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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宪政的发展历程及启示]中国宪政文化的萌生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4 04:51:03 点击: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探索民主宪政的道路,虽然遇到了许多坎坷,但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从新中国成立後我国宪政发展历程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制定出好的宪法是宪政建设的前提;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保障宪法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宪政发展带来了支撑和动力;完善法制,构建制度化、程序化的执政机制是宪政发展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宪政;宪政体制;宪政建设;宪法至上;执政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061-05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将政府权力纳入宪法轨道并受宪法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後,从《共同纲领》的制定到《八二宪法》的颁布实施,再到《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中国人民在宪政发展的道路上历尽曲折却不断前行。认真总结这六十多年来中国宪政的发展历程,思考其经验教训,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宪政。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民主宪政。毛泽东在总结新民主主义宪政时讲:“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之路,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新中国的宪政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前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宪政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建国後到“文革”前中国宪政的发展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是在摸索中前进,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完善法制来实现的。
      1 建国後到“文革”前中国宪政的建设。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开辟了新纪元。新中国成立之初,在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情况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立的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国大政方针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为我国宪政建设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1954年9月,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即《五四宪法》。这部宪法无论在框架还是观念上,都未超脱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但是,这部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规定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使我国宪政建设有了根本的保障。
      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蓬勃发展,国家相继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另外,一些基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起草及准备工作也纳入了筹建议程。
      2 建国後到“文革”前中国宪政发展的特征。
      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宪政建设,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第一,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新中国的宪政体制是在马列主义基础上借鉴苏联模式构建的,马列主义就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始终。毛泽东把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运用于中国实际,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确立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发展方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五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初步确立。《五四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一方面,它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如《选举法》及《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的实施既保障了全国范围内的选举工作,也使得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虽然当时还处于过渡时期,但它确立了新中国坚定而明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具体表现在:在国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政体上,规定“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经济制度上,确立实现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
      第三,宪政建设的过渡性。《五四宪法》颁布时,我国正处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其过渡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五四宪法》作为过渡时期的大宪章充分体现了我国过渡时期的总要求。毛泽东指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如,《五四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二是选举制度的过渡性特征。虽然新中国早在1953年就颁布了选举法,旨在建立“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这种政治选举还缺乏认识和经验,民主选举制度也需经过一个过渡阶段。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性特征。当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刚刚建立起来,还需要一个转换和适应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还不完善。
      (二)“文革”时期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
      新中国宪政建设在“文革”时期遇到了巨大挫折。
      1 “文革”时期宪政建设的蒙难。1957年以後,反右斗争逐步扩大化,新中国宪政发展开始遭受挫折,宪法虽然没有被明确废除,但一系列运动和做法已经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但宪法权威受到极大挑战,法制建设也遇到障碍,正在起草的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被搁置。新中国宪政陷入了困境。“文革”时期,《五四宪法》被彻底废弃,代之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公安六条》实际上成为“文革”中的“基本法”,使“文革”的左倾思想法律化。在“文革”期间,国家政权机关陷于瘫痪,公检法被砸烂,“革命委员会”成为唯一的权力机关。“文革”後期颁布了一部《七五宪法》,把“文革”错误的政治路线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一,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奉为制宪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总纲中,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理论改为“全面的专政”;规定“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变了《五四宪法》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产生方式的规定,撤销了检察机关;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先列义务,後列权利,这是新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巨大的倒退。
      第二,公民权利被任意践踏。《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的等等权利,这些权利在“文革”中都被无情践踏。《五四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与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在“文革”中,抄家成了全国性的行动,而那些抄家後原属于私有的房产也被没收。
      第三,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遭到破坏。《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後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然而在“文革”中,这样一项基本的制度也遭到了无情的破坏。各民主党派在“文革”时期被污蔑为“反动党团”,从中央到地方都已无法展开正常工作,被迫停止活动。同时,各级政协机关也陷于瘫痪。
      2 “文革”时期我国宪政倒退的表现。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文革”时期遭到了巨大的挫折,这一时期的宪政发展不仅没有前进,反而出现了极大的历史倒退。
      第一,“以党代政”的政权形式的确立。“文革”期间,国家政权机构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各地原有的党政机构不复存在以後,一种新的组织——“革命委员会”——代替党政机关拥有一切权力。“革命委员会”作为“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地方国家机构被普遍确立下来,“以党代政”的局面在“文革”中也被确立下来。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被大大地削减了。此外,将“革命委员会”确立为地方国家机关,也意味着取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司法检察制度遭到破坏。“文革”期间取消了《五四宪法》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等。同时,还取消了检察院的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事实上,法检系统在当时已经不复存在。
      第三,《七五宪法》的倒退。《七五宪法》是在“文革”特定的政治环境中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文革”色彩,具有严重的缺陷和错误。关于指导思想,《七五宪法》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路线,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奉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关于公民权利,《七五宪法》删掉了民主宪政的大量内容,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成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後规定权利。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在中国宪政史上也是罕见的。此外,《七五宪法》还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文革”时期的政治生活已经完全处于极其不正常的状态,我国宪政建设受到了重创。
      (三)改革开放以後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後,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的宪政建设开始了新的征程。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把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立法机构重新建立或者恢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现行宪法,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这些显著成就,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开端。
      第一,《八二宪法》的颁布及修订。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预示了新中国宪政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要有一部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宪法。而当时适用的《七八宪法》经过1979年和1980年的两次修改後,仍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宪法修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後5次召开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仍然是以苏联的宪法为蓝本,但却是在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基础上,吸收了中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而制订的。《八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八二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新中国宪政的发展,它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指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从而为当代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部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正,四次修宪的过程也是新中国宪政不断完善的过程,使这部宪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的出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号召,并首次以党的报告的形式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了宪法。江泽民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这充分指明了宪法及以宪法为载体的宪政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意义。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在宪法中确认了现代宪政的根本目的,为中国人权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第三,国家机构的设置更加民主和科学。首先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其次,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实践证明,设立国家主席有助于健全国家体制,也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再次,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八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是行使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国家机关。除此之外,对国家审判机关、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等国家机关也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规范着我国的政府行为,保障着公民的各项权利,成为我国宪政建设重要的成果。
      二、新中国宪政建设之启示
      新中国60多年宪政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获取了很多经验教训。分析新中国宪政发展历程和特征,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政治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中两个基本点之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政治原则;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国宪政建设总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政权基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宪政建设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要求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的法制基础。市场经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平等、契约精神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必将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宪政得到保护和体现。这就产生了一个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即市场经济需要宪政来维护,从而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基本上都是经济发展促成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第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宪政建设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政权制度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在城乡社区,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
      第四,制定出好的宪法是宪政建设的前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但是,并非任何一种被称为“宪法”的文本或规则,都能成为宪政的前提。只有那些符合宪政要求、反映宪政精神的宪法,才能促成和推动宪政。这样的宪法,我们不妨称之为“良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良法之治”,他曾断言:“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後制定过四部宪法,其中“文革”时期的《七五宪法》,把“文革”时期的极“左”思想写入了宪法,并且大大缩减了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样一部“宪法”与宪政的思想相去甚远。而《五四宪法》和至今沿用的《八二宪法》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保障平等和自由的,称得上“良宪”,是我们今天宪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和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後新中国宪政建设的成果表明,只有一部好的宪法才能使我们走上民主、自由的宪政道路。
      第五,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保障宪法的实施。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政发展的历史也告诫我们,“徙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无论制定得多么完美,假如不能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便是一部死法。宪法也是如此,宪法真正的实施才是宪政建设的关键。宪法存在于宪法性文件当中,是纸面上的东西;宪政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是需要具体实行的东西。张友渔曾经说过:“宪法是宪政的法律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宪法既然是为宪政而存在,则制定宪法,便应立刻实行宪政,如不能实行宪政,又何贵乎制定宪法?宪法不是装饰品,也不是奢侈品,搁在那里供人赏玩,供人消遣。”因此,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才是宪政建设的关键。一方面,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至上的原则是指,宪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主体的行为或者规范性文件都会被认为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良好的宪法实施的社会环境。这就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引导舆论和社会力量,尊重民意,依法监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创造和谐发展氛围,营造稳定的国内环境,只有这样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宪政制度。
      第六,宪政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吴邦国委员长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经验时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实践证明,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自己的发展道路,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照搬别国的经验获得成功。中国宪政建设之所以能够一步一步推进,成功的经验就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回顾和总结新中国60多年的宪政历程,虽然宪政发展曲曲折折,但始终沿着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前进,应该说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同时,我们又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宏伟事业,复杂而艰巨。我们要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事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涛 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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