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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企罪与罚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31 17:55:08 点击:
    近年来,许多知名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其中,吴英、黄光裕仍在服刑;孙大午刑满释放;顾雏军刑满出狱(案件正再审);李途纯(撤诉)、张文中(改判)被无罪释放。(左起:吴英、黄光裕、顾雏军、李途纯、孙大午、张文中)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今年要“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中提到,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民营企业家再次吃下“定心丸”,然而,不安全感从何而来?我们不得不驻足检视,毕竟还有不少民营企业家的冤假错案正在沉冤昭雪的路上。

    民企的“原罪”与扭曲的政商关系


      2018年的“私营经济离场论”让很多民营企业家感到惊心。事实上,围绕民营经济的争论就像飘浮在中国经济上空的幽灵,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冒出来,幽灵每次现身,民营企业家都要抖三抖。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被追究犯罪的比例大幅上升,涉及的罪名也逐渐多元化。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7年六年间, 从公开途径收集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家5633人,民营企业家占企业家刑事犯罪比例为79.60%,风险比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家均高出四倍。
      有人甚至调侃,“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戏谑之间,忧虑和无奈尽显。刑事犯罪如何成为高悬在中国民营企业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些年政商关系的微妙变化成为民营企业家频频“踩雷”的重要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认为,中国的政企关系在改革开放至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2012年是政企合作与政企合谋交织阶段,而2013年以来,政企关系则呈现政企分立与政企伤害共存的特征。
      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2010年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开发区升格为县级市,地方政府为出政绩,以“优惠”土地价格以及银行贷款为条件,吸引深圳赛龙公司来当地投资,并在当地形成了以共青城赛龙公司为核心的手机产业。共青城赛龙公司不仅几乎分文未投,而且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将3亿元资金“借给”母公司深圳赛龙。2013年,共青城赛龙最大的客户摩托罗拉公司出售手机部门,导致需求急剧萎缩。此时,当地手机产业苟延残喘,而地方政府颗粒无收,共青城赛龙负债7.36亿元。共青城政府申请两次羁押或逮捕共青城赛龙公司创始人代小权,后者试图通过重组摆脱政府债务,经由媒体广泛报道,对地方政府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冲击。
      此类政企合作的“变脸”近年来比比皆是,一方面,2012年底开始的高压反腐迫使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的政企不分家被普遍瓦解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下行,特别是房价涨势被遏制,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零和博弈,不时爆发的矛盾,引发政企关系变脸。
      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认为,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最大风险。

    民企犯罪高危区


      看过量化统计后要来分析原因。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告诉《南风窗》记者,“不能单纯地把民营企业家的行为简单理解为他们是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要从整体上把握,根本原因是没有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放在平等保护的地位。”
      制度环境的逼迫是一类原因,比如说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我们的统计中都是民营企业家主要的犯罪形式,占的比重相当高。2012年到2017年这六年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排在民营企业家触罪的70多个罪名的首位。”张远煌说。
      仔细分析一下,融资的犯罪实际上是制度环境压迫的结果。民营企业快速扩张发展,对资金需求也同时增长,但是通过合法的融资渠道又得不到满足。在贷款、融资方面,四大商业银行门槛高、要求严,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不大容易通过这个渠道获得贷款。资金又是企业的血液,一流转不不畅,企业就无法运行。比较便捷的渠道是向社会融资,但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是涉及人数比较多,资金又出现断点,有人报案,那都很容易作为犯罪来追究。
      融资涉嫌骗取贷款的立案标准规定,骗取贷款100万元,或造成20万元不能归还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银行授信贷款条件过高的情况下,企业不对申请贷款财务状况造假基本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标准,申请贷款材料存在造假难以避免。贷款还不上就可能涉嫌贷款诈骗,即使贷款还上了,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最大风险。

      還有的问题要从刑法体系自身找,长久以来,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是以刑法为主导的,现行刑法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遍观《刑法》,企业可能涉及的罪名在50条以上,贯穿企业设立到终止的整个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五年统计下来,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家实际认定的罪名数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家。这就意味着有些罪名主要是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使用。”张远煌说。
      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初是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但这个罪名背后的适用很复杂,例如有一部分民营建筑企业是因为被更大的企业拖欠工程款,不是拒不支付,而是已经先期垫付工程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 像这种情况下,对于复杂的成因不做细致分析,司法实践中也要被认定犯罪就有失公允。
      还有的罪名本身就有正当性问题,例如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公司法》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注册门槛,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但公司应该不应该有注册资本,有多少注册资本,在法学界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这并不妨碍在政商关系变脸时,这些罪名成为用刑事手段处理问题的“正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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