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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6 15:45:04 点击:

      摘 要: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跨国犯罪,波及范围更广,涉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更大,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最头痛的犯罪问题之一,本文将会在分析跨国有组织的犯罪现状、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当前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问题所在,从而加强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联合国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概览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首先,在组织结构上,犯罪的组织形式更专业化、职业化。犯罪组织的结构等级严密,组织的上下级分工明确,从策划到实施犯罪行为,都经过严密的考究,甚至在组织内部,他们都互相不知道上下组织地所在,仅仅接触自己所安排的犯罪任务。有一部分犯罪组织会为这种组织披上合法“外衣”,以公司、企业的模式存在。其次,犯罪手段多样化,利用暗网的隐蔽性、匿名性,在暗网上完成犯罪任务的分工交流,甚至直接进行犯罪交易,特别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兴起,更是为暗网交易提供便利。从而增强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加大侦查难度。最后是犯罪形式复杂化和新颖化,有组织犯罪往往都是与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相交织,非单一的形式,涉及犯罪活动特别广泛,甚至在安理会1373号决议也提出需加强对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联系的关注。[1]这种相互交织的犯罪网,也加大了跨國犯罪的危害性。目前科技进步,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这种复杂化、新颖化的犯罪趋势使得防范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任务更加迫切。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
      日益猖獗的犯罪组织,已经足以引起各个国家的注意力。很多国家也逐渐认识到与其他国家合作的重要性,明白单个国家面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时候是多么的无力,而加强立法工作是国际合作的基础。从国际角度而言,目前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公约就属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是现在来说最全面、涵盖范围最广的、也是最早的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公约。之后就枪支、弹药和贩运妇女、儿童等行为做了相关补充,进一步完善公约的规定。从区域间合作而言,欧盟地区以及美洲一些国家,一些犯罪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会形成区域性内立法。例如联合禁毒署与中缅泰签署《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北京宣言》等公约。美国和墨西哥为了边境管理共同发布的《美国与墨西哥的边界管理:应对共同挑战的合作方法》。从国家内部而言,各国国家针对有组织犯罪不停完善国内立法。有德、日美等国家为有组织犯罪的单独立法,也有针对某类犯罪的立法,或者直接在刑法典或是刑事诉讼法的作出规定。不同形式的立法,都表明当前国际上具有针对有组织犯罪,已经以国际公约形式建立初步国际法律机制,并且有一定的国内法、区域发予以辅助。
      (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现状
      面对组织结构严密的跨国犯罪,各国深知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在重点打击跨国组织犯罪时,需联合多国,共同参与。目前所指的国家之间的合作主要是刑事司法协助,一方面,它是有关国家地区之间共同合作,惩办制裁国际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的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因而具有静态的社会制度含义。另一方面,它又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当局之间,依据有关条约惯例所确定的义务,或者遵循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互相帮助,协调完成刑事司法事务的法律活动,因而又具有动态的实践特色。[2]在静态方面,主要就是各国之间的公约规定,即立法合作,在动态方面,主要就是各国之间的合作实践。目前各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实践事例亦很多,近年来影响力大并且较成功的一次联合行动,就莫过于湄公河行动中我国与老缅泰三国的合作。最重要的是中老缅泰在合作之后仍然进行相关执法合作,并共同发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并以此开展多次巡逻执法行动,为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作出更全面的保障。并且四国在中国关累建立了联合指挥部,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应对、联合处置多起突发事件。[3]这种司法实践,并不仅仅是国际方面,在各国内部,这种实践经验更丰富,欧洲意大利早期的“黑手党”、我国国内的黑社会犯罪等等都是在一国内比较著名的打击犯罪案例。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分析
      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足以引起各国的关注,就上文中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都有简单的描述,但是就目前有组织犯罪现状而言,现有的立法与司法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一)缺乏专门组织机构
      目前就整个国际而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能够在15个理事国的投票下,对其他联合国成员国采取武装军事行动的,也是目前来说唯一的对别国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安理会对某些恐怖主义犯罪有一定的打击效果,但是因为各主权国家会基于自己本国的利益考虑,各国利益相冲突时,就无法及时作出行动,而且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对弱国的不公平。除此之外,是有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刑事法院机构的存在,但是其中国际刑警组织的工作都是收集整合资料,与各国之间共享关于一些犯罪的情报,主要就包括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犯罪信息。关键是该组织不会参与关于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这类比较敏感的罪行,在政治立场上必须保持中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警组织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在打击犯罪活动中有太多的局限性和障碍,也不能采取任何刑事司法活动,这种流于形式的合作,对于犯罪的惩治作用是有限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则更像一个摆设,它并不是对于所有国际犯罪都有管辖权,其只对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有管辖权。
      综述,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尚无一个超国家的专门机构,其无法对大规模的跨国犯罪进行统筹打击,各国也不能及时在机构的协调进行刑事司法协作。现有的机构因各种原因受到拘束,不能发挥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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