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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世价值与共同价值的区别 用“公共价值”而不是“普世价值”解决价值共识问题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3 04:53:46 点击:

      摘要:“普世价值”是为了解决价值共识问题而提出的,但“普世价值”存在诸如片面强调主观普世价值、混淆基于公共客体的普世价值与基于相同客体的普世价值、只考虑到世界范围的价值共识等问题。“公共价值”则可以避免“普世价值”的上述缺陷,而且融入了民主、平等、和谐等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较之于“普世价值”有更丰富的内涵、更深刻的说服力。因此,用“公共价值”解决价值共识问题是最恰当的。
      关键词:价值;普世价值;公共价值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124-06
      价值是多元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但人类在交往与合作的过程中,又必须寻求某种相同的、统一的价值,即价值共识。没有价值共识,人类的交往与合作将难以为继,社会可能混乱,而个人则可能迷惘甚而绝望。因此,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地域范围、一定的交往范围内,人与人之间总是需要并且存在某种价值共识。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全球化时代以来,有关价值共识的需求更为强烈,如何在多元价值中确立价值共识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普世价值”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中提出来的。
      “普世价值”的提出和讨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存在着局限性,它还不能最有效、最充分地解决价值共识问题。那么,如何才能最合理、最有效地解决价值共识问题?笔者主张使用“公共价值”概念,“公共价值”才是解决价值共识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价值: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统一
      “价值”到底是什么?国内外学者在概括和表述上不尽相同。较为公认的定义为,价值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可简述为“客体效用”。笔者也同意这一定义。但同时注意到,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主体”与“客体”、“需要”与“效用”这两对概念则可以发现,价值有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的区分,主观价值又存在“主体表达”与“行为规范”两种形式。事实上,人们所谓的价值,有时是指客观价值即客体效用而言的,有时则是指主体表达或行为规范而言的。“客体效用”、“主体表达”、“行为规范”三者彼此关联,“价值”是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的统一。而无论是客观价值还是主观价值又无疑是多元的,因为主体不同、主体的需要不同,所以“客体效用”以及“主体表达”和“行为规范”也都有所不同。
      主体是相对于对象和被动者即客体而言的活动者和主动者。主体具有“自主性”或“主观能动性”,具有是非善恶分辨能力和趋利避害选择能力。人是具有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的活动者和主动者,所以人是主体。但不能说,人就是主体,主体就是人。因为,“人”不仅仅是主体,也可能是客体(对象、手段和工具),人甚至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客体,比如当我们进行反思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将自己当作客体。客体即主体作用的对象。客体不等于“事物”,事物这个词不足以概括作为主体对象的全部“客体”,比如人的行为,包括人的思想情感等心理行为,都可以是客体,而包括思想情感在内的人的行为不是“事物”,不在事物范畴之内。
      需要是指人因生存和发展而依赖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性质、状态;效用则是指环境、条件使人的需要得以满足和实现的性质和状态。需要可以区分为客观需要与主观需要,效用也可以区分为客观效用与主观效用。
      所谓客观需要,是指人之为人而必然具有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客观需要不仅仅指人的先天性需要,人的后天生活环境所造就的具有必然性的、不依其意志为转移的需要也是客观需要。主观需要则是指需要的意识形态。客观需要上升、浮现到意识层面,体现为意识形态的对外在环境和条件的依赖状态即为人的主观需要。主观需要是对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客观需要的复制和再现。
      与需要相对的效用也区分为客观效用与主观效用,即客观上产生和存在的效用与主观上感受到的效用。同样,主观效用是对客观效用的反映,是客观效用的意识形态,客观效用上升到意识层面即为主观效用。
      正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效用都有客观和主观的区分,所以,价值也可以(或“应该”)区分为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所谓客观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客观需要的客观效用;所谓主观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主观需要的主观效用。
      主观价值是客观价值的意识形态,是客观价值在意识领域的呈现。这种呈现可以区分为两种形式——主体表达与行为规范。
      所谓主体表达即主体(人)对自身本质(需要和内在尺度)的觉察和宣示。当我们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时,可以说是在描述客体的属性。但是,价值所描述的客体属性并非客体的固有属性,而是客体的关系属性,而且是与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时的属性。正因为价值所描述的是客体作用于主体需要的关系属性,而需要是人的本质或内在尺度的体现,所以,“价值”也很自然地成为人们用来表达主体本质或主体内在尺度的概念。正如李德顺教授说:“‘价值’这一概念的形成和应用,体现了人类对人的内在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的自觉意识,是这一客观尺度的思想表达形式和理论表达形式”。
      所谓行为规范即人们进行选择和行动所把握的尺度、所遵循的准则。人的行为不是偶然随机的,而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或者说逻辑上的一贯性。而且,这种规律性不完全是动物本能反应的规律性,而是一种有理性自觉的规律性。也就是说,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是自觉的、主动的、理性的。这种有理性自觉的行为规律说明人们的行为遵循一定的规范,人们是在按照一定的规范自觉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那么,人们所遵循的规范是从哪里来的?是从人们经验到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中来的,人们从经验中知道选择何种“客体”以及如何改造“客体”才能满足“主体”(自身)的需要,并依据经验而进行选择和改造。所以说,人的行为规范是从“价值”中来的,是客观价值的意识形态。
      主观价值的两种形式,主体表达与行为规范两者是相连相通的。主体表达侧重于人的内在需要和尺度,行为规范关注满足需要的客观可能性,而实质上两者都是对客观价值的主观反映,都必须既考虑主体的需要又考虑客观对象的性能。但两者在存在形式上确有一定的区别,主体表达更为抽象一些,表现为欲望、目的、理想、兴趣的陈述;行为规范则较为具体,表现为实现欲望、目的、理想、兴趣的规划。从生成的逻辑顺序来看,两者也有区别,总是先有主体表达,后有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也是从主体表达转变而来的。   二、普世价值的局限
      人们所谓的普世价值主要是指人类实际共有或应该共有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而言的。被称为网上“百科全书”的“维基百科”将“普世价值”解释为:在哲学等人文科学上,普世价值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们认同之价值、理念。
      “普世价值”概念是从“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这一概念演化而来的。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由来自几乎每一种宗教的6500人参加的世界宗教大会,称“世界宗教议会大会”,大会通过并签署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这份宣言指出人类正面临着不必要的苦难,要解除这些苦难就得有一些全世界都能认同并且能够见诸行动的普世性伦理,否则人类社会将难以为继。《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的起草者、著名的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是这样来解释“全球伦理”的:“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它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教徒和非教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标准和态度”。诸如耶稣名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孔子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各大宗教都包含的古训:“珍重生命”、“正直公平”、“言行诚实”、“相敬互爱”等。
      “全球伦理”概念的提出与西方文化中的“普世主义”传统有关。西方的思想家们始终致力于追寻世界的普遍性:古代,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认以“水”是万物共同的本原;毕达哥拉斯学派以“数”是万物的本原;赫拉克利特以“火”是万物的本原;柏拉图以“理念”是万物的本原;近代,康德把最高道德法则称为“绝对命令”;黑格尔认为世界有终极真理。在宗教语境中,基督教的《圣经》中有“普世救赎”说,基督则被信徒们称为“普世君王”。
      “普世价值”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学术文章中。1995年郭洪纪在《青海社会科学》第5期上发表的题为“儒学传统与中国文化建制的流变”的文章,是我们通过中国知网能够检索到的第一篇论及“普世价值”的文章。文章说:“每一种文明都含有普世价值和特殊价值两种成份,……在不同的文明中,也确实存在一种超越国界,超越种族,超越意识形态,以体现人类追求富足与人道为终极目标的普世主义价值”。1999年1月10日新儒学代表人物杜维明与中山大学袁伟时教授就五四运动进行了一场对话,对话中二人均认为,人权、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都属于“放诸四海皆准的基本价值”。这个对话以“五四·普世价值·多元文化”为题在《开放时代》刊出。此后,中国学术界有关普世价值的讨论增多。2008年5月22日《南方周末》发表的编辑部撰文:《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文章说:“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拐点,执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点,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拐点。”此文一出,“普世价值”在我国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到底是否存在“普世价值”?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宪政是否就是“普世价值”?中国改革开放是否是向所谓的“普世价值”回归?抗震救灾是否彰显了“普世价值”?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显然,普世价值概念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人类在全球交往中需要有全球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规范,普世价值概念的提出可以引导、帮助人类积极寻求普世的价值共识。但是,深入分析普世价值概念则可以发现,用“普世价值”解决价值共识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三个方面局限:第一,混淆基于公共客体(公共利益)的普世价值与基于相同客体(相似利益)的普世价值,导致过度寻求普世价值共识,过多损失人的自由,并可能为专制和强权埋下伏笔;第二,只考虑到世界范围的价值共识问题,不能顾及其他范围价值共识问题,如民族、国家、社区等共同体的价值共识问题;第三,割裂主观普世价值与客观普世价值的联系,片面强调主观普世价值,导致价值共识脱离客观依据,失去活力。
      第一个局限,忽视、混淆基于共享客体与基于性质相同而彼此分立客体的普世价值的区分。“普世价值”概念本身并没有携带区分两种不同普世价值的逻辑信息,它不强调、也不提醒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作这种区分。而这一区分是必要的、是重要的,因为忽视或混淆这一区分,则可能导致寻求过度的普世价值共识。
      所谓过度的普世价值共识即超越必要的普世价值共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共识是可能的,但是有难度;普世的价值共识也是可能的,但尤其难。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寻求价值共识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时间、需要成本;另一方面价值共识一经形成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约束,要求一定程度地牺牲人的自由。因此,我们在寻求普世价值共识之前,必须反思其必要性。那么,普世价值共识的必要性何在?在于人类需要协调和统一行动。而人类之所以需要协调统一行动,是因为有“公共利益”存在。人的行动归根到底是由利益决定的,协调统一的行动当然只能因为公共利益。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共同客体或公共客体,利益的公共性取决于利益客体的公共性。公共利益,需要共同的劳动创造。正是因为人类有公共利益,需要共同创造,需要有协调统一的行动,才需要有普世的价值共识。这也就是说,普世价值的必要性来自公共利益,来自公共客体的存在。
      但公共利益不等于相同利益,公共客体也不等于相同客体。公共客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众多主体而言的不可分割的利益整体。而相同客体只是客体性质相同或相似而已,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相同利益也只是众多主体的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而已,并非不可分割的利益整体。相同客体是分立的,相同利益也是分立的,所以无须协调统一的创造行动。既然无须协调统一行动,也就无须价值共识。只有基于公共客体、基于公共利益的价值共识才是必要的,因为其客体和利益的整体性决定了其行动的统一性;而基于相同客体和相同利益的价值共识则是不必要的,因为客体和利益的独立性不要求行动的统一性。
      面对性质相同而彼此分立的客体,人们不必刻意寻求价值共识,这也正是人们不必在习惯、偏好、文化等方面要求整齐划一的原因所在。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也许会相互借鉴、彼此模仿,从而自然形成相似的习惯、偏好,乃至于文化时尚,但如果人为地强求一致,则会增加约束、损害人的自由,从而招致反对和厌恶。   第二个局限,只考虑到世界范围的价值共识,不能顾及其他范围的价值共识。“普世价值”只是也只能是解决人类在全球交往中的价值共识问题。这当然未尚不可。但问题在于,价值共识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世界范围,而且同时存在于其他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化运动中,一些国际性交往看似全球交往其实只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交往,其价值共识的需要也只是有限范围内的需要,而不是“普世价值”的需要。这样,“普世价值”概念一方面掩盖、忽略了一定范围、一定共同体中的有限价值共识问题;另一方面,则使一定范围、一定共同体的有限价值共识常常以“普世价值”的面目出现,又一次导致了过度的普世价值,导致了“假冒伪劣”普世价值的存在,给文化霸权主义者以可乘之机。
      第三个局限,割裂主观普世价值与客观普世价值的关系,将普世价值等同于主观的价值共识,这主要与人们对价值的理解有关。割裂主观普世价值与客观普世价值的联系,势必使主观的普世价值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使主观普世价值“稀薄”枯竭。因为主观是对客观的反映,主观必须建立客观的基础之上,没有客观的主观只能是幻想。主观的普世价值作为人类在观念和规范上的共识,必须建立在客观的普世价值之上,必须以客观普世价值为依据。如果主观的普世价值没有客观普世价值的依据,就意味着共识没有“底版”可查了、没有“道理”可讲了、没有“正义”可言了,要么以我为主、强权压制、仗势欺人,要么忍气吞声、缴械投降、崇洋媚外,要么各执己见、“怎么都行”。孔汉思的“全球伦理”就是从主观到主观。他的“全球伦理”来自世界各大宗教和文化既有的道德准则,来自名人名言和教条古训。正因为如此,它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共识。“最低限度”到底在哪里?虚无飘渺得很,可以说,其实是没有“限度”的。孔汉思试图从古人既有的观念中寻找解决当代问题的方法,无疑是不可行的。古人的经验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但要解决当代问题还必须从当代的客观实际出发。
      三、公共价值:公共效用、公共表达与公共规范
      在解决价值共识问题上,“公共价值”概念能有效地克服“普世价值”存在的缺陷。
      大概在上世纪80年代初,人们开始使用“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到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一些学术文献以及时事评论中,“公共价值”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在英语文献中与“公共价值”对应的概念为:“Public Value”。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还出版了Creating Public Value:Strategic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创造公共价值:政府战略管理》)一书。这意味着“公共价值”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什么是公共价值?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理解:(1)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价值;(2)同一客体同时对不同主体的效用;(3)公共秩序、集体行动逻辑或某些促进社会合作的共同观念;(4)主体间的共识或共同判断;(5)从人们的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中产生又反过来规范人们公共活动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公共价值的涵义:公共效用、公共表达和公共规范。
      所谓公共效用,是指在一定共同体中,客体同时对所有主体所具有的效用(性)。“一定共同体”是说共同体有性质和范围的不同,有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等,也有世界范围的共同体即全球共同体、民族和国家范围的共同体、乃至社区共同体等。客体同时对共同体中的所有主体具有效用的现象是存在的,“公共物品”就是同时对共同体中所有人(主体)具有效用的物品(客体),即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物品。总之,客体同时对共同体内所有主体的公共效用(性),即公共价值。
      公共价值强调客体效用的公共性,其公共性是客体与众多主体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本性。比如清新的空气,它能同时满足所在范围每个人呼吸的需要,对每个人的健康都有效用,想要将某个人排除在享受同样清新空气的范围之外很难。公共价值有共创、共有的要求,客体效用的公共性即客体效用的共享性,共享的东西必然要求共同创造、共同所有。但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东西,不一定都能同时满足众多主体的需要,其效用不一定具有公共性。比如,两个人共同猎获的一只兔子,属两人共同所有,但如果被其中一个人偷吃掉了,另一个人必然饿着,不会因为同伴吃饱而大家不饿了。这也就是说,“兔子”之类的东西不会因为共同“创造”、共同“所有”而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共享性,相反其是否共享完全取决于人为、取决于人的“德性”。共同创造、共同所有并非客体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而必然表现出来的属性,而是人为赋予客体的一种属性。所以,我们不赞同以共创、共有来定义公共价值,如果以共创性、共有性以及共享性定义公共价值,有可能使公共价值失去客观依据,失去客观界限,从而也使这个概念本身失去意义。
      正如价值可以区分为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公共价值也可以区分为客观的公共价值与主观的公共价值。客观的公共价值是指客体满足公众客观需要的客观效用。我们所谓“客体的公共效用”主要是指客观的公共价值而言的。主观的公共价值则是客观公共价值的意识形态。主观的公共价值一方面侧重于主体本质的表达,另一方面强调主体实现本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公共价值的主体表达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表达,它有自己的突出特征,可以称之为公共表达。公共表达的特征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它是一种公开表达,是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的表达;另一方面在于它是一种共识性表达,而不是各说各话的差异性表达。公共价值所谓的“公共效用”意味着客体满足众多主体的需要。因此,当客观需要上升到意识领域,当主观公共价值侧重于主体表达时,公共价值所表达的是众多主体的需要或内在尺度。而不同主体的需要或内在尺度是有所不同的,客观上有所不同,主观意识上尤其可能不同。为了要实现需要,尤其是当满足需要的对象必须共同创造、共同建设的时候,就必须使这种主体表达统一起来,成为一种共识性表达,否则不会有统一行动。而要形成共识性表达,必须在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中公开表达,只有通过公开表达而相互了解、相互启发、相互讨论、相互协商,才有可能达成共识。   作为公共价值意识形态的公共表达不是我们臆造出来的东西,它确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左传》记述的“子产不毁乡校”故事中的“乡校”,可以说就是一种“公共表达”的场所。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说明民众意识到了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并通过聚会而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以影响国家政策。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公众聚会、议论、辩谈,实质上都是公众在公开表达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诉求,并希望通过讨论、协商而寻求共识,以获得自我实现。
      公共表达作为公共价值的意识形态意味着人们在“公共价值”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亦即人们所谓的“价值共识”。价值共识是以“价值”为内容的共识,而不是单纯以“事实”为内容的共识。价值共识不是瞬间形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有一个过程,首先是公开表达,继而有讨论、辩论、协商,最终才形成为一种共识性表达。而且,这种共识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这也就是说,公共表达是一种蕴含公开表达以及讨论协商过程的共识性表达,是一种围绕公共价值问题通过公开的讨论、协商而达成共识的表达形式。
      公共表达作为一种侧重于公众需要或尺度的主体表达,常常以共同理想或统一目标的形式存在。目标、理想是主体需要或内在尺度的意识形态,而需要或尺度是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对需要或内在尺度的意识、观念实际上是主观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个体的理想和目标通过交流、商谈、辩论等而成为共同理想或统一目标,也就必然成为一种公共表达,成为公共价值的一种主观形式。
      公共表达侧重于主体需要或内在尺度的表达,但它又是由客体的公共效用决定的。当公共表达以主体需要或主体尺度的共同观念的形式存在的时候,似乎离客体很远了,但并没有脱离客体的效用。比如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无疑是侧重于主体本质的公共表达,它们与客体的效用有关系吗?乍看起来没有,但实际上还是有关系的,自由、平等、人权最终要体现在能够给人以自由、平等、人权的客体效用上。公共表达作为一种共同观念可能是抽象的,但它并不脱离客体的效用,它是由客体的公共效用决定的。
      公共表达必然要规范化,主观的公共价值必然以公共规范的形式存在。因为,公共表达不是为表达而表达,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主体的本质,使主体的公共需要得到满足。而要满足主体的公共需要,必须诉诸主体的行动。这种行动必须与公共需要的方向一致,必须考虑环境、条件以及操作的可能性,即主体的行动必须遵循某种恰当、合理的规范。而且,满足公共需要的主体行动,决不是单个主体的行动所能做得到的,必须是有关主体的共同行动。所以,这里所谓的主体行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就不是一种个人规范,而是一种公共规范,即一定共同体中所有人都应该遵循的共同规范。
      反过来说,人们所遵循的共同规范或者说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必然与人们的公共表达有关,与客体的公共效用有关。规范相对于人而言是一种约束,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如果不是不得已,不是因为“规范”能带来更多的利益,人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遵循规范的。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遵循某种规范,一定是因为这种规范与人们意识到的自身需要(即自我表达)相一致,与人们意识到的客体效用之间有一致性联系。而人们共同遵循的规范无疑与人们的公共表达(公共需要)一致,与人们对客体公共效用的意识有一致性联系。
      当然,人类社会实际存在的“共同规范”或所谓普遍性规范,不一定都准确对应着人们的“公共表达”和对象的“公共效用”,而可能有所偏离甚至背道而驰。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类社会的争斗可能使得一定历史时期内的大多数人失去了话语权,少数人代替人们“表达”意愿、“感受”事物的效用,少数人的自私自利使得表达和感受背离了“公共性”,大多数人则被迫接受了与其真实意愿和利益感受相悖的“共同规范”;另一方面,人类社会存在的“共同规范”或普遍性规范其实并非一定共同体中所有人都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只是部分人遵循,而另一部分可以享受特权,不受“共同规范”的约束。这样的“共同规范”当然有可能偏离或背离真正的“公共表达”与“公共效用”。但我们相信,即便如此,“公共效用”与“公共表达”依然存在,依然发生作用,它一方面生成真正的公共规范,另一方面则成为虚伪的“共同规范”的批判性武器。
      显然,以“公共价值”理念解决价值共识问题是最恰当的。公共价值完全避免了普世价值的缺陷:它既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又承认价值的主观性,使价值上的共识有了客观基础,有了理性和活力;它强调价值的“公共性”,避免了“共识”的过度,使多元性和丰富性得以保存,使人的自由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它考虑到了不同范围的价值共识问题,使这一理念具有更普遍的指导意义。
      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共价值”融入了民主、平等、和谐等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较之于“普世价值”有更丰富的内涵、更深刻的说服力。“公共”或“公共性”不只是强调客体的属性,同时也反映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多个主体同时与同一客体之间的关系谓之“公共”,同一客体同时相对于多个客体而具有的共享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谓之“公共性”。多个主体“公共”地对应一个客体,意味着多个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多个主体“平等”地对应同一客体的关系格局则意味着民主与和谐。平等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而民主也以平等为前提;没有民主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平等民主也无从说起。和谐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睦协调,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民主关系是整个和谐格局的核心内涵,人与人之间即主体与主体之间保持一种平等民主的和睦关系,才能使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保持协调。而整个格局的和谐,与公共价值的寻求、建设、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和谐作为人类社会一种自觉的、主体性的过程,必然要求价值理念和价值规范的统一,没有统一价值,人们没有统一的方向和尺度不可能有和谐。但这种统一又不能是绝对的同一,绝对同一、没有差别和丰富多彩的同一不是和谐。如何在差别与丰富性中建立价值共识?唯公共价值而已。
      责任编辑:饶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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