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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时期的婚姻状况 春秋时期的名人有哪些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3 04:51:14 点击:

      摘要:春秋时期是我国社会大动荡大转型的时期,这一时期婚姻状况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一方面保存了大量的上古残余,母系氏族时期的女权痕迹明显,女性在婚姻中较自主;而另一方面,婚制也逐渐的趋于严格,儒家化婚礼的出现,婚姻中男女主导地位发生了转换,男性逐渐在婚姻中占据有利地位。
      关键词:春秋时期 婚姻状况
      中图分类号:K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
      春秋时期,是我国社会的大动荡时期,政治上春秋五霸连年纷争;经济上私有制逐渐发展,封建式生产关系出现;文化上“百家争鸣”局面产生,这一切的变化都折射到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在婚姻形态,就体现在这一时期婚姻状况的多元化:一方面保存了大量的上古婚姻形态残余,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高,自主性较强,婚姻比较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向封建制度的转变,私有制的不断发展使得男性地位逐渐提高,男性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儒家化婚礼制度的逐渐形成,女性在婚姻中越来越趋向于从属地位。
      一、 保留了大量的上古婚俗残余
      《吕氏春秋·恃居览》:“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这是古代学者对于上古母系时代社会状况的阐述。春秋时期,去上古并未太久,上古遗风旧俗,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虽经西周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法制度,但即使是上层统治阶级也并不能够严格地遵守受宗法制度约束的婚姻制度,贵族男女依上古习俗恣意行事的情况,史不绝书。二是在春秋时期,女子在婚姻是自主性比较强,在婚姻中的地位也较高,很多女子可自主婚嫁。第三方面是婚姻中不论行辈。
      1、贵族男女的恣意行为
      《春秋》中曾记载了齐国文姜与其兄齐襄公的暧昧故事。文姜于桓公三年始嫁鲁国,历三十七年而卒。这三十七年之中,文姜曾七次回到齐国与齐襄公私会。鲁桓公十八年,齐襄公“使力士彭生抢上鲁君车,因拉杀鲁桓公。桓公下车,则死矣”。[1]桓公死,文姜子庄公即位,文姜依然故我,往来于齐鲁不绝。后齐鲁并肩伐卫,文姜在这一过程中还参与国事,地位并未受动摇。这足以说明当时齐国之人是能够容忍文姜与其兄的行为的,认为其行为是符合人理伦常的,而这样兄弟姐妹的混乱事情在齐国宫廷也不仅仅只是这一件。
      《晏子春秋》:齐景公问于晏子曰:“吾先君桓公淫,女公子不嫁者九人。”
      《管子·小匡》:(齐桓公)曰:“寡人有污行,不幸而好色,姊妹有不嫁者。”
      《新语·无为》: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
      《汉书·五行志》:董仲舒以为鲁夫人(文姜)淫于齐,齐桓姐妹不嫁者七人。
      2、女子可自主婚嫁
      春秋时期虽然已推行宗法制度,女子权利已近丧失,完全附属于男子,“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2]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会诸侯于蔡丘,盟会规定“毋使妇人与国事”[3]用庄严、权威的盟誓形成公约,全面剥夺女子的政治权益。然而,尽管宗法社会对女性的束缚是严酷的,但春秋女性的婚姻相对自由,宗法社会对女性“虽以礼法束缚之,终非旦夕所能变也。”[4]
      春秋时期,社会习俗之所以容许女子有这样的自由,牟润孙说到:“颇疑殷人虽行父系,而犹保存有浓厚之母系风习,传至周人,益重父系,而母系遗风仍未尽泯,故春秋中尚留此若干违反父系制度之记载。”[5]又说到,“保存母系遗俗最多者为齐鲁宋卫东方诸国,皆殷人故地。”[6]此外,由于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对女子实施的礼教束缚,其理论尚属于草创阶段,春秋后期,儒家始祖孔子也主要以追求理想政治为己任,《论语》一书中也并未涉及夫妻间道德的理论,因此,春秋时期的女子,在婚姻中尚有一些自主性。
      3、婚姻不论行辈
      古代男女婚配,讲究“当年”,即认为男女年龄相仿的婚姻为上等。但由于受到上古自由婚制的影响,春秋时期男女婚配仍然存在很多“不尚当年”的情况。最突出的例子便是子承生母以外诸母和弟接兄嫂。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齐姜为晋献公父武公妾。这是父死,子娶庶母的例子,当时的人们对这一情况并不以乱伦处之,所生子女也可为太子或大国夫人,其皆被视为正当婚姻下的子女,拥有诸多正当权力,与其他子女无异。
      弟接兄嫂的情况更为普遍。《左传》记楚令尹子元向文王夫人求婚事,振万舞于夫宫侧。“夫人闻之,泣之,‘先君以是舞也,习戒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文夫人责以万舞求爱,未斥其此举为非礼,这便又是弟接兄嫂,时人不以为异,泰然接纳的是一个明证。
      另外,春秋时期还存在着其他多种多样不计行辈的婚姻关系,如兄娶弟媳,父纳儿媳、叔侄通婚等,而时人并未觉得这样的行为有违纲常伦理,这显然是上古自由婚俗的遗风。
      二、 儒家化严格婚礼的出现
      春秋时期的婚姻既残存着氏族社会的原始与落后,也出现了封建社会的严格要求与束缚,既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的自由,也有封建社会男性的专权,而随着春秋末期儒家思想的逐步发展,儒家化严格礼制也开始以不可抗拒的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使得春秋时期婚礼的儒家化色彩日益浓厚。
      这一时期,儒家化婚制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婚姻中等级制度的日益明显。这不仅包括男子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高于女子,女子的婚姻自主权逐渐消失;还包括了一夫多妻婚姻中,妻妾等级地位的不同。
      春秋时期,关于女性从属于男性地位的记载很多,当时就流传着“夫荣妻贵,母以子贵”的说法。这时期,在诸侯婚嫁中,送嫁的卿大夫如果级别不高,甚至会被夫家扣留不让回国,但这并不是尊重女性,重视女性,而是认为女方陪嫁规格不高是轻视男方,体现了在婚姻中已经开始较多的考虑男方的利益。
      在婚姻中,除了强调男子的主导地位外,还强调了正妻的尊贵,这常常表现为对妾地位的约束:就是绝对不能立妾为夫人。《公羊传》中就曾有过明确记载:僖公三年,齐桓公在大会诸侯的阳榖之会上郑重提出:“无以妾为妻”。又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记载,鲁哀公欲立宠妾为夫人,并以此宠妾之子为太子,但是,他的行为却不被时人接受,不但宗人不肯为其献礼,而且还惹恼了所有国人。这种立夫人不以妾的行为,表面上看来是区别妻与妾的尊贵等级,实际上是防止妻之嫡子与妾之庶子因权力而混战,最终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封建等级制度。
      另外,从春秋时期婚姻禁忌中也可以看出儒家化的趋向。春秋时期规定“同姓不婚”,时人认为男女同性而婚,是不利于后代子嗣繁衍的。从今天科学的角度解释,这是基因优化的需要,是进步的,但当时同姓不婚的出发点却并不是意识到要科学优化后代的基因,而是为了保证夫家子嗣昌盛,也就是为维护男方利益而服务的,这也是是封建儒家化“男尊女卑”,“以夫为天”思想的产物,是儒家文化中男权思想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史记·齐世家》
      [2]《礼记·郊特牲》
      [3]《谷梁传·僖公九年》
      [4]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第327页。
      [5][6]牟润孙《注史斋丛稿》,上海:中华书局,1987年,第64页,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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