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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治现代化本土化思考【关于有序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1 04:44:54 点击:

      [关键词]法制建设;有序推进;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措施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制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序推进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一、有序推进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有序推进法制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下,经济的发展是跨越式的,但思想意识的发展并不会自然随之跨越。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虽已经构成,但不等于法制的机器就能够正常运转。试想经济以两位数的速度发展,而关乎市场经济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也能以两位数的速度或同样的比例而出台达到适应经济发展的程度呢?没有法制的经济是动荡的经济,因为获得利益的担心被分割,未获得利益的想分割,大量新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在不断涌现、集聚,无规范的流动必将冲毁堤坝。所以,法制的经济、法制的政府、法制下的人民三位一体的法制环境才能保证我们的幸福,和谐。在人类发展到今天,还没有哪个国家、哪一代伟人或哪一个精英,真正探索出了除了法治以外的有成效的治国之道。所以,要沿着法制的轨道不动摇,可能规范的经济发展要慢一些的,但肯定是会更平稳的,更牢靠的。中国的和谐、稳定、繁荣、富裕是等于对全世界的贡献。没有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动荡是必然的事,是早晚的事。所以应当凡事有规范,凡事要规范,凡事能规范,凡事必规范。从国际上的规律看,发展到一定阶级,国家就是一个矛盾突显期。从国内看,更是不言而喻,所以,党的十八大应浓墨重彩的一笔就是“以法治国”,这不只是一个口号、目标,更是一个人类的发展方向。我们现在的重点不是只发展经济,而要看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住发展的成果及更好地进一步发展。所以,只有确立法治原则,一切后续行为才有益。同时,可操作性是法律的生命,大量的不可操作及操作起来也无实际效果的法律应当要么废止,要么大修。
      (二)有序推进法制建设是民主自由的有力保障。法治的民主、规范的自由,都是一种新的秩序,是极需要在当下建立的。执政党用法律的大旗可以召唤人们团结一致在法制的大道上前进。需要一个怎样法律模式这是所有法律人应该考虑的,当前首要的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要达到法律至尊的思想意识状态,但这也是需要不断努力的。政府充分保护个体的权利,不能以保护大多数的利益的借口侵害个体的权益。如果政府行为以此类推,就会为所有的不法找到借口,也会从侵犯个体发展到侵犯全体。
      (三)有序推进法制建设是社会管理的有力保障。社会管理的底线是依法管理,管理的最高境界也是依法管理,否则,管理社会就是践踏社会、践踏法律。在当前的矛盾较多的紧要关头,早一点行动、下一点猛药才能适应当前病症。首先,党和政府数十年来千方百计让百姓在经济上富裕起来的同时,却有时忽视了百姓在法律上的利益;在想尽办法尽其所能工作的同时,却有时忽视了本身工作方法在法律上的规制问题;充分发挥了各级官员的良知的同时,却有时忽视了法律上的吏制的加强问题。现在的一系列情况,是在提醒我们,应当开辟下一个历史阶段,因为经济已经发展到必然要求我们不能不以法律对其护佑的阶段了。当前全国的省、市、区、县党委政府的班子中真正法律专家的成员不多,可见, 这样的决策会导致灵活性强、原则性弱,适应性强、规范性弱,现实性强、长远性弱,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主动性强、可控性弱,因为法制的要求是“办好事”也应控制。没有控制的“好事”,最终能酿成“恶事”。地方政府是个“真做事”的政府,现实需要的是“做真事的理智型、法制型的”政府。
      (四)有序推进法制建设是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有部分人认为现在是转型期,法律不宜制定,实质这是片面的,因为转完型了,还用制定吗?转型的过程是临界于新旧点,是最艰难的时期,此时的法律支撑才能助力法律的成功。所以,大量的适当的超前立法,才能带动前行,才能解决旧制带来的矛盾,才能巩固改革带来的成果。转型期的矛盾比定型期的矛盾更加突出,更加激烈,更需法律。立法是个过程,不要以转型为借口,难道转型本身就不需要立法吗?不需要立法的后果不但是人治,而且是乱治。一届政府任期五年,二届十年,而一部法律可以上百年而生命不息。例如《法国民法典》,诞生于世208年,在世界的法律长河中依然星光灿烂。难道它们在200余年间就是风平浪静,一帆风顺吗?改革到了攻坚的时候了,这个时候更需要稳妥,最稳妥之举不是试点而是立法,任何的试点永远也不能说明全部。把试点当做全部是以偏概全,所以一定不要用试点几年而拖延改革。
      总之,以法治国是民望所生之处、民怨所释之所、民意所指之方、民心所向之路,也同时是民族复兴之策、国家富强之略。
      二、有序推进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序推进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常常法律跟着经济跑:校车出事后制定了校车条例,矿井出事后制定了逃生仓生产标准,而又有大量的连跑都没跟着跑,食品卫生触目惊心,不寒而栗,而没有改观,民众哪能无积怨?切不能以为没发生就无发生的可能和发生的必然。三十几年的开放已让我们享受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百余年才能享受到的发展成果。试想208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就已达到了2281条,而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担保法总计才1317条。可见,仅从此一点即可看出差距所在及法律的滞后。大量的法律空白无不困扰着国人。例如黑龙江省政协每年上百篇大会发言材料,百分之八十都呼吁立法,可五年下来,立的却寥寥无几,所以人们已习惯于有空白而仅仅呼吁而已,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莫不如此。
      (二)公权对私权的淡漠和侵犯。公权对私权的淡漠、侵犯,是最大的法律环境污染。每个官员虽然用尽了自己的良知,但由于环境、素质、角度、体制的原因,也会产生不当后果。因为,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和具体行事规则的任何善意都是非常模糊的,有时还会有害。当前的拆迁矛盾、食品卫生的危害、贪腐的现象、群体上访等每一事件都能在法律上找出根源的。从本质上看,所有的令人震惊的事件综合背景就是需求法治,需要依法行政的政府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法治的本意应是自由、公平、正义。没人要求绝对的自由,只要能得到法律本意上的应有的自由,人们就得到了满意的公平和十足的正义了,现实并非全部如此。   (三)大规模信访不减。不和谐的最大表现就是大规模信访。动用一次武力,政府便远离人民一步,人民便又积累了一份怨气。不应总假定百姓的要求过分,从而认为自己的所作都已是极限。只有当法律之下的权利受到保护,名义上的权力也才能转化为实在的权利。当前的矛盾之一是个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这是上访根源之一。可以预料,如果以此现状发展下去,以后可能会出现更大规模的上访,这一切均是由于民怨太深而造成的。要建立有机的、有效的、互不侵犯的联系,必然依据权利义务确定的规范来约束。法律应给予弱者以希望,给强者以障碍。法律上的公平来自于对强弱的调整,而现实的情况,有时弱者得不到有利保护,强者践踏法律,公平受到质疑。
      三、有序推进法制建设的措施
      有法可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前提,有法必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体现,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强制力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根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要大力加强立法活动。首先,应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彻底反思有哪些法律空白,彻底反思权力受到多少法律的限制,彻底反思做没做过不规范的事情,彻底反思应当如何真正的立法、执法、守法。其次,每一项改革必立一部或配套一些法律法规,步步为营,层层推进,不能断档。如果是不得变通的,应该分毫不差;如果是允许变通的则应留下幅度。发达国家的法律意识是经社会的动荡、生命流血、精英努力、朝代更替等数百年的历史才形成的。我们在经济上几十年跨越了资本主义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在法律上也会做到这样的跨越,只有此“双跨越”才是一条快速通道。世界永远在追求和平,而又无不在伴随着动荡的脚步在前行。国际地位的提升不光是经济强大,而是法治的进步,让世界感到中国给世界的是他们盼望得到的。
      (二)要最大量启用法律人才。首先,各行各业应充实具有深厚法律实践的人,这是创新社会管理之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党和政府应做出走向真正法治之前的一次大规模的法治行动即最大量的启用法律人才。其次,要培养规范的意识。要做到法不离口、法不离手、法不离你我他,非此,难以形成全民的法律意识。否则,经济越跨越,法制越落后,跨越的成果,也难以保障。第三,用法律解决矛盾。就像所有的婚姻案件用民诉法、婚姻法等解决一样,由此而推,市场经济的一切矛盾,难道不也是同理吗?不是我们缺乏解决当前矛盾的能力,而是缺少解决矛盾的公式。这个公式就是法律。黑龙江省人大、政协中的律师比例不到1%,庞大的法律人群体是国家的财富,他们具有更规范、更深刻、更严谨、更全面的思维方式,所以要想织就法律大网,不用法律上的蜘蛛人,还能有第二个群体吗?
      (三)要建立起行为上的法制政府。一个民族的历史是这个国家得以走向未来的基础。不可否认地说,人们的思想在不以谁的意志正发生着根本的变化。正确面对历史,不掩盖事实,说真话、讲真事、办实事,让百姓的精神家园充实起来,让人们的思想有归宿,让执政党的地位更加稳固、形象更加高大、影响更加久远从而建立起来行为上的法制政府而不是名义上的法制政府。应加强政府的法制部门建设,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区县一级法制办形同虚设,有的仅一至二人编制,有的并到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基本消失。应设立行政法院,这样不但规范行政行为,还可专项受理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这是司法规范行政行为的同时也支撑了行政行为。无惩戒是善恶不分,就会奖罚不明,所以,应当修订公务员法,使其成为吏治的宪法。应建立可行的退出机制,如果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好了,百姓受益,党群、政群的关系也和谐了。
      (四)要继续强化普法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唤醒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巨大的、长期的、艰难的工程。多年的全民普法工作成效是巨大的,现在应当是全民法制训练,大量参与立法,参与守法,参与追究违法。法律水平的提高会增强其对法律的信仰,会增强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如果每一个个体都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不就等于都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让他人侵害自己的利益吗?应让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提高,在法治建设中前进,在法治建设中完善。(作者系省政协委员、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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