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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驾入刑 “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5 04:43:59 点击: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今年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肇事第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8月30日,19岁的周永全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喝了酒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超速行驶在玉溪中心城区,连续撞击路人和车辆,酿成两死两伤的惨剧。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事发时因精神恍惚“一直踩着油门”,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事实上,玉溪“毒驾”肇事案并非个案,近年来由于吸毒者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就有学者建议在“危险驾驶罪”中引入毒驾情形。不过,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驾及飙车入刑。
      “毒驾”情形不断,且危害日益严重
      2012年4月22日上午,一辆载有31名游客,从上海驶往常熟的旅游大巴车在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1年10月19日17时,福州宁化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二环路和工业路附近疯狂飙车,时而高速飞驰,时而忽左忽右玩“飘移”,阻挡任何想超越他的车辆,险象环生。派出所和交巡警部门出动多辆警车对飙车车辆进行“围追堵截”,经过1个多小时才把飙车者拦截下来。经检测,嫌疑人郭伟当日中午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认为有人在追杀他,遂在市区高速驾驶。
      2010年8月12日,在辽宁丹东,一名吸毒男子疯撞数车,母亲与民警轮番劝说后自首。
      2010年7月26日,北京西四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失控的出租车如同脱缰的野马剐蹭同向行驶的21辆车,事前曾吸毒的肇事“的哥”却称毫不知情。
      2010年5月26日,浙江杭州市区,一位吸食K粉的男子驾车冲进人群,连撞17名行人,撞飞4个摊位,最后撞上台阶才停下,肇事者被救出时还在不停地摇头晃脑。
      据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统计,近年来,毒品犯罪特别是以冰毒、K粉、摇头丸等为主要对象的合成毒品犯罪不断上升,其中滥用合成毒品以平均每年30%的增幅发展,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陈存仪曾向媒体透露,有些货车司机长途驾驶时,服用合成毒品以提神。
      据浙江省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2.4万人,其中近四分之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据统计,目前我国仅有案可查的吸毒人员总数就已超过百万,且总量逐年递增。而到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吸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显而易见。由于毒品会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毒驾”极易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被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过,众所周知的是,吸毒这一单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吸毒后驾驶行为比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程度更深,社会危害后果更大,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李文君说:“毒驾”猛于虎。对“毒驾”行为必须出重拳治理,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实行“毒驾”入刑,对“毒驾”“零容忍”。
      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进行核查。
      今年3月15日,香港正式生效实施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对吸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粉”)、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大麻、可卡因及摇头丸,不论驾驶能力是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
      法律惩治“毒驾”,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的提案。他认为,目前“毒驾”在我国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对“毒驾”处罚力度远不如“醉驾”,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与“酒驾”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却显得过于宽容。相对于“酒驾”和“醉驾”,“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施杰分析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和吸毒驾驶都是被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毒驾”如果没有引发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认定为违反《禁毒法》的行为,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一般都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
      据了解,尽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曾有交管人员表示,由于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交管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因此,该条款现实中难以操作。施杰说,我国“毒驾”入刑时机已成熟。   施杰认为,无论是“醉驾”、“毒驾”,还是“超速”、“闯红灯”,都是危险驾驶的一种形式。让“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还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为事前防范提供一个入口。相对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惩罚更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及时禁止危险驾驶行为,就是把法益保护提前,实际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保护,可以有效遏制那些因毒驾而酿成的悲剧,“虽然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成本,但与危险驾驶造成的社会后果比,应该是大大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 施杰说。
      尽管“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大于“酒驾”和“醉驾”,但目前公安机关在发现、打击“毒驾”方面还面临不少难题。福州茶亭派出所副所长陈国强说,公安民警路面执勤时主要还是查处“酒驾”、“醉驾”,查明嫌疑人是否吸毒需要尿检或血检,路面执勤时没有条件快速检测“毒驾”,除非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或驾驶人出现明显异常时,才会将其控制进行检测。交警对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一般不会对其有否吸毒史进行调查,越来越多的吸毒者持有驾驶证,这种状况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新的威胁。
      针对今年以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提出,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滥用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日趋严重,特别是‘毒驾’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明显增多”,江苏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骆旭明说,“以往对一些离奇的车祸,一般只会测酒精含量,现在则还要进行尿检”。据此,江苏全省严查“毒驾”。
      治理“毒驾”,浙江走在全国的前列。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该省公安厅在2011年6月下发了规定,对有吸毒史的新申领驾证人员,一律要求提供尿检证明。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和湖北等地,也正在积极借鉴浙江经验,加紧出台针对“毒驾”的管控措施。
      “毒驾”入刑,意义或比“醉驾”入刑更深远
      近年来,合成毒品冰毒、K粉、摇头丸等在我国不少地区蔓延, “毒驾”形势日趋严峻,“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第25个国际禁毒日前夕,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姿态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员吸毒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为“毒驾入刑”积累实践经验。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6月26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建议将吸毒驾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呼声早已有之,201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曾邀请专家就制定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专题研讨。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卢建平等刑法学者一致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方案没有穷尽需要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建议增加“危险驾驶”的兜底性规定,为将来增加危险驾驶方式预留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金硕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陈春平,也都提出应该增加规定“毒驾”等其他危险驾驶的情形。
      “讨论‘毒驾’要不要入刑,可以从两方面论证,一是“毒驾”的危害性,二是”毒驾”现象的发展趋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说:“毒品的化学成分比酒精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更大,‘毒驾’肇事案件也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所以和‘醉驾’一样存在入刑的必要性。”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只包括醉驾和飙车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毒驾”。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毒驾”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则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洪道德认为,这样就放过了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
      不肇事不担刑责,一旦肇事就是恶性事故。惩治力度与违法成本很不相称,难以遏制“毒驾”行为。近10年来,全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
      “‘毒驾’入刑能够加大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力度,意义或比‘醉驾’入刑的意义更深远。”研制出“唾液测毒”的北京朗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陈桂勇认为。
      至于“毒驾”入刑的罪名和刑期问题,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秋琴分析说,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技术层面比较简单。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对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还是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还需要论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毒驾”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实践中往往也是嫌疑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公安民警查处毒品案件时“顺带”才发现“毒驾”,处罚也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很难对“毒驾”者起到震慑作用。“刑法作为法律体系里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不能因为民意的沸腾,在不成熟的时机就将处罚上升到刑法层面。一项立法的出台,要在平衡社会治理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娄秋琴强调。   “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虽然早有呼声,但“毒驾“入刑至今未能实现,诸多配套条件的不完备可能是其重要原因。执法过程中如何检测驾驶人是否吸毒是一大难题。不少一线执法交警认为,“毒驾入刑”出台前一定要制定检验“毒驾”的参考标准,并配置如检测酒驾一样方便的现场执法检测仪器。
      目前,执法人员基本只能靠目测发现“毒驾”,比如对行驶速度极快、左右摇晃等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车辆,才会有所选择地进行检查。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打击“毒驾”首先在检测环节就遇到了难题。查处吸毒的常规方法是尿检,但尿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并不适用于路边快速、大规模筛查。
      目前,在我国申领驾驶证,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据统计,浙江在册的12万吸毒人员中,有1/4的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我们在武汉的调研,这一比例已达1/3,由于吸毒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被查出的‘毒驾’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陈桂勇提出,事先检查、源头管控,才是治本之道。
      办理过北京“毒驾”第一案的丰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若怡说,该院共办理过5件“毒驾”案,其中3件驾驶人是“的哥”。她建议飞机、火车、船舶、公交、地铁、出租和长途客运等事关公共安全的行业,招聘司机时应当检查“涉毒”状况,将有吸毒史的应聘者挡在“门外”。
      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之一。北京律师董来超认为,缉毒部门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与交警部门协作,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因戒毒难、复吸率高,两部门还应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施杰认为,如果“毒驾”入刑,如何操作将是最大难题,“哪些药品属于毒品,吸食多大分量属于‘毒驾’,吸食毒品后马上开车和半天后再去开车是否应当处以同样刑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规定。”但他同时表示,检测毒品难或者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毒驾”难以入刑的理由。
      更多的意见则认为,厘清和明确界定治安管理、“毒驾”入刑、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几种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也是一件难事。相比“酒驾”者,“毒驾”驾驶员的吸毒因素复杂得多,完善对疑似吸毒人员的检测、鉴定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这些都将导致“毒驾”入刑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毒驾’入刑,关键还在于如何去发现这类犯罪。”马若怡透露,执法机关正在积极寻找通过唾液检查等方法,进行“毒驾”检测。
      能否快速在路边对司机进行“毒驾”筛查呢?“‘唾液测毒’可以当场出结果。”据陈桂勇介绍,“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另外,有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成分,‘唾液测毒’还能区分出是‘吃药’还是‘吸毒’。”陈桂勇说。
      另外,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禁毒工作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查处“酒驾”则由交管部门负责。如果“毒驾”入刑,就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协调、信息共享和人员调配。比起检测技术、部门协调等问题,学界和实务工作者更关心“毒驾”入刑的立案标准和刑罚设置。
      陈忠航、张世清等基层民警建议说,应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与交警部门协作,根据吸毒人员情况,可以采取暂扣甚至吊销驾驶证的措施。
      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驾照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可以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编辑/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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