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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探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3 21:05:03 点击:

      编者按: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从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权保护受到极大挑战。因此,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本刊特设专题,对“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隐私权以及侦查阶段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
      内容摘要: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频发,对被人肉搜索者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侵害了被人肉搜索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人肉搜索”行为,提出了个人信息隐私权这一新型的,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特殊隐私权利。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不足,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升网民素质等方式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维护良好健康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概述
      (一)人肉搜索界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变得更加容易,而通过网络共享与网络互助,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在缩短。一部分网友开始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实时交流与隐蔽性特点,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开启了新的人工筛选与甄别的搜索新模式,即“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中国,而人肉搜索最初的目标也仅仅是为了实现正义,通过网友的力量将违背道德的事件主角挖掘出来,对其进行谴责,实现社会监督的作用。但随着人肉搜索的愈演愈烈,这一方式也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对事件中一系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演变成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侵权即人肉搜索侵权行为。而在“人肉搜索”中,对当事人侵害最为突出的便是对他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
      人肉搜索最初产生于猫扑网,是一种利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从已确定的搜索目标入手,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搜索被搜索者及与被搜索者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寻找所需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方式。[1]从法律层面来讲,人肉搜索可分为道德层面的人肉搜索与法律层面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事件。如果网民基于维护社会道德的需要对他人的信息进行搜索并公布,目的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但在这一过程中却忽视了对他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这是一种过失行为,虽然有不恰当的地方,但并未对他人造成过大的伤害,也无需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则是搜索者利用种种手段,故意泄露他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隐私,并且将虚拟网络上升到现实世界,对现实生活中个体正常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本文所探讨的狭义范围内的人肉搜索。
      (二)人肉搜索特征
      总结实践中发生的构成侵权的人肉搜索事件,可以看出,这一类型的事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二是多是网友自发参与的;三是多采用暴力的形式,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困扰。
      二、“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2]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减弱,有关隐私权的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肉搜索就是典型的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不当行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三个方面,也就是说公民有保证自身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及个人信息资料和秘密不被泄露的权利。[3]
      人肉搜索引发的隐私权侵权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各种信息发布到网上,对当事人来说,这些个人信息与资料是他们不愿意公之于众的,比如部分当事人的裸照;二是对网友整理收集的资料信息进一步散播,如果仅仅是对人肉搜索中不涉及侵权部分内容的复制粘贴,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在人肉搜索内容已经造成侵权的情况下,网友仍故意传播就构成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三是侵害事件当事人私人生活安宁权利。在人肉搜索“搜索”阶段结束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被公之于众,一部分公民可能会在现实生活中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是通过电话手机骚扰当事人,或者是跟踪、偷拍,或者是到当事人工作生活学习的地方进行一些不当个人行为,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二)“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分析
      1.个人信息隐私权界定
      在人肉搜索过程在,当事人的隐私权遭受极大侵害。而在人肉搜索中,隐私权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更加复杂的侵权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侵害后果、参与主体众多、侵害时间长等。正是因为这些独特的特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由传统的被动的隐私权保护逐步演变成为主动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只有保护好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个人信息,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产生,由此而出现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本文所指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与传统隐私权并不完全一致的一种新型隐私权。传统隐私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对隐私权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部分进行单独界定,形成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从而更有利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该是同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都区别开来的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利。个人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单独部分,同时又与个人信息权存在重合部分,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结合,又具有两者所不具备的单独特点。总体而言,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积极的支配、控制,以及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受非法利用、不被非法公开的一种财产型人格权。[4]相较于传统隐私权,个人信息隐私权更加主动,也包括了财产方面的属性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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