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合同冲突法的两大原则,本文分别对合同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主要内容,优缺点,阐述了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的选择原则。
【关键词】合同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引言
冲突法是指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制度,是协助一国法院处理含有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的一系列规则 ,主要包括管辖权的确立、法律规则的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顾名思义合同冲突法则是在合同法领域的冲突法规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冲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民商事实践所普遍接受,它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合同准据法,而不再被地域所局限。此种方式无疑使其更具灵活性。采用这种方式所产生法律行为的后果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就可以预见到,非常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法律选择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所谓明示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表明选择法律条款或者采取专门的选择法律的协议。而默示即在合同当事人未作明示的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一定的合同条款、词语和案件事实所推定出来的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向。
法律选择时间。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一般在他们订立合同时进行了法律选择。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常常并未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做出法律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普遍允许当事人进行“事后选择”,因为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其选择法律的权利不能因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剥夺。
法律选择范围。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能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
当然绝对的意思自治也会导致该原则被滥用,因此需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以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经常不对等,此时,在实力较强的一方的逼迫下,很可能损害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保证合同的相对平等。
(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强制性规则。当事人的选择只能限于任意性法律,而不能选择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与强制性法规的法律。各国基于自己的利益风俗习惯,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被排除其适用的。
弱者保护原则。针对合同双方实力不对等而不能平等的参与合同的现象,设计了弱者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等特殊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加强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因素去决定法律适用,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中找出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据法。它给予了法官更为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最终判决更加体现了实体正义。
(二)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
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是合同冲突理论与实践中相当复杂的问题。具体运用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常采用“特征履行理论”来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特征履行理论”主张按照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优势
第一,具有灵活性。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关系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避免了传统冲突法中对每种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决定因素的弊端,给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办法。
第二,保证了裁判的一致性。因为各国冲突法规定之不一致,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找到实现裁判一致目标的办法。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就是采用科学的方式和方法,保证审判的科学性,从而实现判决和裁定的一致性。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陷
灵活有余,确定不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解决了传统准据法选择方法的单一和僵化,但带来灵活性的同时,牺牲了其确定性。使人们在进行法律活动时显得无所适从,导致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
法官的主观影响较大。最密切联系原则给法官提供了扩大法院地法的法律依据,而法官作为社会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主权思想和民族情结的影响,为了本国的利益,法官不自觉的就可能会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
四、结束语
合同冲突法历经了长期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当事人确定其合同的准据法的效力,满足了合同领域保护当事人的预期,成为了合同冲突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规范;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该原则赋予了法官针对合同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来选择准据法的权力,实现了立法管辖权的公平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确定应该适用的准据法。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沖突法篇)[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莫里斯.法律冲突法[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蒋安东(1980—),男,上海徐汇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