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
[摘 要]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均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对比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以及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会议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此类制度的选用更注重决策的正确性及集权性。可以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双向发展,立足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结合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塑造符合学校自身发展方向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得校长集行政、教学、学术于一身,针对校长集权的特点,应成立监事会、教授会等机构,形成权力监督机制与专门治学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高校各项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合法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教授治学,并保证高校的教育教学与学术自由。
[关键词]民办高校;大学制度;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9)03-0030-04
一、现阶段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指学校投入者与管理者之间,为实现更好地管理学校、发展教育的目的,科学合理安排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史较短,经验对比国外私立大学的经验不足,其最大的问题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单一。其结构的单一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体现在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简单,难以形成制约监督机制;第二方面,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结构一致,理论中不具备可选性。
(一)“标准划一”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学校组织与活动规定,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大体需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校长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机构。其中董事会(理事会)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大政方针。民办高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大会以及工会的职责不涉及学校的管理,均是从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出发,不能将其列入治理结构类型之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图表,董事会(理事会)应属于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董事会(理事会)授权具体管理学校的事务,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比现代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其他几类:1.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教职工大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会议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度等,其存在一定的优势,既防止校长权力独大,又防止权力分散,难以集中,无法发挥其集中作用。尽管如此,简单的设计结构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其虽然解决了权力结构侧重带来的风险问题,但是并没有从组织结构之间思考权力制衡和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推选校长时势必会受到不稳定因素的左右,导致校长成为董事的代表。
(二)单一结构不具备可选性
根据上文提出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纵观国内大多数民办高校,不管是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其体制大体如此。
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结构上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这一点国外私立大学的发展较为完善。例如在美国,不同性质的私立大学存在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日本同样存在适宜自己本土发展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既有经验,我国在设计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时可以进一步借鉴。
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究
(一)美国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在众多国家之中,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历史悠久,成绩最为突出。从总体上观察,目前美国私立大学中出现分化的情况,一部分仍是具有非营利性,另一部分则具有营利性特点。
1.非营利性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美国传统私立大学管理体制的建立,其主要的思想基础有三:一是大学自治;二是学术自由;三是教授治校。其基本机构为:校(院)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校(院)董事会领导校(院)长负责制度,其中内部管理机构还包括教授会(大学评议会),形成了董事会集权下内部分权机制。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力机关及决策机关,属于私立大学的法定所有者,其董事会章程及成立事项参照各州的法律规定,同时其成员由捐助者代表、行政机关人员代表、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构成,其中捐助者代表占较多数。其职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确定及选举董事人选、决定学校发展方向以及校长的人选及授权教授会相关权利等。
校长,即学校教育、行政的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校长本人也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受到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在校长的学校管理权中,排除了教授会职权,同时受到内部管理机制的影响,校长成为学校内部最高的管理机关。
教授会又名评议会,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术研究及教学工作的机构,其主要成员由教师(教授、一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等)和学生组成,体现了美国传统私立大学的思想基础。董事会的权力授予教授会,其最大的价值在于保证学术管理的正规与高效性,确保学术氛围不受行政管理行为的干扰。
2.营利性私立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现,其所反映的是商业公司入驻教育行业,由于其注重营利性,势必与传统的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存在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商业公司背景下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商业公司是私立大学权属的最终所有者,私立大学属于该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或相关独立的机构。受到商业公司的影响,美国营利性大学法人结构区别于非营利大学法人治理机构,其凸显商业性质,注重公司管理效力及利益共赢性。例如集权经营帶来管理效益,股份奖励及售卖特定对象带来的利益共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