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个人写作 > 正文

    【我国应扩大“社区矫正”的服刑方式】社区矫正思想汇报100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3 04:26:17 点击:

          社区矫正就是将不需要监禁(指罪行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
       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5种类型。其中管制作为主刑、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而适用于社区矫正;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作为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国人来说是全新的司法理念。2002年12月26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上海于2002年8月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一年之后已在全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滞后以及科学技术含量低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以下就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但是条文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何谓“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立法上未约定衡量标准,导致司法人员在适用时无所适从。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已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的需要。例如,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分别有服刑人员不同程度的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的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均无社区矫正的5类人员必须参加义务劳动的规定,一旦遇到拒绝做“义工”的服刑人,社区矫正人员就无法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对目前监狱、劳教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因此,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社区矫正的管理目标和基本任务,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措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对违规人员予以收监的情形和程序,社区服务劳动的时间等,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运作都有法律依据。
      
      关于社区矫正的对象问题
      
      扩大社区矫正,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我们以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1)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2)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3)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4)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有所降低。
      
      关于社区矫正的形式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5种,但是对这些人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形式没有区别。美国的社区矫正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不同的矫治方法,主要方法有:缓刑;假释;强化的监督项目;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十个大类,对于不同的罪犯,采用不同的刑罚处遇。有针对性的设制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治方式,会使社区矫正的功能更有效。相比之下,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类型是否单一了一些,是否也应当针对不同的犯罪人群、犯罪类型、犯罪的危害程度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方法。尽管中西方在法律文化传统,现时背景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各国的社区矫正之间存在着差异,它们的一些具体矫正形式也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共同之处还是有的,他们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设计的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的方式及其观念则依然是可取的。我们要本着人类文化共享的精神,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做法,尝试设立一些诸如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借鉴和吸取其合理内核,创立中国特色的矫正模式和类型,根据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以及遵守监管的情况,设计程度不一的监管方式。
      
      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数量问题
      
      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太低。据统计,2001年在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中被判处管制的占1.26%;2001年全国的缓刑适用率为14.71%;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押犯总数的1.13%。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率远远超过监禁率,而我国却是监禁率远远超过社区矫正率。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的公益性事业必然迅速发展,这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到这项伟大的事业中,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很深,且有悔罪表现的人,判处社区服务刑,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还可以为社区建设作出贡献。因此,我们应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面,扩大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
      
      关于社区矫正的管辖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民工涌入城市,他们为城市的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在城市中的犯罪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而由于农村及一些偏远地区缺乏社区矫正的条件,致使一些地区本应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处自由刑,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对于那些有条件采用社区矫正的外来人员,可以采取居属地管辖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即对犯罪较轻的外来犯人,如果在居住地有较好的生活环境、较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来源,完全可以在居住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更好地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关于社区矫正的管理问题
      
      如果说监狱管理面对的是身着威严制服,“严厉”监管方式的管理,那么社区矫正面对着的是不穿制服,“柔情”管教的人性化的管理。作为一名执法者,他们的执法活动必须具有威慑力。作为一名矫治者,他们有责任消除罪犯悔改的心理障碍,舒缓服刑人与社会的对立情绪。这些服刑人员在法律上是罪犯,在社区里就是居民,还要和他们建立比较良好的互动关系,要用人性化的管教方式,创造有利于其改造的心理环境。在这一问题中需注意的是,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社区矫正的行刑的过程中,切不可冲淡惩罚的主题。同时,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减轻服刑人员对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敌视,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合力。就社区矫正管理的内容来说它至少应包括心理疏导、协助就业、安排劳动、教育监督、社会援助、社区矫正等内容,为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问题
      
      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定、队伍建设等等至关重要。现在,行刑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堪忧,高素质的管教人才缺乏,专业化矫正队伍没有建立起来。据悉,现在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从各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而来以及吸收部分街道干部和教师参与,还有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为了弥补专业素养的缺乏,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经过三个月的培训,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经过一个半月的培训,即可持证上岗。很显然,企图通过这种“速成班”要培养出专业矫正人员是困难的。为改变这种状况,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各种鼓励、扩招政策,吸引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让那些精通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专业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随着社区矫正全面地开展,今后在相关法律院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培养专业社区矫正人才,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需要。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建立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制定一个严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标准,明确哪些人可以成为社会工作者,公开准入资格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防止以矫正人员的好恶感代替客观评价,使“社区矫正”在中国不至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评价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的或者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属于司法部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有本质的区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因为其监管的便利条件,只能是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社区矫正的监管部门和机构。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社区矫正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其他的一些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但是,基层中治保主任和社会上的自志愿者不能独立构成作为执法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或者说不能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这是由社区矫正的性质所确定的。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社区矫正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国家行刑制度乃至整个矫正制度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我们要正确对待人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的疑虑或异议,容忍社区矫正在极个别情况下的失败,并恰如其分地评价社区矫正的功效。既不能夸大社区矫正的作用,也不能因社区矫正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而求全责备,归咎于社区矫正本身或刑罚执行机关而因噎废食,全盘否定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出成功的经验,使之更加完善。
      编辑任建英
      
      背景资料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去年指出:“从世界范围看,行刑社会化已成为行刑领域的一个趋势,其深度和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与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目前已成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行刑领域中的专业术语。现也为我国司法部门所认可,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届定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执行)、管制。
       既然以上5种对象在我国原有的刑事法律中都已作出了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予以适用,现在的社区矫正也是针对这5种对象,那么,为什么还要进行试点?为什么说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呢?对此可作三点解释:一是内涵的深化。过去有关非监禁刑的立法和执行,对犯罪对象主要是在社区中进行监督考察,忽视了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和必要的服务,这样,不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换言之,注重了刑法的惩罚和打击的功能,但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忽视了对罪犯应有的人文关怀。二是数量的变化。近年20多年来法院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低。为此,将那些适用法律规定范围犯罪分子放到社区进行矫正,对本人、家庭和社会都是利大于弊,因此需要扩大适用的比例。三是主体的转化。原有刑事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需要有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因此如在上海司法局下设了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北京由司法局所属的司法所来承担这项任务,这在我国是一个突破和创新。
       为此,社区矫正体现了全新的行刑理念,因此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通过试点经验的积累,借鉴国外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我们的现行法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编 者

    推荐访问:服刑 矫正 方式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