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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名词解释 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分析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21 04:50:41 点击:

      [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过程中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改造进行的城市拆迁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城市拆迁矛盾不断激化,究其内在原因是未对启动城市拆迁的前提即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阐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界定 私权利
      一、公共利益是明确能否强制拆迁的核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能否实行国家征收土地的关键条件。然而作为界定公共利益概念人在城市拆迁面前对拆或不拆这个重要财产权问题没有选择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征用公民的土地。现实中被拆迁人对是否拆迁没有选择权,而只有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而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城市拆迁,因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不拆的财产权。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只有在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转让协议,才可以进行拆迁工作。因此作为在城市拆迁中区分能否强制拆迁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对其本身的严格界定,是城市拆迁的关键问题。
      二、我国当前城市拆迁中矛盾愈演愈烈要求界定公共利益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城市化进程,我国住房建设增长迅速。然而我国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绩时,因城市拆迁纠纷引起的上访,诉讼也激增。许多拆迁恶性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如2007年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中出现了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非法拆迁行为。城市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而究其原因集中体现在没有对公共利益严格把关,大量商业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在城市拆迁面前对拆或不拆这个重要财产权问题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拆迁现实。而由于拆迁的商业利益目的,开发商或拆迁人需要有利润空间,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期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赔偿完成拆迁,为此不惜动用非法甚至暴力的拆迁行为逼迫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在此背景下,开发商或拆迁人允诺的拆迁补偿金往往不足以让被拆迁人在市场上购买住房,以维持拆迁前的生活水平。导致被拆迁人只能采取激烈的抗争行为以期获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导致城市拆迁矛盾突出,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我国当前城市拆迁中政府行为错位呼唤界定公共利益
      在我国城市拆迁的结构中,政府本应在拆迁过程中行使中立监管的职责,平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缺乏公共利益的明确实体界定,赋予了界定机构极大自由裁量权,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程序的认定主体是政府机关。但是政府机关在拆迁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利益相关者,违背了“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导致政府机关以自身政府利益或者政府部门的利益为目的选择介入或不介入城市拆迁中。在需要政府部门发挥监管者作用时,例如开发商补偿方案不合理、强制拆迁手段不合法、房屋评估机构非法评估时,政府消极不介入。而无需政府介入时,政府却强力介入。甚至在房屋拆迁执法过程中,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执法手段粗暴,采取断水停电威胁,甚至暴力执法。因此急需明确公共利益的涵义,以正确的指导政府的行为,明确政府在强制拆迁中的执行者或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从而保障拆迁活动的公平正义。
      四、我国当前城市拆迁中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急需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财产权作为宪法上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私人权利,应当在各类法律立法中予以保护。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中的财产权保护,我国在物权法、各类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护。一旦涉及到公权力涉及公民私权利的领域,法律中缺乏对公权力使用的限制规定和对私权利的救济途径。而公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而言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公权力的限制对保障私权利而言尤为重要。
      在当今中国,房价居高不下,许多人成了“房奴”。房屋是人们安居立命,遮风避雨的产所,房屋所有权应当做公民极其重要的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保护。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同时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规国家所有,国家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在这点上公民没有拒绝权。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定义加以界定,是限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启动条件,即从本源上限制公权力滥用,确保只有以合理的条件下,法律明确的范围中,才能使用公权力。以此严格限定公权力使用的条件,减少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五、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中界定公共利益即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是解决当下城市拆迁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完善城市拆迁结构,平衡城市拆迁各方利益,保障城市拆迁中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法律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张丽蛾:《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解释》[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11月1日。
      [2]杨金梅:《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M],法制与社会,2010年4月.
      [3]彭小兵,谭亚:《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作者简介:陈晨牧,性别:男,籍贯:福建福安,工作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职务:研究生,学位: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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