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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领巧打怀孕官司:试用期2个月获赔16个月工资】 公务员试用期有民事官司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4 04:53:07 点击:

      女律师无故被辞,竟是怀孕惹的祸   2009年1月,章慧辞去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到南京某药业公司担任法务专员,试用期3个月。她之所以换工作,是想把身体调理好,生个健康的宝宝。结婚后她一直忙事业,时年32岁的她已步入高龄产妇的行列,丈夫李强很着急,她也着急。为了孩子,她愿意牺牲自己的事业。
      1月3日,章慧开始正式上班。没来多久,她就处理了几件棘手的事情,公司领导很满意她的表现,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扬她。朝九晚五的工作也让章慧有了休息的时间,每天早上她会步行到公司,晚上下班后散步回家。
      2月20日,章慧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孩子来之不易,她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兴奋,跟一位女同事提了几句。几天后,公司人事处主任找她谈话。
      章慧还以为自己表现好,公司要提前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可谁知道,人事处主任递给她一张《试用期解聘通知书》,理由竟是章慧工作期间不能及时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无法胜任公司法务专员一职。
      章慧急了:“领导交给我的工作我都能按时完成,就算辞退我,也要找个正当的理由吧。”对方指了指《解聘通知书》:“理由很清楚,这也是领导的意思。你把手上的工作交接一下,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公司会多支付你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章慧拒绝接受这份通知。
      当时她根本没考虑钱的事,生性耿直的她坚决表示,公司必须给她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她不走。下班时,同事提醒她:“公司里都在传你怀孕了,你被辞退可能跟这事儿有关,要知道对用人单位来说,谁也不想聘用怀孕的女职员,等你生了孩子不能上班还要照样拿工资,谁愿意吃这个亏啊。”
      晚上回到家,章慧跟丈夫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李强虽然很气愤,但考虑到妻子的身体,便劝她:“工作没了就没了,你刚好可以在家休息,别为这事影响了宝宝。”
      当律师多年,章慧再清楚不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如无正当理由,公司无权解雇女职员,即使在试用期也不行。”“理是这个理,可有哪家公司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的。”章慧不信这个邪:“一旦确诊我怀孕,我就可以找公司理论。”因为她刚怀上,月份小,还不能做B超检查。章慧决定先按时上班,视情况而定。
      第二天,章慧刚到公司,就有同事过来跟她交接工作。章慧没理会,一直做自己的事,同事叫来了公司领导。领导很不客气:“昨天都跟你说清楚了,你把工作放下赶紧走人。”
      章慧明知道情绪激动会影响宝宝,但还是忍不住发火:“我上班后没给公司添任何麻烦,没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现在我怀孕了就要我走,没这个理。”“解聘通知书我们已经给你了,就算你来上班,公司也不会多付一分钱。”领导走后,章慧坐在椅子上长叹了一口气。
      再难也要上班,忍气吞声只为取证
      自从跟领导发生冲突后,章慧在公司的处境变得艰难。之前和她关系很好的同事现在也不跟她说话,大家当她是隐形人。
      李强一再叮嘱章慧:“我知道你认准的事是不会改变的,可你得跟我保证,不管什么时候,都得顾好自己的身体,别跟公司的人发生正面冲突,我怕你吃亏。”章慧答应丈夫,她会保护好自己。
      2月27日,章慧刚到公司,就发现有人在收拾她的办公桌。这明摆着要撵她走,章慧冲过去把东西一件一件地摆回原位。双方立刻吵了起来。公司一位负责人指责章慧:“你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了,别人有权使用你的办公桌。”见章慧不走,负责人就让同事过来拉她。章慧生怕惊到宝宝,不敢跟别人硬碰硬,只能任由着别人把她推了出去。
      站在公司门口,章慧拨打了110。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居上坊派出所的民警很快赶了过来。因涉及劳动纠纷,派出所也不好调解,他们建议章慧去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得知妻子在派出所,李强第一时间赶到那里。回家的路上,李强又气又心疼:“不是让你别跟他们发生正面冲突吗?”章慧很委屈:“我哪知道他们会这样野蛮,经过这事,我是铁了心了要和他们斗争到底!”
      后来章慧去医院做B超,证实她已怀孕。白纸黑字摆在眼前,公司领导明白,这时候辞退章慧于法不合,但他们又不想让章慧留下。
      公司派人跟章慧谈话:“既然你愿意留在公司工作,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尊重你的意见。”章慧没想到公司态度转变,可当她拿过合同一看,工资一栏写着:1200元/月。她还处在试用期,先前没跟公司谈具体的薪资要求,但这跟预期的差太多,章慧不同意。“薪水是跟能力挂钩的,我们只能给这么高的工资,签不签合同你自己决定。”章慧清楚,这是公司使出的另一招数,赶不走她就用低工资高强度的工作吓走她,一旦她受不了就会主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章慧坚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不会签这份合同的。”
      斗争让章慧感觉特别累,而怀孕的前3个月又极易流产,医生一再叮嘱她要卧床休息,情绪上不能再受刺激。丈夫也说:“既然一时半会谈不拢,你就先在家休息几天,等一切谈妥了你再去上班,免得别人的闲言闲语给你添堵。”于是章慧在家安心养胎,等待公司的答复。
      3月1日,章慧收到公司寄来的通知和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大致内容是公司已撤销了关于章慧的《试用期解聘通知书》,决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元/月。一旦章慧在特快专递上签字,就表示她收到了这份通知,到那时她不去上班不签合同,过错就在她,公司便有充足的理由解雇她。考虑到这些,章慧让投递员把专递退了回去。
      一连几天,章慧都没去上班,公司便在《南京日报》上作了公告,再三要求章慧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请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对这份公告作了公证。
      章慧看到报纸上的公告,她清楚自己和公司最大的争议就是工资待遇这一块,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初她进公司时意向工资不是1200元/月,那么她就有理由要求公司重拟一份合同。
      拿定主意,她回公司找副总。谈话前,她偷偷按下了手机的录音键。副总态度还算客气,他告诉章慧,当初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工资是1200元/月,章慧愿意接受这份工作,就表示她认同了这份薪资,工资预期只是工资预期,并不能说明什么,有些人可能把工资预期抬很高,但实际拿到的薪水却很少。
      章慧反驳:“招聘信息上从未出现过工资1200元/月的字样,只写明待遇面议,我在公司上了两个月的班,也没人明确告诉我工资究竟是多少,如果你们已经通知到我,我还继续上班,那就表明我认同这份薪水。就算按照同类职业的标准来靠,法务的工资也不止这个数。”“每家公司情况不一样,得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可能一个清洁工因为表现好,我们给她开3000元/月的工资,也有可能一个业务员表示不好,只能拿到几百元的基本工资,不能一概而论。”
      走出副总办公室,章慧又找到了人事处主任,并调出了自己的求职简历。指着招聘简历,章慧诚恳地说:“主任,当初你们通知我来上班时难道没看到我的工资预期吗?”“看是看到了,不过具体薪资要等正式签订合同时才能决定。”“咱们公司最底层的保洁人员工资也是1300元/月,难道你们招聘一个法务开出的工资比保洁人员还低?”主任没说话。
      落地有声的反击证据,别拿怀孕女职员不当回事
      回家吃过晚饭,章慧跟一位要好的女同事发短信倒苦水:“就算事情解决了,我能回去上班,怕是没法跟领导相处了。”同事安慰她:“你的能力谁都知道,而且老总一再跟我们说你很出色,让我们多跟你学习。别难过了,做个快乐的准妈妈。”章慧回复:“是吗,领导真这么说?”“我还能骗你不成,如果不是因为你怀孕,你可能已经跟公司签合同了。”“听你这么说,我心里好受多了,当初他们一再说我没能力才辞退我的,现在看来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领导一张嘴,好的坏的随他说,能忍就忍忍吧。”
      随后,章慧又找其他几位同事了解情况,大家都对她的工作能力表示认可。有了和领导的谈话录音、同事的短信来往等证据,当公司以章慧无故旷工8天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章慧找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他们出面裁决。
      根据章慧提供的证据,江宁区仲裁委最后裁决新源公司补偿章慧2009年1月和2009年2月工资共计5663元,并为其缴纳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拿到这份裁决书,章慧不服,遂即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在案件还未开庭审理的时候,这年9月,章慧生下了女儿。同时,她向法院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检查费、生产费、生育津贴、营养补助费共计21110.24元。
      10月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章慧每月薪资待遇为3700元/月,判定新源公司支付章慧两月工资7400元。章慧不服判决,当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从跟公司打官司后,章慧白天往法院跑,晚上要照顾女儿,短短几个月,她瘦了一大圈。有人劝她能拿到钱就不错了,有很多不懂法律常识的女职员,因为怀孕被辞退的什么也没拿到,不也忍气吞声。可很多以前的律师朋友都支持她,纷纷帮她出谋划策。
      此后两年,章慧和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多次开庭审理,但因双方意见不一,法院一直没有判决。
      今年3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法院认为: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在无法送达时没有通过布告等方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本案中,某药业公司解除与章慧的劳动关系时,章慧已经怀孕,且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直接、邮寄方式无法送达,却予2009年3月10日直接通过布告方式予以送达,故该解除决定对上诉人章慧不发生约束力。
      上诉人章慧自2009年3月2日起一直未实际向公司提供劳动,故酌定公司以每月3700元标准的70%赔偿章慧的工资损失,直到章慧哺乳期满为止,章慧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扣减,该药业公司应全额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新源公司以每月2590元的标准赔偿章慧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0日以及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止的损失计26591元;支付章慧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产假期间工资14800元;另外报销章慧全部的生育费用。
      法院宣判后,一些职场准妈妈在网上力挺章慧,说她的维权经历很值得大家借鉴。(文中当事人除夏绪敏外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网摘)
      点评:女性职员到了一定年龄段都会怀孕生子,因此很可能遇到和章慧相同的事。因为不懂法律常识,有些人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把生孩子的事情一推再推,即使因为怀孕被调职降薪也往往自认倒霉,有的被辞退也拿不到赔偿。其实,每一位女性都应该了解自己在“三期之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比如说怀孕期间从事不适合的工种,或对孕妇身体产生危害的,可以向单位申请调换岗位;身体不舒服时,要求请病假也是允许的。不过,相关的合同保险、医院的怀孕证明、产检证明,这些证据都必须保存,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这些都能派上用场。
      (编辑:北北 shinvan9803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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