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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论略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1 13:40:06 点击:

      摘 要 司法实务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性处罚很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本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构成特征以及与相似犯罪行为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安全驾驶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简介:罗长斌,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9
      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类似的“车闹”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为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提高“车闹”的违法犯罪成本、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呼声也在法学界响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是,司法实务中,各地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处罚很不统一,表现出定罪量刑失当、同案异罚、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权威。因此,在现有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框架内,或者在以后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情形下,如何界定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厘清其构成特征以及其与相似犯罪行为的界限等问题,是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由于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没有定论,为叙述方便,本文将以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简称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和法学理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可以定义为,对正在运营中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等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或对上述交通工具使用暴力,妨害安全驾驶,足以发生公共安全风险事故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客体是是公共安全,具体是公共交通安全。行为对象有二:一是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如打砸交通工具上的设施等;二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主要是司乘人员(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上的其它乘客实施侵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乘客也应纳入行为对象之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方法,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有三个条件必不可少:一是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其行为必须发生在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实施了暴力、威胁和其他方法的行为;三是行为造成了足以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危险状态。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接受公共交通工具服务的乘客。如有些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后不理性,擅离职守或者违规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中的司机。因此司乘人员也应纳入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主体范围。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中公共交通工具的种类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陆路、水路和空运三大类。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承载人员不特定或人数较多且必须是正在运营中的特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此解釋将城市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主要是针对抢劫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的性质而言,其效力不能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为,妨害城市小型公共出租车的安全驾驶,如对正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同样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小型公共出租车也应包含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之内。至于偏远农村、山区小城镇从事交通运输的工具、畜力交通工具因特殊的地理空间一般不应包含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之内。
      由于我国刑法设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因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航空器(主要是飞机)。
      综上,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营中的各种陆路和水路公共交通工具,具体指各种公共汽车、电车、职工专用车、出租车、客运列车(火车、地铁,轻轨等)和轮船。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危险方法
      实践表明,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危险方法主要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方法。暴力方法是指对交通工具上司乘等人员,进行殴打、拉拽、或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强行干扰交通工具的正常驾驶。非暴力方法是对司乘人员进行威胁、侮辱等,严重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威胁公共交通安全。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方法仅限于暴力,而不包括威胁、侮辱等方法,那么,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危险方法是否也应如此认定呢?笔者以为,立法者将非暴力方法排除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之外,其设置的理由是,在飞机等航空器内,驾驶员在驾驶仓内,处于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驾驶仓外发生的威胁、侮辱等非暴力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其正常驾驶而危及飞行安全。但是,在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上,由于驾驶员与其他人员没有一定的安全空间距离,对上述人员实施威胁、侮辱等行为,可能影响司机的正常驾驶,从而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危险方法应包括非暴力方法。重庆坠江事故后,一些人士建议给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门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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