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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伦理控制下的法律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6 18:20:05 点击:

      摘 要:漫长的封建社会之下,中国的家族体系一直是父系为主导,相对的,母系是作为旁支体系存在的。在父系氏族的统治下,一个家庭中,父亲的权利最为权威。本篇主要论述刑法在家族伦理控制之下的千百姿态,在以“孝”作为首位约束自身的大众价值取向的古代中国,法律其本身的公平正义意义的变通是我最为感兴趣的地方。有些我们看起来荒唐之至的案例背后所蕴含的伦理,更加敲打着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研究不断深化,不断前进。就如同王夫之所说:“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家族伦理控制之下的法律,目的单纯,行之有效,并且为此而牺牲的人欣然接受,这就是“理”的奥妙。
      关键词:刑法与家族主义 复仇主义 读书感受
      葛洪在《抱朴子·判子》中说到:“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反应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道栓”,此道为做人之道,——修身、齐家。被朱熹放到国前的家,乃是国之根基。古时信息通递闭塞,且皇权不下县,在这种背景下,家族,有很大的变通执行权,甚至掌握生杀大权。宗法组织消失后,起而代之的是家长或者族长。族长不仅负责经济方面的裁量,重要的是,族长负有宗教功能。族长事实上等同于执法者或者仲裁者,他们的效力不下于法官,在族人面前拥有绝对权威,往往电视剧中的族规,就是由此而生,若是更重的罪,还要加以身体刑,或开除族籍。
      一、刑法与家族主义
      刑法于家族主意这一篇分为亲属之间的侵犯、客隐、代刑与缓刑免刑四个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在家族中的刑法的效力。
      在杀伤罪之中,第一,子孙不分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但凡对父母的身体造成侵害的,均沿用“加重主义”的原则,以不孝罪处置,打骂已是绞罪1,而在打骂之上,早已列入十恶之中以“恶逆”论处。在法律上,常人过失杀伤是可以救赎的,但过失杀伤父母则不但不可救赎,且科罪极重。在灾难面前,如果自己先逃而不顧父母,则仍以杀伤罪论处。戴邦和妈妈做饭的过程中着起了熊熊大火,戴邦害怕的逃走了,但是老母亲因为行动不便被烧死火中,此时带帮已犯下重罪。
      第二,父母无论为何自尽,子孙皆有罪。父母的身体有神圣性,绝对不可侵犯,所以导致在律例上重视客观事实大于主观原因,自尽理应算是身体造侵犯的一种,而这种侵犯子孙未能避免,便为罪。只要自尽原因因子而起,不问谁是谁非,也不问有心无心,或意料所及否,便逃不了杀伤父母的重名,按服制重办。即使有时官吏也觉得子女有情可原,并没有直接造成父母伤亡这个事实,但若赶上父母无知泼皮的,也只得将违反教令这个帽子扣在子女头上,认为子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敦睦和谐是维持这个血族团体团结的必要条件,是伦理上的积极要求,所谓以亲九族是。若长辈因为自己做错在幼辈面前丢脸而自尽,幼辈的处分也是很重的。张书向自己伯伯张闻借钱,张文不在,张文的儿子将钱借给了张书,张文回家后大怒,要去打儿子,在追打儿子的过程中绊了一跤,死了,儿子被判徒刑三年。但可笑的是,有些尊长的自尽之案,实非幼辈所逼,完全是出于意料之外,但因名分相关,也只能在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更有些案件,曲在尊长,几近无赖,卑幼不但未加逼迫,甚至无过失可言,却因尊长讹诈不成羞愤自尽而获刑。
      在容隐中,汉代时期就依规定,亲亲得相守逆。这是亲属之间的义务,对容隐的定义是:骨肉养育之恩何以为报?血浓于水的亲情的骨子里就有相互包庇的情谊。倘若犯罪却不为之隐瞒,而是到政府报官,则报官者为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谋反、谋叛、谋大逆这对国家犯的罪,却是不能容隐的,由此可见,在国家面前,家庭的小爱要让渡,早在古代中国,就已经宣扬这种集体主义大于个人主义的理念。家与国,忠与孝,在并行不悖或相成时,两相维持,但当两者相互冲突不能两全时,则国为重,君为重,而忠重于孝,所以普通的罪容许子孙容隐,不许告奸,而危及社稷及君主的重罪则为例外。
      二、复仇主义
      在现阶段讨论是否废除死刑中,支持废除的一方持有的一个比较鲜明的观点就是复仇主义会导致杀伤的无限循环,会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然而在古法中国,报仇可以说是一项神圣的任务。复仇是屡禁不止,大家彼此心照不宣的一种生活方式,有很多人就是为了复仇而出生的。五伦之中,父君最尊,所以,父仇是最不共戴天的,生活就是围绕复仇为中心,这时是不肯做官的。当然还有兄弟之仇、朋友之仇,但报仇的亲疏也是按照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不同的层次的。从法律的立场来讲,复仇本无存在,但复仇主义如此深入人心,牢不可破。
      三、读书感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此书以丰富的事例、鞭辟入里的分析,鲜明的对比,将中国社会中的“理”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中国社会中的家庭、婚姻、宗族、阶级、巫术与宗教进行讨论辩驳,充分展现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真实而又不可思议的古老中国。读此书,感受良多,对中国法律史增添了新的理解。
      注释:
      1《唐律疏议》二二,《斗讼》二,“殴四言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明律例》,《刑律》,《骂四言》“骂祖父祖母”。
      作者简介:苗涵菁(199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学生,法学学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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