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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_烟台市劳动关系状况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21 04:50:45 点击:

      基金项目:山东工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2011QN019)  [摘 要]本文通过对烟台市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研究,总结得出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因素,并提供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劳动关系 工会 劳动合同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大环境下,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关系到越来越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竞争力的强弱,同时更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在2011年8月举行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劳资纠纷问题的需要”。在企业微观层面的个体劳动争议中,企业中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等都将直接影响着劳动争议的发展态势,如何利用好这些因素,是目前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由此可见,只有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目前,烟台地区劳动关系在总体上相对稳定,但由于劳动关系构成和运作机制的不规范,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劳资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在劳资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下,劳工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引发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烟台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职工民主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劳动关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的实施,在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劳动争议的问题持续增加,因此如何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烟台地区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烟台市劳动关系现状
      近年来,烟台市十分注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大力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现了烟台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的局面。在实践中,烟台市主要推出了以下三项措施:
      (1)围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5年,烟台市开始选取全市4至5家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开展试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试点之一的斗山机械曾因历史遗留问题,劳资双方矛盾尖锐。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有效缓解了紧张的劳资关系,劳资纠纷数量大幅度降低。以烟台交运集团、龙矿集团等企业为例,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政策向一线职工倾斜,连续三年职工工资收入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2006年,烟台提出了“建立以开展平等协商工作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工资决定机制”;2009年又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三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全市各类企业三年内要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烟台市明确要求,从2011年底到2013年底,全市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要分别达到70%以上、75%以上及85%以上,实现“三级跳”。由此看来,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必然选择,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烟台市正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才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11年6月烟台市建会企业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共计9650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260份,覆盖2160多家企业。
      (2)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注重矛盾纠纷的预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烟台市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创新劳资纠纷调处模式,在各镇街、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了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逐步形成了区级调解、镇街调解、企业调解的“三级”大调解的网络化格局,实现了调处纠纷简易化、效率化,多角度、多渠道监测并及时化解了劳资纠纷,打造便民利民绿色通道。此外,烟台市还不断完善预警工作机制,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中心,以咨询热线服务为沟通平台,以法院、工会、信访、劳动监察、法律援助、基层调解组织等部门为信息反馈单位,形成了横向倒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反馈网络。仲裁院与各信息反馈单位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及时预警,一旦获取劳资纠纷不稳定苗头,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仲裁院。仲裁机构迅速进行评估,根据应急预案为基础,针对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将不稳定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劳资矛盾扩大化。
      (3)以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督导劳动合同的执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为保证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烟台市劳动监察局牵头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公安局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检查组,以常态化的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督导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情况。检查人员深入用工一线,现场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形成台帐记录在案,对存在违法用工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督促整改,对仍不整改且问题严重的,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决不迁就。同时把执法检查与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服务相结合,指导企业开展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报送备案工作,现场解答企业和职工提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问题,推动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者学法用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据调研显示,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劳动关系具有各自的特点,差异明显。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状况要好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的效果好于非公制企业,维权机制,福利待遇好于非公有制企业。
      (1)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现象严重。总体看来,烟台市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方面情况较好,而相当一部分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状况一般甚至较差,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的甚至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次对一线员工的抽样调查,有将近40%的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近40%的劳动合同是未经过协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签订的,违背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有20%的劳动合同是由口头订立或者由他人代签,而本人并不明确合同内容,这两种方式都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目前,烟台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多数为1至3年的短期合同,直接签订长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多,呈现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低下的趋势。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定会限制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削弱企业的活力与创新能力;二是有些劳动者还认为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会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不愿与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2)工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现象较为突出。工资报酬是连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重要纽带,也是劳动关系的实质。经笔者调查,烟台市月工资在1000元到1499元的人员比重最高,为36.5%;其次为1500元到1999元,占30.8%,而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以上的仅仅只占8.6%。此项调查是在烟台市市区中的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进行的,这三个区的最低工资为1100元。由此可见,烟台市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仅仅是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现象突出。就工资整体水平来看,一线工人的不仅工作量最大,却换不来较高的工作报酬,而且还需牺牲大量的节假日休息时间工作,劳动状况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工资收入总体上升的情况下,不同社会阶层获得的收益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从企业内部看,普通职工的年工资收入与企业平均年工资收入相比,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企业内部分配差距的两极是经营者和普通职工,经营者拿高额年薪和各种工资外收入,而职工仅有基本工资,由此可见企业内部收入水平十分悬殊。在这种收入差距大的情况在相当多的企业里都不同程度存在,并且大多数是缺乏科学评估,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企业基层员工的强烈不满。更为严重的是,在企业极力压低工人工资的同时,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十分严重。若由此引起的矛盾长期积累,一旦发酵膨胀,对于社会的稳定是巨大的隐患。
      (3)工会维权缺乏有力保障,加剧劳资地位不平等。经济资源上的差异,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工会理应成为其中平衡双方力量的重要因素。但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却对工会组织的制约监督权利缺乏明确的保障,企业工会干部维权受到威胁和打击,致使工会维权力度软弱,在职工心中声望不高,进一步导致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上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政治的话语权,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本次调研发现,虽然有26.5%比例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作用,有38.5%的被调查这认为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一定作用,但仍有23.1%的人认为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
      三、政策建议
      (1)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一是,要加大对劳动者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对于企业经营者、人社局、总工会、经济局等来说,要联合力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使良好的法制观念真正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2)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提高工资协商的层次和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理想的效果首先就是能够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然后逐步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好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增长职工的工资收入。对生产经营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尽量保证企业职工工资与往年持平不下降。对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则应要求企业重点保障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基本劳动报酬以及待岗、放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在生产效益恢复时,应及时进行二次或多次协商。要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探索多形式、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
      (3)增强工会的自主性,积极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提高企业建会率的同时更要注重企业工会的实际作用力。职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息息相关,维护保障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因此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强化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参与的主动性。此外在行业相对比较集中的一些地区,可以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便更好地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沈锡权,岳德亮,商意盈.劳资不和“双输”,劳资和则“双赢”[N].新华每日电讯,2011—06—03(001)
      [2]宋磊.和谐劳资关系之法律路径初探[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3]韩文甫,侯冰.和谐社会视角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思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2)
      作者简介:
      秦敏(1981—),女,山东枣庄,硕士,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朱亚男(1981—),女,山东德州,硕士,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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