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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校导师制【论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49:13 点击:

      收稿日期:2012-05-14  作者简介:刘振宇,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武汉/430079)  摘 要:民国初期,为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的学业与生活指导,陆续有部分高等院校借鉴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尝试引入导师制,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为推行训育,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思想控制,将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与英国牛津、剑桥等大学的导师制相结合,建立起国民党统制的高校导师制体系。随着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的相继颁行,导师制开始在全国高校统一实施。国民党统制下的高校导师制,虽然名义上是为矫正教育弊端,但实质却是其掌控高等教育、束缚思想的特殊手段,因而实施未己便遭到广大进步师生的抵制,最终归于失败。
      关键词:民国;高校;导师制
      作为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导师制一直以来是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培养方式,本科生教育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未涉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各级各类高校陆续扩大招生规模,我国开始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这就给高等教育带来极大压力,对高校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是,部分高校开始在本科生教育中采用导师制,以解决因扩招而在思政教育、专业教学等方面出现的种种新问题,及弥补学分制的缺陷。与此相应,本科生导师制也逐渐成为当代高等教育研究的关注焦点,相关学术成果大量涌现,研究范围涵盖内涵、价值、定位、类型、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评价体系等诸多领域。但在既有成果之中,对民国时期高等院校①施行导师制的研究尚为稀见,且已有研究对象多为某所高校或某位教育名家等单一目标,既缺乏代表性,在研究的深度、广度上也均有所欠缺,遑论对历史经验的更深求索与学习借鉴。本文依据规章制度、校史文献、传记日记等原始资料,力求展现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之滥觞、演变与终结的全过程及其具有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之缘起
      每一历史事件的产生发展,总有特定的发生条件。因此,为全面考察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发展历程与实质,必先追根溯源,对导致其产生的历史基础作以客观分析,从而揭示内在的深刻动因。正如列宁所言,研究社会科学问题的最可靠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1]。
      高校导师制在民国时期的兴起,大致可归结为两个因由。其一,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高校导师制的施行提供了孕育土壤。自辛亥革命以后,随着教育部于民国初年相继公布学制系统及大学规程,高等教育体制得以确立,各级各类具有现代意义的高等院校次第兴起。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截至1947年全国共有专科以上学校207所,在校生数量为155036人,涵盖文、理、法、工、商等学科门类。[2]但就在民国高等教育取得一定发展成绩的同时,其也在多方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规章制度、课程设置、教育管理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模仿欧美、日本的倾向,缺乏对本国优良传统的传承及自身特色的体现。1931年,由德、法、英、波兰等国教育家组成的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提出的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多数大学在教学方面存有的弊病之一就是“外国教育之影响甚巨,对于重要学科之研究,大半皆藉一种外国语为媒介,所用之材料及例证,亦多采自外国”。该报告书甚至断言,“中国大学教学之计划,若不参照中国之实际生活,反参照外国大学教学(或仅假想其如此)之情况,则民族文化必致堕落,仅有模仿而无独创之研究与思想,则其所产生之后一代人材,亦必缺少适当之准备,不能各负其责,以解决中国当前之问题”。[3]二是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不高,考核不严,致使毕业生难以获得社会认可。朱家骅在1931年8月所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大学毕业生的过剩,虽然是社会事业的不发达,需用大学毕业生的机会太少,但专门人材的缺乏,便不能不说是大学教育的失败。这次高等考试,一般成绩不良,很明白的是教育成绩的反映。”罗家伦在1934年1月发表的演讲中也谈到,大学生之所以不能得到社会的信用,症结就在于很多大学长期以来的“粗制滥造”。[4]三是师生关系淡漠,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德育难以落实。身为大夏大学创校人之一的欧元怀对此有深刻认识,他指出:“今日各级学校的怪现象,莫过于教师与学生关系日渐疏远……大学师生关系的疏远,其程度比中小学尤为深刻化。”“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可以说完全只是智识上的交易关系。教师以智识出卖,向学校支薪,学生为取得文凭,缴费上课。”[5]
      有鉴于此,部分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如何结合本国学术传统与国外先进经验,施行一种符合中国特点的高等教育政策。胡适就曾提出,应借鉴传承千年的书院制度及其自主研究精神发展高等教育。[6]曾负笈海外的任鸿隽、陈衡哲夫妇对此谈得更为直接深入,认为“当参合中国书院的精神和西方导师的制度,成一种新的学校组织……就是一个书院以少数教者及少数学者为主体;这个书院的先生,都有旧时山长的资格,学问品行都为学生所敬服,而这些先生也对于学校的求学品行两方面,直接负其指导陶镕的责任”[7]。可以说,这些来自于专家学者的呼吁为高校导师制的施行提供了思想依据,起到了舆论导向作用。
      其二,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也与国民党逐步收紧对教育的控制,尤其是在思想方面的控制密切相关。自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便处心积虑谋求对教育的掌控,以达成钳制思想、巩固统治的目的。1927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学校施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意图以“党义”作为控制学校的基石。[8]1928年5月,在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党化教育”名称被废止,代以“三民主义教育”。[9]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将教育宗旨确定为“三民主义教育”,并于同年4月正式公布。[10]随着教育宗旨的确立,国民党具有了控制教育的合法理由。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的全面掌握,其开始建立起覆盖各类学校的训育体制,一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对于高等院校,国民党更是着意加强其训育功能,试图将“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强加于广大青年学生。如1931年9月国民党第三届中执委颁行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即对高等教育的办学目标有如下规定:“学生应切实理解三民主义的真谛,并具有实用科学的知识,俾克实现三民主义之使命。”“训育应以三民主义为中心,养成德、智、体、群、美兼备之人格。”[11]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假借“统一思想、共御外侮”的名义,又先后颁布《青年训练大纲》、《训育纲要》等文件,并实行“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制”,继续推行训育。正是在此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院校师生的思想控制,国民党开始谋划施行全国统一的高校导师制。   由是,在上述两大因素的作用下,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具备了基本条件,进而正式登上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成为其时高等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发展轨迹
      高校导师制在民国时期的施行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分散自治到统一控制的历史过程。
      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自民国初年。其时,已有部分与欧美联系较为紧密的学校开始借鉴西方教育经验,自行引入顾问制度以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学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如在1916年秋,北京清华学校即采用“顾问制”,具体做法是:学生根据志愿任选一名教师作为顾问,不愿自选者由学校指派,一般每名顾问负责训导10人左右。凡学生有关于学业、思想、家庭的问题都可向顾问请教,而当学生有过失时,学校亦需征询所属顾问的意见。1924年,清华学校又设立了由朱君毅主持的“学业指导部”,用以指导学生的行为。[12]与此相类,成立于1913年的金陵女子大学,建校不久即设有年级顾问和学生个人顾问,其性质、功用都与此后由国民党推行的高校导师制颇为相似。[13]
      随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继清华学校与金陵女子大学之后又有部分高等院校采用导师制,以提升教育品质。成立于1924年的大夏大学,于1929年4月开始施行导师制,以践行立校之初提出的“读书运动、师生合作”口号。1931年,河南省立百泉乡村师范校校长李振云为达成“调剂师生生活,增进师生情感”之目的,在校内推行“生活导师制”,将各级学生分编为若干生活辅导组,每组由一位老师担任生活导师,于课余或自修时与学生一起讨论研究。[14]1932年10月至1933年10月间,北平师范大学先后颁行《学生生活指导委员会简章》和《学生生活指导方案》,设立由校长、教务长、系主任、秘书、斋务课长、斋务分课主任、特聘教师等组成的学生生活指导委员会,以负责对学生的思想、课外作业、团体生活等进行指导。[15]1935年,国立北京大学开始采用导师制,每名教授负责训导本系学生10名左右。
      相对于上述高校,浙江大学虽然就时间而论并非实施导师制的先行者,但其指导思想、导师体系等均较为完备且富于特色,可称之为民国高校施行导师制的典范,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的不懈努力。早在留学美国之时,竺可桢已对哈佛大学的办学体制倍加关注,其中也包括导师制。1936年接掌浙江大学后,竺可桢即着手借鉴哈佛大学导师制的精髓,在浙大推行导师制。在1936年5月举行的补行校长宣誓就职典礼上竺可桢便指出,中国古代高等教育强调德智并重,譬如书院就是以陶冶人的品格为首要,而现行师法于欧美的高等教育因组织体系不健全,以至于放弃了德育。他还援引哈佛大学历年校长报告提出,“我们可以晓得该校行了导师制后,学生成绩比前优越。至于训育方面,行导师制更易见效。目前我国大学里有一种极坏的现象,就是教师在校上课,退了讲堂以后,就与学生分手不见面。这种教而不训的制度,急应改良。”[16]竺可桢在就职典礼上的这番答词,为其后浙江大学施行导师制奠定了基础。这项制度自1937年秋季开学起实行。抗战爆发后浙江大学被迫分途内迁,其间为加强学生训育工作继续推行导师制,以实现“各教授于授业解惑之余,对学生之思想行为,更予以适当之指导,而师生之关系,亦可更臻密切”。具体做法是:将每十余名学生分为一组,由一名教授负责训导,课余时间或召集谈话,或远足郊游,从而增进师生沟通,密切情感联系。[17]
      就在部分高校依据自身特点和现实需求主动施行导师制的同时,国民党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划出台统一的导师制制度,以全面加强对教育界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的思想控制。1930年4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对教育部教育方案编制委员会制订的《改进全国教育方案》进行议决,以配合国民党的“训政建国”方针。[18]在此项方案的“改进高等教育计划”部分中,明确提出“国立各大学教授讲师除教室授课外,应规定时间,在校内接见学生,负个别指导的责任;师生宿舍都具备者,应提倡试行导师制度(Tutorial System)”[19]。1936年4月《专科以上学校特种教育纲要》颁布,其中强调“各校训育职务应由校长及多数教职员共同担任,不可仅由少数训育人员负责”。“尽可能范围内,推行导师制度”。[20]同年出台的《中央改进各级教育计划》也提出:“中等以上学校力求教训合一。凡校长各主任各专任教员、教官、童子军教练员,共同担负训育责任,积极指导,并于专科以上学校酌量推行导师制度。”[21]1938年1月陈立夫接任教育部长后,其为加强国民党在高校的控制力,加快了施行导师制的步伐。1938年3月28日教育部发布第1526号训令,通令颁行《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和《实施导师制应注意之各点》,从而揭开了高校导师制正式施行的序幕。《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对施行导师制的根本原因进行了阐述:“本部为矫正现行教育之偏于智识传授而忽于德育指导,及免除师生关系之日见疏远而渐趋于商业化起见,特参酌我国师儒训导旧制及英国牛津剑桥等大学办法,规定导师制,令中等以上学校遵行。”其对如何实施导师制作以详细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各组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与行为各项,应负责任。学生在校或出校后在学问或事业方面有特殊之贡献者,其荣誉应同时归于原任导师。其行为不检思想不正如系出于导师之训导无方者,原任导师亦应同负责任。”而《实施导师制应注意之各点》则不仅更为详尽地阐释了施行导师制的必要性与作用,还向校长、导师及学生家长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导师制之能否成功,大部分系于校长”、“导师为直接实施训导之人,其重要更不待言”、“学生家长对于导师制之推行,亦负有责任”。[22]1939年3月,教育部为讨论抗战建国时期教育实施方案于重庆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会上对“现行大学导师制应予修改案”及大学训育机构设置问题进行了讨论。[23]此次会后,教育部根据大会决议先于当年5月公布施行《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其中规定在大学设立训导处负责训育工作[24];后于7月13日颁布《切实推进导师制办法》,对高校导师制的施行再度加以纲领性指导。[25]至此,由国民政府统制的高校导师制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随着统一的高校导师制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厦门大学、云南大学、齐鲁大学等高校纷纷依据制度及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原先已自主施行导师制的学校也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原有导师制条例进行了调整和改进。除有校一级的导师制规章之外,一些学校的二级院系也制订了导师制细则。如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教育系即有《导师制训导纲要及实施办法》,并附有各类内容详细的调查表、考察表、报告表、评判表和训导纪要。[26]
      虽然国民党对导师制曾寄予厚望,意图以此对高等教育领域进行思想控制,但此项制度却并未施行很久。抗战胜利后,受其时政治格局影响,国民党已无法再依靠导师制掌控高等院校,因而决意继续改革训育体制。1946年7月教育部召开高等教育会议,会上对导师制和训导长进行了讨论,最终决定废止导师制。[27] 1947年,教育部公布《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委员会组织规程》,为增进训导效率设立训育委员会,除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另由校长选聘教授3至15人担任委员。[28]至此,高校导师制正式由训育委员会取而代之,退出了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
      三、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效果
      鉴于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实施历经了由分散自治到国民党统一控制的发展过程,因此在评价其施行效果之时也须作以分别讨论。
      在部分高校自行引入导师制的时期,其主要用途在于提高教学质量、密切师生关系,以及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学业、生活的指导作用,兼顾了德育与智育。如燕京大学在试办牛津剑桥式导师制时,即采用个人指导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新型教学体制:有专职导师负责学生的学习和思想生活。学生平时不到课堂上课,而是根据导师划定的书目自学,定期写出读书心得,按规定时间与导师会面,接受导师的课业指导。每两周所有学生集合一次进行集体讨论,由一个人提出问题,互相质询辩难,各抒己见,互相交流启发,最后导师做出分析评论。其优长之处在于,既使学生注重独立思考、触类旁通,也能使导师了解学生的理解深度,因材施教。[29]又如,竺可桢对导师制在浙江大学内迁过程中对于联络师生感情所起到的作用赞赏有加,认为“这是全校精神最融洽的时候”[30]。由此可见,处于自治时期的导师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功用,使学校的教育效能得以提升。
      然而,随着国民党统制的高校导师制体系的建立,导师制的性质与功能都发生了彻底改变,从高校用以提高教育质量的创新方式变为国民党控制高等教育的直接手段,由兼顾德育智育转为德育为主、智育为辅。由是,高校导师制的施行效果逐渐趋于负面也就成为不可逆转的态势了。钱锺书先生在其代表作《围城》中就借主人公方鸿渐和赵辛楣之口对国民党统制下的高校导师制予以辛辣讽刺,特别是将导师对学生毕业后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规定比作封建王朝的连坐制。[31]《围城》关于大学施行导师制的描述虽系小说家言,但并非空穴来风,书中所述大学的现实原型就是抗战时期位于湖南蓝田的国立师范学院。[32]该校于1939年1月正式开学后即实施导师制,设院级主任导师一名,另聘部分教授担任导师,每名导师负责管理5至15名学生。至于具体施行情况,一位曾到过该校的学者有如下记述:“导师的威严极大,学生同导师的关系就如父子一般……有一次,一个同学在校内碰见他的导师忘记敬礼,衣领又没有扣好,被那位导师骂得‘狗血淋头’,这个学生当场痛哭起来。学生的成绩又大部受导师的‘印象分数’的限制,就是说你的功课本来能够及格,导师对你的印象如果不好,便没有及格的希望了。这位挨了骂的学生,后来他那门功课就只好再补考一次。”[33]这段生动的描述充分说明,导师制的性质与功能在国民党的统制下已然发生异化,不但与高校自主施行时期有本质区别,即使与国民党在规章制度中标榜的功用相比也相去甚远,因而必然会受到广大进步师生的抵制。如在富有民主传统的武汉大学,校长王星拱对导师制的实施并不热心,“每学期仅于期中公布导师及学生名单一次,其他并无任何工作”。为迫使武汉大学切实施行导师制,国民政府教育部不仅多次给予严厉批评,还接二连三派人到校督促,陈立夫、白崇禧等曾亲赴武汉大学训话,以求控制学生思想。[34]
      高校导师制于施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学界引发巨大争议,关于导师制的争论、探讨一时之间成为热点,相关著作、论述不断涌现。②其中支持者有之,如曾任浙江大学训导长的姜琦在《大学之导师制度》一文中称:“若在整个的教育体系上讲,所谓‘导师制’,乃是一种良好的制度,不容许我们有所异议,有所非难的。即使现行的导师制,因导师人选及学校设备等问题未曾解决而有此障碍,但是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情形之下,尽量做去……我想不出十多年,导师制必能由草创而逐渐进入于有办法的阶段,然后再臻于美善之境域。”[35]而批评反对、要求改革之声更为强烈。钱穆指出,“论者率谓大学教育,不当偏重智识之传授,即同时应注意及于学者人格之锻炼,品性之陶冶,于是而有导师制度之倡议。然就鄙见所及,则今日教育部所欲积极推行之导师制,乃与现行大学教育根本精神扞格不相融。若仅求于现行大学制度中硬插进一导师制度,正如于现行全部大学课程中硬插进一门党义与一门军事训练耳。”“依鄙论,大学有教授,则不必再有导师。若大学教育能有造就通才之师资,则其人格之锻炼与夫品性之陶冶,亦已一以贯之矣。更不必骑驴而觅驴,叠床而架屋也。”[36]马寅初在中央大学演讲时,更是痛骂导师制的反动,束缚学生思想与人格的独立发展。《大公报》则在社评“新政与新人”中对其时导师制的施行作了这样一个总结:“少数无聊教员,平常学问人格都有问题,则借‘导师制’的美名与学生酒食征逐,于是教员博得学生好感,而地位稳固,学生也以得教员交结而不愁学分不够,这样将给学校造成一片颓风,且以彼此厮混之故,益增派别斗争波澜。”[37]字里行间明显表露出对导师制的不满与抨击。
      四、结语
      就历史意义而论,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是近代中国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先进经验的一次特殊尝试,并且这种尝试在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提升高校的教育质量确有裨益。而当国民党统制下的高校导师制体系建立之后,尽管导师制被披上了“古为今用”与“洋为中用”相结合的华丽外衣,似乎显得更为科学合理、更顺乎国情,但基于国民党谋求掌控高等教育的真实意图,其实质难脱钳制思想、束缚高校发展的窠臼,因而暴露出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过分强调德育,智育退而居其次,严重违背教育规律,使得高等教育走向极端。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导师聘任、责权分配、指导方式、时间要求、经费开支等方面缺乏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致使导师制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三是国民党以导师制作为控制高等教育的手段,使其由教育制度变为特殊的特务制度,这不仅对高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也严重束缚了广大进步师生的思想。以上几端都与中华优良教育传统及国外先进经验背道而驰,所以导师制最终归于失败也就是合情合理、在所难免的了。   对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来说,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施行历程也颇具启示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本科生导师制在我国部分高等院校的施行已有十数年之久。通过这些高校的不懈努力,本科生导师制确实起到了较好效果,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许与认可。然而,既有的研究与实践成果仍存有不少亟待改进发展之处,譬如经验总结较多、理论建构较少,套用国外模式较多、利用本国成果较少,等等。就此而论,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的发展史是一个很好的典型示例,可从中汲取大量有用信息,为当代高等院校本科生导师制的理论研讨与具体实践提供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从而促使有中国特色的本科生导师制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进而提升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教育品质。
      注释:
      ① 本文所论民国时期高等院校,系指国民政府统制下的各级各类专科以上学校,并不包含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类高校。
      ② 关于民国时期高校导师制研究的具体情况,笔者将另撰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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