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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该不该“算计”?_婚姻该不该算计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3:04 点击: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议颇大,尤其是其第十条在社会上的反响很大,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简单阐述了婚姻的本质、基础、功能、利益等婚姻若干问题,从情理和法理入手,力求找出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算计”方式。
      【关键词】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司法解释三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社会上也出现了“加名热”“涨彩礼”等现象。
      2011年11月17日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关于此类问题专门做了一个专题节目:婚姻该不该“算计”?案例中的朱女士,结婚前房子首付是由男方付的,房子在结婚前只有男方的名字,婚后两年才加了朱女士的名字,朱女士在首付时出了五万块钱,2007年结婚,2011年离婚,房产总价已达到200万左右,可离婚时朱女士只分得房产25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朱女士只得到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增值部分,我国《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朱女士的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这套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却否认了这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计算?
      二、婚姻的几个问题
      婚姻是什么?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1]。那么婚姻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胡果认为婚姻的本质是性关系的归置,是可以发生两性关系的范围,康德认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黑格尔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对于浪漫派来讲婚姻是以爱情关系为基础的,他们认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马克思认为,婚姻应该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其自然性应该包括法定的结婚年龄,近亲关系结婚的禁止,有不利于婚姻的疾病的结婚禁止,婚姻的社会性应该和文艺、道德、宗教、法律、政治、社会生产力息息相关。笔者认为,婚姻是经济、爱情、子女的结合体,只是不同的社会阶段人们对婚姻这三种的看重比例不一样,现在很多人将婚姻看成经济第一,爱情第二,子女第三,这和当今社会一些拜金主义的盛行以及生活安全感不高有很大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基础是什么?在中国古代婚姻多以部族联盟利益为基础,后面发展成为家族利益的联盟,.西方国家则认为婚姻是上帝赐予的是神的旨义,也有人认为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必须履行其在婚姻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恩格斯认为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伽利贝克尔更是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婚姻家庭,认为结婚是一件低成本,高受益的投资。笔者认为,婚姻不能够和物质完全挂钩,那么就失去了婚姻缔结之初的本质了,应该让物质归物质,感情归感情,婚姻还是得以感情为基础。
      婚姻的功能是什么?从古至今,婚姻承担着人类的繁衍重任,生育功能已成为婚姻的主要功能之一,一个家庭的组建,人是最重要的,有句话说的好:“有房子的地方不是家,有人的地方才是真正的家”。除此之外,婚姻还应该有经济职能,是由一男一女共同来承担婚姻生活所需的,所以在婚姻生活中不能让一方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其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让夫妻双方体会到爱与幸福,婚姻不是钱最重要,如果仅有宁愿坐在宝马里苦,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的想法来维系婚姻的话,这不是真正的婚姻。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理和法理
      关于案例中,朱女士的房产分割问题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首付是男方付的,但既然男方同意加女方的名字上去,那么首付款部分应该视为婚内赠予,房贷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负担的[2],那么离婚时该房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也认定了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应该得到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首付是男方付的,虽然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还贷,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房产增值的部分男方可以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是针对当今社会一些比较常见的现象所制定出来的,不否定当下社会的拜金热使一些人试图通过一纸结婚证书不劳而获地取得财富,但是,法律的设计不能仅仅考虑社会上强势者的利益保护而忽视了弱势者也有要求利益保护的权力。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在中国很多人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组建家庭,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尤其是在农村,如果夫妻离婚仅仅依照法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势必造成妇女在离婚中弱势。
      四、婚姻该不该算计
      婚姻该不该算计,针对本案中朱女士,其婚姻的破裂是丈夫的过错造成的,丈夫出轨,家暴,本来丈夫应该是过错方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的,但由于朱女士不懂得收集证据,以致在法庭审判时证据不足,其补偿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作为一个辛辛苦苦工作一起还房贷,在离婚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朱女士现在连栖身之处都没有,为了她自己今后的生计,为了这么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回报,笔者认为她应该算计。
      笔者认为,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方法来分析婚姻,但是物质应该归物质,感情应该归感情,也就是婚姻归爱情,房子归物质,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作为离婚的弱势一方应该为自己“算计”,不能赔了青春又失财。
      但真正意义的婚姻,是以情感维系的,婚姻不能带来财富,婚姻只能创造财富,不能以物质来衡量婚姻,也不要拿不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婚姻不能太功利,想要美满的婚姻,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不管婚前或者婚后真还不能太“算计”。
      【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李明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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