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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体奶环评报告公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7-08 07:09:25 点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设备 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 2101-210113-04-02-508841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俊龙 联系方式 8866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市

     市 沈北新区 县(区)

     虎石台 乡(街道)

     沈北路 121 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31 分 44.312 秒, 41 度 55 分 39.02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441 液体乳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22 乳制品制造 144—“除单纯混合、分装外的”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沈蒲技改(2021)2 号 总投资(万元)

     18000 环保投资(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比 (%)

     0.07 施工工期(月)

     2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用海)面积(m 2 )

     0(利用现有,无新增)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2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 、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辽宁省现行产业政策。

     2. 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121 号,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且本项目拟选址在现有厂区内为工业用地。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提供,电力充足,可以满足本项目;项目用水为市政供水,能满足项目用水需要。本项目的废气、固废、噪声及污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是可行的。

     3.“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强化“ 三线一单”约束作用,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 表 1.1

     “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类别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划分结果,项目用地不在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详见附图 6。

     符合

     3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符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121 号,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20年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的管控原则。

     4. 与“ 气十条” 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 1.2。

     表 表 1.2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符合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符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 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

     符合

     4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符合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5. 与“ 水十条” 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 表 1.3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符合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项目所属行业为“ 液体乳制造(C1441)”,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本项目不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以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之列;该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

     符合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本项目外排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现有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符合 (五)调整产业结构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液体乳制造(C1441)”中其他。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目录中“允许类”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七)推进循环发展 不涉及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符合 (八)控制用水总量 项目用水由市政提供,厂内无地下水开采。用水量符合《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符合

     5 (DB21/T1237-2015)要求。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符合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生产废水经现有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拟将生活污水中的CODcr、NH 3 -N 列为总量控制因子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符合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6. 与“ 土十条” 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 1.4。

     表 表 1.4 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符合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在区域主要以工业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为主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符合 (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本项目为液体乳制造(C1441)项目,生产过程中出产生的废牛奶外售饲料厂再利用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7. 与政府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

     6 发[2018]31 号)等政府文件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5。

     表 表 1.5 项目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名称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9 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 2020 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 20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2019 年,将在用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不属于“两高”行业,满足地区“三线一单”要求 符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符合

     7 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与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相符。

     8.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 环境准入 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见表 1.6。

     表 表 1.6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新建项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9 年)

     符合 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等 “十五小” 项目 不属于“十五小” 项目 符合 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8 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本水平的工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本项目不存在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及剧毒物质、持久有机污染物 符合 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 本项目无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符合 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企业 符合 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参照新办法执行。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9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四)自然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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