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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际藏品借展合同的若干问题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04 23:10:03 点击:

    陈璟

    摘 要: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美术馆以及博物馆鲜能见到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品。因此,为了加深国际之间艺术、美术交流,如何能让国人“足不出户”看到来自世界的艺术,并且如何能够让我国的博物馆走向“世界化”,完善的借展制度作为合作的基础应当受到重视。本文将对艺术品借展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借展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藏品借展,特别是境内与境外借展提出建议,因此本文将着重于讨论我国公立博物馆与国外非营利性质博物馆之间的借展。

    关键词:借展合同;博物馆;藏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5.076

    艺术不仅是文化认同的表现形式,更是了解不同文化特征的媒介。在艺术藏品借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并且,与之相关的配套产业如保险、运输等也比较完善。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博物馆为事业单位性质,作为行政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市场化、法律风险管理都较为薄弱。所以,尽管藏品借展在我国也不是新鲜的事情,但形式与种类单一,且多为短期、临时性的借展。

    1 藏品借展活动中的合同关系

    首先,《美术馆工作暂行条规》规定:美术馆通过收购、专题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各馆之间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调剂有无,交换藏品。在征集活动中,通常采用的方式为捐赠或者借展。其中,借展则又分为有偿以及无偿的借用方式。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视角下,美术馆借展行为根据是否有偿可以分为租赁以及使用借贷两种法律关系。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因此,博物馆并不能有偿出借文物藏品而获益。国外大多数公立性质博物馆以及美术馆也都采用无偿的方式出借展品。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馆际之间藏品借展合同通常都被视为借用合同。

    2 藏品借展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其中并未将借用合同归入有名合同,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章有關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新规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各方面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艺术品借展合同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顾名思义,无偿的藏品借展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该合同中,仅出借人一方有义务将其所有的艺术品交付给借展人的义务,而作为借展人的美术馆则不负有向出借人支付对价的义务,因此该种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笔者认为,借用合同应属于诺成合同。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民事合同为诺成合同,仅有少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例如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艺术品无偿借展的情况,将借展合同作为诺成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特别是借展人)的权利。艺术品借展不同于一般的借用合同,在转移借用品之前,双方可能已经投入相当的物质与精力进行展览前期准备工作,如果不加分析,就把艺术品借展协议归入实践合同,并使出借人由此取得“任意撤销权”,显然对借展双方来失公平,并且极易引发争议。

    3 藏品借展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藏品借展合同中,针对不同类别的艺术品合同往往也有一定的差别,在此笔者仅针对一般情况下美术品借展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借展品简述:这是藏品借展合同最主要的部分,在该部分应当标明藏品的原创作者、作品名称、创作时间、藏品类别、尺寸、估值等。

    (2)借展项目或用途:该条是出借人对借展人使用其借展品的授权条款,双方应对借展品的用途、使用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3)借展品的交付:在藏品借展合同中,也应当对交付方式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该部分应当分别标明艺术品的到达以及退回时间、送达以及退回地址、运输由借展人还是出借人负责等事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的义务。

    (4)其他约定:使用借用藏品的图像作为宣传、开发文创产品等作为借展活动的重要活动之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借展合同中对藏品的版权使用以及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例如,在阿拉斯加大学北方博物馆(University of Alaska Museum of The North)关于使用出借藏品图像的申请表格中,就明确列示了在不同平台上使用藏品图像以及图像复制的具体费用。

    (5)违约责任:在借展合同中,借展人与出借人均可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该项条款一方面是针对出借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又无故拒绝交付的情形;以及借展人取消借展,对于出借人也应当相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伦敦自然历史博物馆规定,当其作为出借人时,借展人如取消借展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展人支付因取消而产生的费用。

    (6)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换言之,借展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借展品损害承担责任,但如果其保管、使用方式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借展品产生了不良后果,那么借展人是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的。

    (7)争议解决:借展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诉讼以及仲裁等。在此项条款中,最为重要的是,约定有效、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4 藏品借展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对博物馆等艺术机构来说,统一借展条件、借展程序及管理操作规范的需要日益迫切,对于大规模的国际展览尤其如此。继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文化财产之国际交流建议书》(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Cultural Property)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促进包括艺术品借展在内的文化交流之后,发布于1995年的《机构间艺术品借展的一般准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ans and Exchange of Works of Art Between Institutions,1995,以下简称“1995年准则”)是被广泛接受与应用的针对艺术品借展制定的国际性准则。已经加入“1995年准则”的成员包括来自19个国家的70家艺术机构,基本包含了欧美各国重要的博物馆与美术馆。但是,欧美的博物馆对于藏品外借也均按照自己的藏品设置了自己的借展标准。

    (1)保险作为艺术品借展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对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的条件之一,尤其在对外交流借展中尤为重要。2011年初,保监会、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的文物保险市场,无论在体系完善,还是在市场意识方面,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初级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来看,目前我国文物保险市场文物投保率过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多数美术馆以及博物馆都将保险作为向借展人转移藏品的必要条件之一。例如,伦敦自然历史博物馆对于出借品规定,借展人只有在向出借人提供了“钉到钉(nail-to-nail)”的保险证明之后才会向借展人转移借展品。因此,完善的艺术品保险制度是促进艺术品借展以及艺术交流的前提条件。

    (2)政府保函。高昂的保险费用往往是阻碍艺术展览进行的因素之一,尤其是规模相对较大,风险亦相应增加的国际性展览。然而,为了促进国际艺术学术交流,让公众欣赏更多的藏品,除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外,还可以考虑由政府出具保函的方式对借展品进行担保,或者商业保险与政府保函结合的方式进行担保。

    美国于1975年就曾颁布了《艺术以及工艺品赔偿法案》(Arts and Artifacts Indemnity Act),该法案旨在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艺术品提供担保。在法案规定,任何自然人、非营利组织、机构或者政府想要为符合本法案规定的艺术品进行担保的,都可以按照规定向委员会进行申请。

    (3)司法免扣押规定的缺失。借展合同中的司法扣押主要是指国际之间的借展合同过程中,位于借展方国家的司法机构由于两国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将出借方的借展品进行扣押。从一方面而言,司法扣押可以打击文物走私贩卖的行为,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导致了部分艺术品以及文物无法进行展览阻碍文化学术交流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都曾流失海外,一直以来,我国始终没有放弃追索流失文物的所有权。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为成员国打击非法占有和转让文物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关于被盗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可适用该公约规定文物返还诉讼的时效的规定。

    文物交流主要在于往来,而对于司法扣押,在一方面,并不能否认司法扣押可以保护那些被非法占有、转让的文物,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却很大程度增加了文物往来之间的不确定因素。在文物往来中的物理损毁而导致的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加以分散,但却无法解决司法扣押而带来的政治风险。这一风险的排除只能通过一国立法的方式,即赋予参展的文物享有司法豁免的资格,保证其不受司法程序追诉或扣押。换言之,一国可以在立法中规定免司法扣押条款,给予参展文物司法豁免权。

    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就借展品免扣押制订了相关法律。英国在2007年颁布的《法庭、法院和执行法案》中对于英国介入的海外借展品免扣押作出了规定,借展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借展品必须长期保存在英国之外;借展品不能是由英国居民所有;进口该借展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该借展品是为了在英国的博物馆或者艺术馆进行临时展览;借展博物馆或者艺术馆已经按照规定公布了展品的信息;而美国在联邦法典第22章第2459条关于借展品规定更注重强调“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短期性展览或展示而进口的文化物品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而免于扣押,而具备司法豁免资格”。

    5 结语

    在国外各大主要国家的博物馆与美术馆已经就藏品借展行程了一套完善、成熟的制度,而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为加强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更应当重视起借展活动的规制,为借展活动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高昂的保险费以及文物免扣押法律的缺失,是使得境内外借展活动不能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作为承担保险费的借展人一方,在文物保险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政府出具保函的形式,对借展品进行担保;从国家层面来看,文物免扣押相关法律的缺失,则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现有的文物免扣押法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可以获得免扣押的文物设置条件,将有条件在我国进行展览的文物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豁免。

    参考文献

    [1]吕晓晓.与艺术品借展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J ].中国美术馆,2011,(4):13.

    [2 ]University of Alaska Museum of The North,PHOTOGRAPHY & FILM REQUEST [EB/OL ].https://www.uaf.edu/museum/collections/ethno/policies/RightsReproduction2008.pdf,20220122.

    [3 ]Natural History Museum,Loans for exhibition [EB/OL ].https://www.nhm.ac.uk/our-science/collections/accessing-collections/loans.html,20220121.

    [4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ans and Exchange of Works of Art Between Institutions [Z ].July 1995,revised November 2002,Appendix 3:
    List of Participating Institutions.

    [5 ]单霁翔.加强我国文物保险法规制度建设 [N ].中国文物报,20170314003.

    [6 ]Natural History Museum,Loans for exhibition,https://www.nhm.ac.uk/our-science/collections/accessing-collections/loans.html,20220121.

    [7 ]Arts and Artifacts Indemnity Act [EB/OL ].https://www.arts.gov/sites/default/files/TheAct.pdf,20220125.

    [8 ]马明飞.两岸文物交流的司法扣押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欧美相关立法为借鉴 [J ].政治与法律,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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