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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身份界定 [界定农民a身份是“三农问题”的基础]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3 04:24:59 点击:

       农民的定义和农民的社会构成是研究农民问题的基础。假如连哪些人是农民,哪些人原来属于农民但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都不清楚,恐怕难于对与此相关的“三农”问题做出准确的说明。
       按现代各类辞书的解释,所谓农民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种植农作物的人,也就是农业生产劳动者。不干农活的农村居民当然就不是农民。中国古代文献也基本这样认为,如《汉书・食货志》“辟土殖谷曰农”,《说文解字》“农,耕人也”,等等。可见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特指耕田种地的人。由于以前把捕鱼、打猎、采樵也视为农业的范围,因此渔夫、猎手、樵夫也可以看作为农民。除了这些,既种田又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人,也不能排除在农民之外。有一些农业经营者,既自己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土地,这类人以前称作为“上农”,土地改革时称之为“富农”,当然也应该属于农民的范畴。甚至一向在阶级划分上与农民相对而称的“地主”,如果从职业特征的角度来衡量,也应该属于农民。总之,一切与耕种土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以其他职业或身份作为本人及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
       另外,古代社会还将所谓“民人”分为4大类,即士、农、工、商。其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尚未出仕为官的“士”,而“农”则是居于主要行业且人数最多的一类。这一分类已经带有社会等级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及近代,农民的社会构成大致可分为以下9个类别,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平民佃农、佃仆、国家佃户、农业佣工、农业奴隶、富裕农民、平民地主。在以上9种构成中,自耕农、半自耕农、平民佃农、依附农?穴佃仆、佣工?雪是农业生产劳动的主要成分;而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则是影响社会变化的主体。
       现代人类学家主张从更严格的“职业地位”?穴occupational status?雪来规范农民,他们把那些居住在乡下而与城市生活保持密切联系的农业工作者称为“乡民”或“村民”?穴peasant?雪?熏以区别另一个在学术上具有不同意义、却常被混用的词“农民”?穴farmer?雪。比如著名的美国社会人类学家武雅士?穴A.Wolf?雪就指出了“乡民”?穴村民?雪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①是农业的生产者,不包括渔民和商人;②能够有效地运用自己所耕作的土地,而且是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包括佃农、雇农;③耕作是为了自给自足,虽然也出卖少量农产品,但只是为了交换部分日用品,而不是用来再投资,等等。
       武雅士的观点是否对中国社会也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进一步讨论,但他从职业特征来观察与区别乡民、农民的研究方法,则值得我们借鉴。至少不要忘记,从职业特征的角度来分析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所具社会身份的类型,是一种有效的、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策略。
       分析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构成当然不能简单地套用以上模式,因为土地所有制和国家政治制度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作为是否属于农民的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有必要把分析对象的职业特征、分析对象与土地相关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放在一个基础的地位,并据以分析调查所获资料。
       据笔者对上海近郊某农业镇3个行政村(以下略称为A、B、C)300家农户最近5年间、以户为单位的收入―支出状况的调查,在A村100家农户的现金收入中,56%来源于工资/退休金,2%来源于临时工收入,34%来源于副业收入(主要是附近工厂按件计酬的外包手工),这3项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92%;属于农业范畴的只有5%的土地收入、3%的农业退休金,以及仅供自用而不出售的一部分粮食和蔬菜。与农业直接有关的两项支出(即“农业锐”和“其他农用”)总计24357元,只占其总支出比例的2%。B、C两村数据与此相比虽有高低不等的变化,但总的趋势是一致的。如B村100家农户的现金收入中,58%来源于工资/退休金,15%来源于临时工收入,11%来源于副业收入,来源于农业及农退的为16%。农业两项支出总计59933元,占其总支出的比例为7%,高出A村5个百分点;“饲养”类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3%,而A村则没有。C村100家农户的现金收入49%来源于工资/退休金,4%来源于临时工,18%来源于副业,来源于农业及农退的为29%。农业两项支出总计81457元,占其总支出的比例为7%,高于A村5个百分点,与B村持平。
       上海近郊农民的收入―支出结构说明:直接来自于农业的收入和积累正在逐年减少。上海城市的现代化过程和国内农副产品大市场的形成,是造成上海近郊农业和农民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以上数据,上海近郊农村村民对土地的依靠程度已经远低于对工业和城市本身的依靠程度。使这些村民仍旧习惯地被称为、或者自我认同为“农民”的原因,主要因为他们目前还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以及他们日常所需的大部分粮食和蔬菜靠自己生产。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以及其他种种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随意放弃的制度约束,使得这些居民目前没有可能改变他们的社会身份。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居民对传统社会身份的认同将出现重大变化,即从狭义的身份规定改为广义的职业行为。而现行户口制度则对这一转化形成了重要制约。现行户口制度与这一趋势的关系值得认真研究。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再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方向虽然已经指明,但还有许多具体的制度细节和操作流程需要探索、补充和完善,并最终确立起来。
       其实,居住在农村的并不一定就是农民,许多有城镇户籍的人都住在农村,关键要看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维持家庭生活的收入来源及比例。这一点,许多“三农”问题研究者也已经认识到并有所阐述。如王乃学就指出:“农民是指生活在农村,直接或间接以分散的方式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人群,而不是所有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北京:《光明日报》,2001年2月27日)同时,家庭所需粮、菜主要由自己生产这一事实所能说明的问题也很有限,不能不加分析地拿来作为是否属于农民家庭的标志。一个“土地收入”仅占全年总收入10%的家庭,与一个全年收入就是来自土地收入的家庭,虽然粮、菜同样都可以自给,其反映的问题实质却不能相提并论。又比如A、B、C三村现在达到的平均83%的粮食自给率和73.7%的蔬菜自给率,是靠占总人数51.2%的退休或半退休老年人实现的,他们所在的家庭大部分有足够的能力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粮食和副食品。村民们承包、耕种土地并使收获物达到了七、八成的自给率,虽然不能不说是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不能看作是出于村民们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因为“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如此因而不得不如此;其次是老人们出于传统的责任感而不能不如此。经济上的必要性似乎已经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在A村接受调查的100家农户中,只有7户属既无工资/退休金、又无副业和临时工收入的纯农户,比例相当低。而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为A村百户中最高的A25(分别为50万元和16.67万元),则在1995年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独资开办了绣花企业。虽然还是农村户籍,但其生产方式(不固定地雇用40-100人,丈夫接单、运输,妻子印花、打样、发货)和生活方式(粮、油、菜全部购自市场)显然已不再属于农民。
       若以生产方式为衡量标准,A、B、C三村至少已有50%左右的村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维持他们本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要收入,既不来源于传统的农作物种植,也不来源于现代的农业产业链中的某一环。比如他们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以分散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也没有组织起来,将农产品产后的加工、储运、营销等工序结合在一起,从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使农产品的价值提高一个等级。也就是说,3村的大部分村民既不全力种地,也没有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选择建立农业企业或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销售、藉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致富方式。他们选择了脱离或基本脱离农业,以及工业化了的农产品加工业的道路。这样的村民怎么还有必要称之为“农民”?已不能再视之为“农民”的农村居民,不应继续归入“农民”类。对他们的关注和研究当然必须进行,但定位必须恰当、准确,可以在广义的“三农”角度下展开。出于以上考虑,上海“十五”计划以及所有类似的社会发展计划中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所确定的增收目标,应做出清晰的、有层次的说明。(本文是作者主持的上海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城市化进程中的上海近郊农村与农民》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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