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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新形势下宪法迁徙自由权的回归|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8 04:43:40 点击:

      【摘 要】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这项重要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曾近一度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户籍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呼唤迁徙自由权在宪法中的回归。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 新形势 回归
      一、迁徙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及在我国的变迁
      迁徙本意是指为动物周期性的较长距离往返于不同栖居地的行为,比如候鸟的迁徙。人的迁徙是指人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居住。迁徙自由权是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自然的权利,属基本人权的范畴。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公民在本国境内享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和与移居地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的自由。许多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这一项基本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的统计,世界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明文规定了迁徙自由,占57%。
      我国在建国前,人口迁徙是自由。建国初期,对人口迁徙也不但没有限制,还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1949年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迁徙自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在第9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的限制始于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对人口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其第1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接着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我国公民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失去了宪法保障。
      二、新形势下恢复迁徙自由权的原因
      1958年开始限制迁徙自由,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到现在,54年过去了,国家的各项制度和社会客观情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我们认为目前已经具备了在宪法中恢复、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时机。
      (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
      1992年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劳动力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变化来合理配置。这就需要劳动者以独立平等的人格主体进入竞争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要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需首先赋予劳动者个人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因此,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限制迁徙自由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加大。由于缺乏对迁徙自由的相关法律保障,劳动者选择职业和居住地时有很多的顾虑,劳动力市场没有真正有效的自由流动。前几年沿海地区出现的“用工荒”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些极大的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民进城务工。
      我国有13亿人口,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口被锁定在农村,存在着严重的土地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这种矛盾日趋尖锐,农村劳动力存在着大量的剩余。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民工潮”至今仍然在增长。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6亿人。1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打破了户籍制度的壁垒,形成了事实上的迁徙自由。
      农民工进城务工,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农民工的利益缺乏法律、制度及政策的保障,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各方面服务的同时,无法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因而这些处于城市边缘的“打工族”对城市生活缺乏认同感、参与感和归属感,这在相当程度上窒息了他们投身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也导致农民工群体问题突出,社会阶层割裂等社会问题。如何保障和维护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
      (三)、户籍制度的改革及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形式。这种制度是由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始创的。它把人划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城市人生活在城市,在教育、就业、工资、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享有附着与户籍上的巨大经济利益。而农村人只能呆在农村,离开土地几乎一无所有。这种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人的不平等,到今天严重阻碍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各方的抨击。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废除二元制,实行一元制;强化户籍的登记功能,淡化其分配功能;剥离户籍上的附着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就业、教育、住房等相关配套。国务院将户籍制度改革列入2010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国务院在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2各地也随之出现各种破冰政策。如2010年6月广东省出台新政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及其随迁人员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京沪优秀农民工可直接落户;成都市公布《关于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到2012年成都将实现统一户籍,城乡居民可以自由迁徙,农民带着产权进城,并享有平等的教育、住房、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可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迎来了迁徙自由的春天。
      (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内部打破了“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的劳动制度,将过去存在的终身固定劳动关系明确为契约化的合同用工关系。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开始提出,到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下发,事业单位改革全面部署和展开。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的铁饭碗终将被打破。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竞争、有活力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机制。这个制度的确立需要迁徙自由权的保障。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人口信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国内地进入人口流动迁移活跃高峰时期: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为2.01亿,2011年已达到2.11亿,其中“80”后成为流动人口主体,占到总量的60%以上。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和利益诉求发生较大变化,流动人口区域分布呈现新特点,由东南沿海单向集中转向以新兴都市圈、中西部中心城市为中心的多元集中。3随着改革的深入,今后人们工作的流动性将进一步增大,自由择业,自由根据职业选择适合的居住地将成为常态。
      (五)、新一代观念的变更
      80后、90后是改革开放后成才起来的两代人,他(她)们比父(母)辈更能接受新事物,更愿意接受新的挑战。在择业观念上,他(她)们更看重自我发展和薪酬待遇,而乡土观念和“铁饭碗”的工作,并不在他(她)们择业时成为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后选择留在大中城市打工、生活。
      新一代观念的变更为迁徙自由提供了思想基础。
      总之,目前宪法重新确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是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刻不容缓的。宪法确立了迁徙自由权,才能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支撑。当然,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实现迁徙自由,迁徙自由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目前,重点实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迁徙自由,大城市的迁徙还需符合一定条件。
      参考文献
      1、齐宝海:《户籍制度利益分配功能的形成及其改革思路探讨》,载《齐鲁学刊》
      2008年第1期。
      2、王文录:《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载《人口研究》2008年第1期。
      3、王怀章、童丽君:《论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实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第4期
      4、彭水兰:《我国公民迁徙自由实现的障碍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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