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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2 22:10:02 点击:

      摘 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越来越快速的发展,各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寻求工作。但是在我国现在城乡二元化以及现存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无法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加之经济状况等原因,使得他们无法带着孩子外出寻找工作,因此产生了极大数量的“留守儿童”。由于从小与父母分离,精神上得不到良好的关爱,加上家庭生活条件艰苦,留守儿童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各项权利都未得到保障,从而成为一种弱势群体,且如今这一群体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应当对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留守儿童”这个词语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1994年,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实际现实比较常用的定义,也是本人比较倾向的一种是,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家乡流动在外地,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在父母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年龄上一般体现为小学到初中阶段。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越来越快,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到城市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并且他们在异地停留的时间加长,从而导致留守儿童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全国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达到2290.45万人。到了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102万,数量大幅度的增长,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留守儿童中的79.7%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的,有13%的儿童则是被委托给亲友照顾,7.3%的孩子不确定或者无人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的不断扩大,其面临的各项问题也日渐突出。根据2014年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所做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调查”,得出了《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课题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留守儿童在成长中面临的以下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更容易受意外伤且患病医疗状况较差
      留守儿童由于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的缺乏,还有监护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意外伤害如溺水、触电、烧伤割伤等伤害的情况要比非留守儿童高7.9个百分点。当农村留守儿童患上感冒发烧这类普通疾病时,基本难以得到良好的治疗,有的祖辈监护人还会使用一些当地的“土方法”来治疗这些普通疾病,只有儿童发生严重疾病时,才会到正规医院就医。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
      关于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较差,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也较多。虽然有部分留守儿童认识到学习很重要,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学校条件的缺乏以及留守儿童的自身情况,因为缺少监督和有效的辅导,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的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导致产生不想学,学的差,更没有信心学的恶性循环。
      留守儿童的发展权难以实现,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流动,身边缺少支持和可信赖的人,留守儿童更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烦躁孤独,易发怒等负面情绪都比非留守儿童要多。在留守儿童中,女童的负面情绪更加显著。留守女童在生活中的心理压力和家务负担都远高于留守男童,并且在生活中所受到的日常侵害风险较高,留守女童容易遭受身体上的侵害使得心理上承受更大的创伤。
      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都表明,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探究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做出有效措施。
      二、留守儿童权利保障存在缺陷之原因
      留守儿童权利保障有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立法司法大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儿童自身因素的影响。
      (一)对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不到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家庭监护是他们的一种法定义务。父母要抚养子女,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他们的受照顾权等权利,帮助孩子解决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外地流动,与子女分离,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使得监护类型发生了变化。主要有父母一方外出流动的单亲监护、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把孩子托付给上一代的隔代监护、或者交给亲戚朋友的代理监护、甚至还存在着没有长辈的同辈监护现象。这些监护类型,都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护,有的甚至相当于没有监护。
      (二)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力度较弱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社會服务等,其中是包括有儿童福利的,但是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普及度不够广泛。福利制度上的项目支出基本被城镇居民占了绝大多数,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居民所占的福利比例非常低,对农村留守儿童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则是更加被忽略的部分。虽然有一部分联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关注着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推行了一些爱心计划,也有捐款捐物活动,但是活动结束后,留守儿童又回到了从前的留守状态,这些活动没有形成一定的长期措施。因此,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探究,真正去关注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举措,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指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才是社会应当重视的方面。
      (三)国家政府对留守儿童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然而,有一些农村留守儿童为了帮助家庭,早早就辍学出去矿厂、工厂或者一些不正规的私人单位去打工,这些劳动加重了他们的心理和生理负担,对他们的身心造成损害,政府必须对此类行为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同时政府对于农村学校的财政支持还是不够,农村学校普遍较少,硬件设施极不完善,师资力量缺乏,使得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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