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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2014 年 4 月 9 日
郑 州 大 学 文 件
校政〔2014〕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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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 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 硕士、 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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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 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 学校注销并收回其毕业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撤销学位或者毕业证书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 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 若为在读学生, 学校将根据《郑州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研发〔2009〕 3 号)给予相应处分, 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若为在职人员, 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 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若为郑州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 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并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 4 - 第九条
各院(系)
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 规范程序, 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 原创性。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 (系)
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况的, 学校将扣减相应学科、 专业的招生计划;院(系)
管理混乱,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学校将暂停其相应学科、 专业的招生, 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 并给予该院(系)
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 该学位论文应由所在院(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 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 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