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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石牌调查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7:00:19 点击:

    [摘要]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习惯法这种本土的法律资源日渐被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所侵蚀,少数民族习惯法究竟还有没有现实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带着这些疑问,笔者以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为个案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研。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是新石牌立得最多、保留得最完整的村寨之一。全村有7个自然屯,其中4个屯立有新石牌。尽管各屯的石牌组织已经名存实亡,但新石牌在调整村民的社会关系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新石牌;现实影响

    [作者简介]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刘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9-0158-04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方法

    关于习惯法,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们此次调研所使用的“习惯法”均指第二种意义上的习惯法。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习惯法这种本土的法律资源日渐被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所侵蚀,少数民族习惯法究竟还有没有现实影响?影响程度如何?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影响?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又如何?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以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为个案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研。

    正如费老所言,“世界的瑶族中心在中国,中国的瑶族中心在金秀”,金秀是瑶族的主要聚居地,并分布有瑶族的五个支系即盘瑶、茶山瑶、山子瑶、花篮瑶、坳瑶。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共有7个自然屯,其中4个自然屯在上世纪90年代都立有新的石牌,以此村为个案进行调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普遍性,有利于我们对石牌的现实影响的了解。

    在方法上,我们使用了史料分析和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尤其以田野调查为重。在田野调查中,采取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2006年2月13日至14日,参加此次调研活动的5位老师和学生依次走访了六段村的六段屯、三片屯、将军屯、杨柳屯等村屯,收集到了六段屯、三片屯、将军屯、双永屯4个村屯的新石牌以及六段村委的村规民约,采访了六段屯的石牌头人,并在六段屯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六段村的自然环境

    金秀瑶族自治县成立于1952年5月28日,是全国第一个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中部偏东,地处桂中,共有11个乡镇。金秀镇是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山脊中心区,成倒“人”字形,下辖六拉、金田、和平、六段、长二、罗孟、共和7个村民委员会和金秀镇街道委员会。

    六段村民委员会共有六段、三片、将军、杨柳、双永等7个自然屯共240户1098人,劳动力634人,全村有党员63名。耕地面积2709亩,其中水田665亩,旱地2044亩;有林地面积115749亩,用材林31248亩;有4万亩集体林场和1000亩茶山,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号05JA820004)农民人均纯收入1128元。其中六段屯是我们此次调研活动的重点。

    六段屯三面环山,村屯很小,只有一条狭长的街道,街的两头各有一个寨门,街两旁的老屋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街中央立有一块镶嵌于墙的石牌。两侧的老屋傍着连绵起伏的青山,当地的村民称这样的地势为“五马回巢”。每家每户都有吊楼,显然过去这里有爬楼的风俗,这是当地的一种恋爱方式。全屯共80多户人家,实住62户,共278人,村民的主要收入来自外出务工和外销茶叶。屯里有一家茶叶加工厂和一家正在建设的度假村。

    三、六段村新石牌的内容和特征

    新石牌是相对于旧石牌而言的,主要是指上个世纪90年代各个村屯以石牌形式制定的村规民约。六段村的六段屯、三片屯、将军屯、双永屯都分别在屯里显眼的地方立有新石牌。六段屯立于一九九一年正月初一,共有十二条条款;三片屯立于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有八条条款;将军屯立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共有十二条条款;双永屯立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共有十七条条款。各屯新石牌的内容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盗窃方面的规定

    六段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进入民家盗窃财物者,按损失计算赔偿外加罚款叁倍。偷盗他人杉树者,按“地径”每寸直径罚款拾伍元。偷盗棕皮、油桐、瓜果等,按每斤罚款伍元。

    三片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偷盗财物者罚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肉、三十元钱,失物归原主,全村共吃石牌饭。

    将军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偷他人柴山竹林竹笋果类或其他作物,按每根(个)罚款十元。偷一根杉木,按物价赔偿外加三倍以上罚金;偷一切家具电用机器等,处以伍佰元罚金。偷鸡摸狗者,除按价赔偿外,加罚贰佰元。

    双永屯的石牌有4条规定:进人民家盗窃财物者,按损失计算赔偿给失主,并罚款盗窃者贰佰元。对于偷盗他人杉木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直径罚款贰拾元,并负完偷盗所在树山全部责任。偷盗家畜者,按价赔偿给失主,偷鸡、鸭的,每只罚款壹佰陆拾元,偷狗的,每只罚款叁佰贰拾元。偷盗棕皮、桐油、竹笋、蔬菜水果、八角等,按价罚款拾倍。

    2.有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六段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嫖人妻女或诱他人共奸者罚款壹仟圆,办酒席拾桌,每桌壹百圆供全村人进餐,由违犯者登门为对方赔礼道歉。

    三片屯的石牌有2条规定:嫖赌窝家者,罚打锣游巷,按第一条办。强奸妇女,拐买人口者,罚一千元赔偿受害者,按第二办。

    将军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破坏他人婚姻,男女嫖娼,各罚款壹仟伍佰元。

    双永屯石牌没有相关规定。

    3.有关毁坏村容、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方面的规定

    六段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毁坏村容、破坏公共财物者,每次按损失价值赔偿加罚款两佰圆。擅自占用公场、公物不退者,每次罚款壹佰圆。破坏或妨碍交通水电造成损失者,按折价赔偿加罚款伍倍。

    三片屯的石牌有2条规定:砍伐本村公共护林区或林木者,罚砍一交二十,石牌和村委各半。破坏交通、公共场所、集体财产者,罚加倍赔偿外再按第一条办。

    将军屯的石牌有2条规定:禁止在学校、会场、村庄、山脉附近乱扔乱倒垃圾,须按规定使用水井,违者各罚款十元。凡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除没收外,加罚款十元。

    双永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毁坏村容、破坏公共财物者,按损失赔偿并罚款贰佰元。擅自占用公场、公物不退者,每次罚款壹佰元。破坏水电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并罚款伍倍。

    4.有关里通外合,扰乱屯里治安方面的规定

    六段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里通外合、聚众赌博、打斗扰乱人心者,按损失折价赔偿,每次加罚款贰佰圆。

    三片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勾生吃熟、里通外合、扰乱村屯者,按第一条办。

    将军屯石牌没有相关规定。

    双永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里通外合,打架斗殴,造成财物损失的,按价赔偿并罚款壹佰元。

    5.有关执法违法者及打击报复者的处罚和护法者的奖励方面的规定

    六段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石牌执行人员犯本条款加倍处罚。打击报复造成伤害者从重处罚,由犯者登门为对方赔礼道歉。执法护法有功者奖。

    三片屯的石牌有1条规定:捉案者,罚犯者五十至五百元奖给捉案者。

    将军屯的石牌有2条规定:对检举违法者奖给罚金50%,对检举和执行者如有报复行为要加倍从重处罚。执法者如有不按本条例执行,罚款贰佰元,执法者违法加倍处罚。

    双永屯的石牌有3条规定:经村民报告后,执法人员包庇某人隐瞒事实的,罚款壹佰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造成伤害者,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并罚款贰佰元。执法护法人员犯本村规条约的,加倍处罚。

    6.其他方面

    将军屯的石牌有赌博方面的规定:凡参赌者给予每人罚款一百元,提供赌场、赌具各罚款贰佰元。

    双永屯的石牌有杉树方面的规定:谁家砍伐和转让杉木必须要点清界限,不得随意跨越,若故意超越界限转让或砍伐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罚款四元,杉木归还失主。如谁家转让杉木,求购者必须要和家长商议,若不和家长商议的,家长有权收回杉山,并罚款求购者壹佰元。在各户杉木或地界管辖的松树、杂木,均不许谁人乱砍乱伐,对于乱砍乱伐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罚款贰元。

    新石牌的特点:(1)从目的上看,新石牌主要是维护本屯的社会治安秩序,其内容涉及的面比较集中,主要体现在盗窃、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毁坏公共财物及设施和扰乱屯里治安等方面。(2)从处罚的手段上看,废除了各种酷刑,对违反者的惩治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适用罚款和请全屯人吃饭即吃石牌饭的方式进行处罚。(3)奖惩分明。执法者违反加倍处罚,打击报复者从重处罚,检举者给予一定奖励。

    四、六段屯调查问卷的分析

    我们对六段屯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程度的村民发放问卷,共收回27份有效问卷。在有效样本中被调查者均为茶山瑶,其中男性占55.6%,女性占44.4%;20岁以下的占25.9%,21岁至30岁的占18.5%,3l岁至50岁的占18.5%,51岁至60岁的占14.8%,60岁以上的占22.2%;文盲占7.4%,小学生占48.1%,初中生占33.3%,高中生占7.4%,念私塾的占3.7%;农民占77.8%,无职业者占18.5%,外出务工的占3.7%。

    通过走村入户开展问卷调查,我们了解了石牌及村规民约在该村屯的影响,摸清了该村屯最主要的纠纷类型及其解决的方式,弄清了该村屯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风俗习惯及老人在村中的权威。具体情况如下:

    1.大部分村民都知道石牌。被调查的村民中,知道石牌这回事的共26人,占96.3%;不知道石牌的有1人,占3.7%。

    2.多数村民都了解石牌的内容。被调查的村民中,非常清楚石牌内容的共12人,占44.4%;大概了解的共10人,占37%;不太了解的有5人,占18.5%

    3.有超过半数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认为石牌至今仍发挥着作用。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有作用的共13人,占48.1%;认为有一点作用的有1人,占3.7%;认为没有什么作用的共9人,占33.3%;不知道是否还发挥作用的有4人,占14.8%。

    4.绝大多数的村民明确表示希望石牌这种制度能长期存在下去。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石牌应该存在下去的共26人,占96.3%;不知道是否应该存在下去的有1人,占3.7%。

    5.多数村民认为有村规民约,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村规民约和石牌是一回事。被调查的村民中,知道村规民约的共21人,占77.8%;不知道的有6人,占22.2%。

    6.在知道村规民约的村民中(21人),绝大多数认为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作用。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村规民约作用很大的共12人,占57.1%;认为其作用一般的共7人,占33.3%;认为没有什么作用的共2人,占9.5%。

    7.在知道村规民约的村民中(21人),绝大多数表示愿意接受用村规民约来解决纠纷。被调查的村民中,接受这种方式的有19人,占90.5%;另有9.5%的人共2人认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合理就接受,如果不合理就会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8.对村规民约的违反多集中由村里来处理。在知道村规民约的村民中(21人),认为应由村里来处理的有8人次,罚款的有6人次,请全屯的人喝酒的有5人次,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的有5人次。

    9.村里发生最多的纠纷是山林纠纷。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发生最多的纠纷是山林纠纷的共25人,占92.6%;其余2人不清楚村里的纠纷,占7.4%。

    10.发生纠纷后最主要的解决方式是私下处理。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会私下处理的有共14人,占51.9%。其余依次为:由村小组调解的共6人,占22.2%;交给村里老人解决的共5人,占18.5%;只有7.4%的人会诉之于法院,有2人。不上法院的主要原因是发生的纠纷都是一些小纠纷,没有必要上法院,私下或村里都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原因占44%,其余依次为:费时间的占28%,无力支付费用的占20%,不知道的占8%。

    11.村里的老人在生产生活中仍发挥着一定作用。被调查的村民中,14.8%的村民认为老人的作用很大,共4人;48.1%的村民认为老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共13人;还有10人认为老人在解决纠纷方面已不起作用了,占37%。在认为老人发挥作用的村民中(17人),多数表示老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共事业中,尤其是山林山界的纠纷,共7人,占41.2%,其余依次为:家庭纠纷共4人,占23.5%;各个方面的纠纷共4人,占23.5%;邻里纠纷共2人,占11.8%。

    12.被调查的村民中,100%的人都认为婚姻自由,并且会采取法律的形式即到民政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这会涉及计划生育和生育指标的问题。

    13.瑶族家庭财产分割最主要的方式是由父母说了算。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由父母说了算的共23人,占85.1%;认为由兄弟姐妹说了算的共2人,占7.4%;不太清楚的有2人,占7.4%。而且儿子与女儿在继承财产方面区别并不大,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儿子和女儿在继承财产时是平等的共12人,占44.4%;认为略有一点差别但并不明显的共12人,占44.4%;认为完全不一样的有3人,占11.1%。

    14.生产方面的禁忌过去有一些,但现在已经基本不讲究了。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没有禁忌的共15人,占55.6%;不知道的共8人,占29.6%;认为有禁忌的有4人,占14.8%。

    15.国家法律发挥的作用大。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国家法律的作用很大的共22人,占81.5%;认为作用一般的共4人,占14.8%;认为作用不大的有1人,占3.7%。

    五、结论与反思

    1.六段屯的石牌头人实际上已不再管理石牌事务,新的石牌头人在现有的条件下又不能自发地产生,致使石牌组织形同虚设。尽管石牌已不再执行,但石牌制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早已深入民心,根深蒂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还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村民普遍表示接受石牌这种组织方式,并且愿意受其约束。石牌应该在其与国家法的互动中获得重塑。

    2.新中国成立后,大瑶山的许多村委都制定了村规民约以实现自治管理,六段村委也不例外。有的村规民约带有石牌制度的性质,是民间的;有的村规民约则具有官方特色,是由村委主持制定的,六段村委的村规民约属于后者。村规民约的实际效力要比石牌大,在六段屯中认为村规民约有作用的占90.5%;而认为石牌有作用的占51.9%;在杨柳屯中认为村规民约有作用的占100%,而认为石牌有作用的占40%。可见,石牌的约束力有日渐减弱的趋势,而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则逐渐突现。

    3.习惯法与国家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现象,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当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作用大的时候,石牌的作用就会相对减弱,比如杨柳屯;而当石牌作用大的时候(这种作用可能是潜在的),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又会遭到削弱,比如六段屯。

    [责任编辑: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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