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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记载: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盐业的管理】 盐业档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8 04:44:22 点击:

      长芦盐务档案是在河北省国家档案馆的重要馆藏系列之一,馆藏规模巨大,有33697卷之多,其中大部分形成于民国年间(1912-1949年),且记载内容系统、完整,具有极高的价值。为研究近代中国盐务发展演变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其中详尽记载了长芦盐业的生产、运输、销售、税收、法政等方面内容。在这浩瀚如山的盐务档案之中,永远不缺乏文化瑰宝。
      以史鉴今,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珍贵档案是一份长芦盐务档案系列中的珍品——《近年盐政递嬗》,这份档案是一篇手稿,用纸印有财政部长芦盐务管理局字样,是由长芦盐务管理局内部人所书。文中详细论述了近年盐政递嬗;抗战胜利后之措施;行盐制度之演变;运销管理之原则;财务之规划,资金之运用;税率之调整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系统的阐述了民国时期(1912-1949年)的盐政发展状况,由于当时国内时局的动荡,各种盐业政策、措施也随着频繁改革变化。在那段动荡历史时期,盐政的发展状况之复杂,让人一时很难理清其中脉络。
      在此,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古代盐政历史,以及民国几个巨大变革期的盐政改革措施,以便更充分的认识这份珍档的价值所在。
      在我国,历代都实行盐业专卖,因为这样,既可以稳定供给人们的日常需求,又可以赚取巨大经济利益。封建社会经济不发达,税收来源有限,仅靠土地、人口税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横征暴敛又怕激起民怨。统治者要增强国力,巩固政权,没有钱是不行的,因此,对品食盐(人们的必需)实行垄断经营,以获取巨额稳定税收,几乎是最好的办法。这种状况一直到了民国时期才有所改变,随着政局的变化和产盐工艺和运销方式等方面的发展进步,民国盐政较之明清时期也有了一些改革。
      应该说民国时期的盐政正处于历史的变革期。民国时期是一个处于激变之中的时代,旧的传统被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建立之际,各领域都充斥着变革与动荡,盐政自然也不例外。
      民国初期,虽然盐务当局锐意改革,改革方向在于“破除引岸、取消专商”。但由于时局的限制,即便是1931年公布盐法之后,也没能付诸实施,只能进行局部改革,逐步实行民制、官收、商运的政策。期间还不断伴随着军阀混战的混乱局面,各路军阀们为了筹集粮饷,还曾出现过加赠盐税等情况,给盐业造成很大伤害。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时局发生重大变化,大量盐场被日军强占。盐业也不能保证正常运营,国民党政府采取了“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专卖政策,但由于正处战争时期,政策实施受到极大局限。
      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迅速抢占胜利果实,控制了国内主要盐场、盐矿。国民党政府重新调整盐业政策,放弃官收官运,而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在过渡期间,仍由政府监管,以调节供需,如供应不充足的地方,由公家运送补足。但由于战后的特殊形势,其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如何有待考证。
      不过,透过这篇《近年盐政递嬗》,还是可以作为了解当时盐政情况的一个参考。
      近代以来,盐业收入一直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民国建立后秉承盐政远承明清纲法管理盐业,即民国二十年(1941年)公布《盐法》,但并未能完全付诸实施,当时国民政府对于盐政的趋向主要在于“破除引岸、取消专商”,当时取得的主要成效是,盐场生产实行了集中管理,机构统一,所收盐税逐年均有增加,成为国民政府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之一。
      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大举入侵中国,大量盐场盐矿被日军控制,日军大量掠夺中国盐业为其侵略战争服务。抗战胜利后,国民党迅速收回了国内主要盐场,重新制定了一些管理盐业的措施,从这篇文档可了解其一二。
      第一,关于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收复盐场的一些措施:
      原文:“抗战八载,沿海沧滔场区,破坏殊甚,盐民大部逃亡,制盐设备及原具规模之建设工程,多已荡然无存,胜利以后涂苍布新,端绪倍极纷繁,择其大者分述为次。
      (一)接收盐场
      盐务人员随军推进,接受沿海盐场,东北方面原有六场,已接受其三,另就敌伪建立盐田工厂集中之区,暂先加设一场,其余三场,以国军军力未达,尚未接收,河北省之丰财场,芦台两场均已接收整理,山东原有七场,现仅接收胶澳(现青岛)一场,两淮原有四场,自前仅收复板浦,中正两场,其余及淮南整个产地,均以情形特殊未能接收,浙闽粤各区产盐地方,均已收复,
      台湾于光复后就产地设置四场,山西区原仅解地一场难以收复生产,但外国仍未安定。
      (二)辅助生产
      收复之各区盐场,均因兵火之余,苍夷满目,场商灶户资力薄弱,无力重兴其重返盐区之盐工,生活亦难维持,为尽速恢复生产起见,经定紧急措置三项如下:
      (子)酌免灶课,凡收复各场之灶课,在三五年度以前一律免征,以轻盐民负担。
      (丑)生产贷款,查酌实际情况,分别核准贷款扶助兴复,东北区系按滩贷放,长芦则办春晒贷款按滩户制盐所需贷给山东区则办帰坨贷款,新筑滩区集中坨地以便配销,两淮区则按滩按丁贷给生产费,福建两广各区则按生产场价,先行酌贷一部份,于俟后售时补足,台湾区盐民,因初获解放尚缺乏组织,暂时维持官收,俟组织健全再照国内办法一致办理。
      (寅)救济盐民,盐民生活已濒临饥饿边缘经商准善后救济署饬由各分署统筹救济,浙区在余姚已采用以工代赈办法由行縂浙闽分署发给盐民面粉代替工资,修筑钱江海塘两广区。”
      如原文中描述,抗战胜利后,国民党陆续接收盐场,并采取一些促进盐业生产的措施,但是由于政策制定不当,效果并不理想,很多盐场仍未接收。因为国民党急于想抢占胜利果实,接收时并没有统一机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国民党的接收却是多头齐下、互相争夺乃至发生冲突,谁先抢到就是谁的。而且敌伪的许多财产其实是掠夺中国公民的私产,理应归还原主,但“接收者”往往找出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甚至将其盗卖。虽然国民党也制定了一些帮扶盐业发展的政策,如原文所说“酌免灶课、生产贷款、救济盐民”等,但是鉴于当时国民党的腐败贪婪的状况,其执行效果如何值得怀疑。
      第二,关于抗战胜利后盐场管理方面的措施:   原文:“抗战胜利中枢为配合建国需要,重在鼓励自由企业之发展,盐政顺应时势所趋,亦不能不改弦易辙,放弃官收官运,而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惟在过渡期间,仍由政府加以管理,俾便统筹全局,调节供需,其商运不继地区,价高量少,影响民食,则由公家举办常平仓,运储盐斤,以防荒缺,此项制度,实撷取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二者之所长,可谓为有计划之自由贸易政策。虽其形式亦属于征税范畴,但其性质功能均与战前之征税制,显有不同,是则不可不察。
      盐场管理之原则:
      盐出于场无论实施何项制度,均须注重于场产管理,俾为正本清源计,盐场管理之目的有三:其一,调节生产务使供求相应;其二,改进制造以达质优价廉只要求;其三,防杜走私以维国家收入,换言之即在如何完成利国福民之任务。
      盐场管理之范围至为广泛加以归纳为下列:
      (一)人,向于个人者为盐商与盐工之向于团体者,如盐工所组之盐业公会,制盐人所组之同业公会与晒户联合社等。
      (二)盐,盐在产收存储,放运行销制过程中均规定手续,施以管理兼及其副产物。
      (三)水源,盐之原料为滷,其来源由海,由井,由池,由矿,或由碱地刮土种种不一,采滷煎晒精成为盐,故凡产滷之所,具属管理范围。
      (四)火源,制盐之法有晒,有煎,晒由风吹日曝,煎则须藉燃料,如柴草煤炭之类向区,并有天然井火,火源管制自亦重要。
      (五)器材,采滷煎晒之工具,各因方法不同所需有别,例如以区滷井之产量较丰者,多为机车推汲,设灶煎制,则井眼机车所需铁筒网绳,煎灶所需之铁锅,以及其他朱灰土种种器材,在交通上,则各项运输工具均需管理。
      (六)设备,採滷制盐之滩场井灶,收屯储藏之仓房坨堆,实行管理之营舍围场以及场内之水陆交通均在管制之列。
      管理方法,大要有四:
      (一)合理生产,场产原则为“民制”为我国产盐区域既广山海之利,取用不竭,如对产量不加限制,则食需有限,势必积滞,不惟影响盐民生计,且亦易滋偷漏,故首须调剂供求,量销为产,全国产盐总额,依照民食,工业、农业、渔业之需要而定,同时参照各区产盐成本,及运输情形酌定各区各场之产量,不得自由增减。
      (二)改良技术,盐务机关随时指导制盐人,改良制法,或组织团体,集中生产,盐存入仓坨时,均须加以鉴定,不合格者及令改制或销毁,藉以提高盐质,减轻成本,并配合工业之发展。
      (三)盐场建设,凡产少质劣成本过重或过于零星散漫之盐场酌情予以裁并,在保留之盐场通中地点,由公家设置仓坨,其私人建筑之仓坨,亦由盐务机关加以管理,制盐人所制之盐限规定期间内,悉数缴存盐务机关指定之仓坨或其他地点,至于盐场之建设工程,如围场及防私设备,均应配合仓坨分布情形分别进行。
      (四)统制场产,盐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採制,供制盐用之水源、火源、重要设备及盐副产品通由盐务机关加以管制。”
      此段原文中主要描述了国民党对于盐场方面的管理措施,强调了盐场管理的重要性,因为盐场是盐的生产环节,盐作为人们的必需品,安全性肯定是最重要的,所以生产管理自然要严格,不能马虎,这点无论到任何时代都是第一位的。文中详细介绍了,盐场管理各个要素的管理规范,包括“人、盐、水源、火源、器材、设备”等六个要素,对于六个要素的每一项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才能保证盐的安全生产。文中还介绍了国民党制定的盐场管理方法,包括“合理生产、改良技术、盐场建设、统制场产”等,其中一方面表明有提高生产技术方面的愿望,另一方面“统制场产”这一点,却显露了国民党控制盐业生产的源头的野心,为其独裁统治积累经济资本。
      第三,关于抗战胜利后盐业运销管理方面的措施:
      原文:“盐政纲领规定之有关运销部分计有六条兹归纳为四项如次:
      (一)管理运输
      专商引岸废除后,盐之供销由盐务机关规划调节,由场报运内地之商盐在运程中,仍受公家之管理,不得自由转运,免碍统筹。
      (二)开放销区
      销务放弃管制,近场地方由盐务机关,就场征税,距离遥远地方,由盐务机关依照交通及人口分布情形,分别择定集散要点,指运商盐,就仓征税,场听商人自由销售,各地任何商人均可赴场或集散自由销售购盐分销。
      (三)管制盐价
      官盐规定仓价,商盐比照仓价,必要时由盐务机关规定最高价和最低价,盐价高时以最高价管制,盐价低时以最低价管制,遇有供需失调,盐价巨变时,并得出售常平盐以调节。
      (四)酌办官运与常平
      运输以民营为目的,而以政府管制为手段,各区盐斤于无商承运,或供求失调,价高量少时,盐务机关得酌办官运,并设常平仓,以资调剂,昌言之,即以官运补商运之不足,以常平补商销之不足,使民食不受影响。
      运销管理胜利后之措施:
      (一)废除引岸
      专商引岸原为我国数百年来之秕政,蠹国病民,莫此为甚,三十一年政府断然命令废除树立革新基础,惟其时政令所及,仅在后方各省,复员以后特再重申前令,所有专商引岸及其他类似制度,无论后方或收复地区概于永远废除,长芦之专商引岸令其负责办运,以防荒缺,当经严饬,不准又川北区以战时,曾分别济销陕鄂等处超过固定销盐区域,胜利后请维持旧有分场分岸制度,亦予批驳,惟先于以合理配销,俾安其业,其两淮两浙原有之引岸专商,在敌伪时期向仍存在,现难有其潜势力,但以正义所关,尚无人敢于公然作死灰复燃之计。
      (二)核定据点
      近场地带,尽量就场放销,距场较远各销地,则照盐政纲领第二十条之规定,参酌盐源运输情形,于中心区域,酌定据点设仓,运存盐斤,就仓放销以利商民领购,此项据点依其性质暂共分为三类:
      接运或转运据点:于水路交通枢纽及商盐集散地点,择要设立,如湖南之岳阳,湖北之汉口,川康之重庆等处。
      常平据点:常平据点各区边缘地带及商盐分运地点,如屯溪成都等地
      临时据点:在复原职过渡时期有临时设立据点之必要者暂行设立,俟将来斟酌实际情形,再定去留如长沙柳州等。
      (三)奖励商运
      失地收复,销区逐渐扩大,食盐需求倍感殷切,适值各地之运输工具,酌感不敷分配供应,倍极困难。
      在此艰困之过程中筹划调节,煞费周章,除一面设法加强输力,如贷款增造船只,核发渝宜段之缴空费,商盐放运手续力求简便,管制限度力求放宽,到达销地后即不再加以管理。
      (四)查验补征
      扼要设卡流散盐到达公布之沿线查征地点时,必须依照进口路线自动赴卡报验,如准予补税后发给单照,指地行销,如不取经长运路线而绕越设卡地点,或不照规定之运线进口报税而被查获者,无论是否查验补征线上均认为有意去私,一律以私议处。
      (五)平衡盐价
      各地盐价参酌场价,搬运离费用及代售货代运商之利润,加税费各款组合而成,使商盐不致亏折,一面使民不致增重。
      (六)筹办常平
      各地食盐供销既以商运为原则,唯边缘地带,商力每有未逮,如遇有供求失调,价高量少等情形依照既定方针调节之。”
      此段原文中主要描述国民党对于盐业运销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其宗旨就是减少管制,引入市场竞争。盐业运销输历来是盐业管制的重点,明清时期的“专商引岸”制度,正是抓住了盐业经营的命脉,有了对盐业运销的高度垄断,即可防止私盐泛滥,又可随意提高盐价,增加税收,由此可见盐业的运销管理的重要性。但随着封建大清王朝的覆灭,新思潮,新经济的发展,盐业专卖下的一系列盐业制度就开始不断改革,这也是大势所趋。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采取的“废除引岸”等盐业运销方面的措施,也不过是顺应潮流的作法,是历史的必然。
      综上所述,国民党抗在日战争胜利后对于盐业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有对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也有对于盐业本身发展的考虑,尤其盐业专卖是历史的弊政,改革也是必然的,这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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