是否要加基准分)

    1. 体美表现总分文体表现和扣分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文体表现总分=(个人文体表现原始总分/本专业文体表现原始总分最高分)×15

    2. 文体等素质包括:参加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情况;参加文化艺术类社团情况;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工作情况;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类社团情况;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对主要学生骨干,重大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参加者,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科技竞赛获奖者、有科技成果者等予以加分。

    文体表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凡一学期内能坚持课外体育锻炼者加1分;

    院级卡赛、迎新篮球赛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与奖加0.5分,参与排练或训练但最终未上场者不加分。

    元旦晚会,红歌会等各种晚会参加者每人每次加1分。

    (4)凡参加校健美操比赛(竞技健美操、大众健美操)每人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

    (5)文体活动训练不加分,迟到、早退、不到或经常不到者酌情扣分。

    (6)凡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模范学生干部均加6分,市级优秀大学生加4分,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者均加3分,院级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实践先进个人加2分(包含优秀宿舍长)。在优秀团员基础上获得校“青年五四奖章“者另加2分。其它情况按章酌情加分。(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各类社会实践个人只按最高级别加,不累加)

    3.文体表现的扣分从基本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1)凡校院、班级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而无故未参加者,每人/次扣3分。

    (2)凡班会无故缺勤者每人/次扣1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凡体育达标未能达标者每人/项扣2分。

    4.学生干部加分:

    (1)学生干部(包括年级干部,班级干部、党支部委员,学生会主席团及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满一年者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加6分;(兼职只加最高,不累加。各年级辅导员可根据学生干部本人实际表现给以分值,最高不超过6分)

    (2)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正部长以上、社团第一负责人,校党政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助理)工作满一年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加4分; (同上)

    凡工作半年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加分均减半,但因违纪或受处分而离职者则不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附则

    1.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一、二等助学金的评选。凡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每门扣除5分,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凡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3.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及评优、评先工作的依据。凡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学生总数前5%者,可参加“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排名在学生总数前20%者,可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凡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学生总数前50%者,可参加“模范干部”的评选。

    4.学生毕业时,按其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先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5.凡涉及加分的奖项和荣誉需附上相关书面奖状原件;凡发表的涉及到加分的作品需附上相关的原件或复印件,特殊情况另议。

    6. 所有加分、扣分项目以班级、专业、年级、学院和学校各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所有资料在综合测评开始前交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请同学们监督。

    7. 在此次综合测评工作期间,同学们若有疑问可向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和辅导员提出。

    8.本条例自2020年09月10日起实施,以前条例自本条例实施起作废。

    9.本条例解释权归化学化工学院所有。

    河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2010级附则:

    3. 参加其它学院举办的各类比赛也分别按2、1.5、1、0.5分别产生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必须加盖团委公章)。

    参加非挂靠我院的学生社团所举办的活动并加盖其他学院的公章,也按照2、1.5、1、0.5分别产生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4. 证书类:各种证书奖励以证书的级别加分。(以下若有和上面重复的情况,不予以加分,如有发现弄虚作假,重复加分者一经发现,将取消此人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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