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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死不救——道德冷漠是否应该入罪|如何防止见死不救的大众冷漠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2:19 点击:

      【摘 要】能否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反映出的是我们如何正确看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尤其是能否对法律产生理性认识。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见死不救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法律;犯罪
      小悦悦事件再度引发人们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强烈关注。小悦悦事件刺痛的不仅是每一个人的心,更是整个社会的”良心”。于是,在拯救社会道德实现自我救赎的诉愿中,很多人期待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为滑坡的道德和良知筑牢底线。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当某种道德沦陷时, 法律需要有所作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介入不需要条件。
      一、见死不救主体的界定
      事实上,我国现有刑法已经有规定部分人的“见死不救”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少公职人员来说,“见死不救”行为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法律问题。诸如警察之于受害人、医生之于病人、消防队员之于受火灾威胁的当事人等等。对此,现行法律早已为其“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将其不作为认定为渎职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而根本不需要《刑法》画蛇添足地为其量身定做一个新的“见死不救罪”。
      因此,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首先要在法理上将“见死不救”的主体限定在不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非职务主体”,否则,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讨论在此处就会成为无稽之谈。
      二、导致出现“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首先,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引发道德失范的直接原因。现在化的分工使社会流动性显著增强,将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这使得少数道德失范的人无所顾忌。
      (二)政治方面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与法制不健全。首先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不能充分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执法不严。法律实施中的巨大弹性空间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少数司法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执法不严,出现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现象。
      (三)道德教育的原因。一是道德教育和道德灌输空泛化,形式单一甚至僵化,内容空洞、缺乏说服力,显得苍白无力; 二是在对道德的地位和作用的实际估价和具体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反差,使得道德和道德教育处境尴尬; 三是道德教育者的空洞说教与其自身行为的巨大反差,使道德教育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甚至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 四是道德教育内容中非道德成分的增大,使得道德教育本身失去效力并陷入滑稽境地。道德教育的扭曲变形导致了行为主体道德意识的淡漠和道德行为的丧失。
      三、见死不救不宜入罪的理论阐释
      (一)人的模式理论——“中人标准”——反对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法律是为人的需要所创制的,创制时必须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须是普通民众所能够到达的—只可能是“中人”标准。法律不能够为圣贤创设,不能够将过高的道德标准纳入法律中。何为“中人标准”?按照胡玉鸿教授的观点,“中人”的标准界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首先是“中人”的理智程度:具有一般谨慎的人,是采用一般注意和技能的人;其次是“中人”的注意标准:与他们的年龄、经验及生理特征一致的合理谨慎之人相同条件下所尽之注意义务;最后,则是“中人”的道德要求。“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它在道德曲线上取的是一个中线,也可以说是一个中庸的标准。这个中线的标准即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冒然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会导致法律的强制力压制民众对道德的认同,使民众丧失对美好道德的追求。理想不能取代理性,一种看似美好但缺乏现实基础支撑的崇高理想,若在社会中强加推行,不仅自身无法得以实现,最后也必将损害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社会。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理论也反对将见死不救入罪化。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把道德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道德要求。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家庭成员间的关爱以及对团体的某种效忠等等。他对于一个有组织的社会而言,必不可少的,因而是基本的道德要求。这一类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第二类道德规范是指那些有助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如慷慨、仁慈、博爱和无私等道德价值,这类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前一类。只是属于一种纯粹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而“见死不救”就是属该种道德范畴。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上线”,但终究还应该“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尽管法律可以利用其固有的威慑力迫使人们就范,但若没有人们对见危不救危害的普遍道德认同,没有人们对于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要么是触犯法律者太多而致使群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难以操作而导致法律条文虚置。
      四、见死不救行为的具体解决对策
      (一)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正面、积极向上的宣传效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安定团结和民心的稳定。显而易见,目前对于“见义勇为”事件的不断报道,可以视为主流新闻媒体纠正偏差的努力行动,但舆论导向失衡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却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消除。虽然说,造成“见死不救”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新闻媒体或司法判决的负面影响,但是,新闻媒体在整个事件中正确舆论导向作用的缺失,还是值得全体新闻职业者们认真地反思。
      (二)实现法律救济。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条文,规范奖励、扶持标准,保障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正气,维护政治安定团结、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好局面。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三)树立德育教育的社会意识。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的定在,自由是法的本质”。根据我国教育的现状,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是克服道德失范的最根本途径。如果将道德教育落实在日常生活之中,就可以使人们耳之所闻、目之所及,时时处处得到道德提醒和熏陶。
      结 语
      普通民众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深恶痛绝,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仍然要对其保持必要的冷静与克制。在没有穷尽民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之前贸然将无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极其危险的。
      【参考文献】
      [1]胡玉鸿.法社会学讲稿[M].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41.
      [2]朱勇.关于见义勇为的几点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4):16.
      [3]汪青松.道德失范十年研究综述[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6).
      [4]王宏.道德失范现象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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