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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大逻辑学_黑格尔《逻辑学》范畴推演思路及推理特征辨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39:17 点击:

      摘 要:《逻辑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础和灵魂,因此准确把握《逻辑学》纯粹范畴的推演思路及其推理特征是了解黑格尔思辨哲学本质的关键。以“存在论”诸范畴推演为例,以便准确把握黑格尔哲学思想的论证特征。
      关键词:范畴;推演;存在论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047-02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哲学体系,就其最终所采取的形式而言,是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者构成的。逻辑学是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也是全体系的灵魂和核心,而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则是逻辑学的应用或应用逻辑学。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著述中最能体现和表达其思辨哲学本质的著作,“是他思想的本体论或存在论”“是关于存在之规划,它是其体系的提纲”,它以语言晦涩,逻辑严谨,推理抽象被公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难读的经典著作之一。准确把握黑格尔逻辑学纯粹范畴的推演思路,是我们走进黑格尔哲学并对其学说作出合理评价的关键。本文以《逻辑学》第一部分“存在论”为参考,对黑格尔思想特征作一简要总结。
      一、存在(Sein)——逻辑学之开端
      黑格尔在“扬弃”(Anfheben)费希特和谢林思想的基础上,以“存在”(Sein又译作“是”或“有”)为其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黑格尔认为“最初的开端绝不可能是任何经过中介或进一步得到规定的东西”[1]167,开端必须以直接的、最抽象、最无内容、最没有规定性为其标准,只有最抽象的东西才是最普遍、最能涵盖一切的东西。“存在”是一个“没有得到规定”的“纯粹的思想”,它只是一个“潜在的概念”,潜在地预示着某种规定性但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的规定性。它的无规定性就决定了“存在”只能是一个最抽象的范畴,也只有在最抽象的“存在”中才可能顺理成章地推演出其他一切具有规定性的范畴来。据此,黑格尔整个学说便以“存在”为推演起点。
      概念一经被规定,就只能是具体的和有限的范畴。以“纯存在”为开端,可以具有规定性的范畴为开端所带来的逻辑困境,在黑格尔哲学中,存在不仅满足于充当逻辑体系的开端和整个绝对精神的发端,它本身必须要在不断的矛盾对立中反观、充实自我,使其潜在的性质最终外化为现实的自然界和人类精神。因此以存在为开端,也同时蕴含着概念的辩证的、能动的发展本性。
      二、存在(Sein)——无(Nichts)——变易(Werden)
      在逻辑学中,作为开端的“存在”或“有”除了表示一物或某物“是”以外,再没有任何规定性。“纯存在”本身再不具有规定性,而只是一个空虚抽象的无内容的概念。然而当人们更进一步地询问“纯存在”的实质时就不难发现,“纯存在”仅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无”。 因此,当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存在”反问自身时,便会从自身的自我否定推演出逻辑学的第二个范畴“无”。“无”(Nichts)是存在的直接过渡,是存在自身直接的对立物,二者之间表现出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存在和无的对立是完全直接性中的对立,对立双方虽然在概念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但就其本质而言,二者都是同样的无规定性,二者的区别“是一种意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样的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1]173存在和无是通过相互过渡证明只有把它们作为环节包含在内的两者的统一——“变易”才是它们两者的“真理”。“因此,存在和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这个统一就是变易。”[1]195
      这里就产生了逻辑学中的第一个具体范畴——“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统一,存在和无作为被扬弃的东西包含在变易之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在存在和无的相互过渡中,变易表现出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定性,即从无到有(存在)的“产生”和从有(存在)到无的“消亡”。
      三、质——量——度
      关于质与量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指出:“一般说来,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为某物,是由于它的质,它在失去自己的质的时候,就不再是某物。”[1]179“量是不复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而是与存在分开了的。它是被扬弃的和转化成毫无所谓的质。它包含存在之变动不居,而事物本身,即存在(量是存在的一个规定性)并不会因它而遭受变动。”[1]179由此可知,“质”是一种直接的、抽象的、简单的并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同时“质”是某物成其自身的本质规定性,质的改变也就意味着某物已经丧失了成为某物的本质规定性而成为他物。
      在逻辑学中“质”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纯存在”—“定在”—“自为存在”的由低到高,由抽象到具体的阶段。质的规定使得特定存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来规定。“某物变为一个他物,而这个他物本身又是一个某物,因此这个某物同一变成为一个他物,如此递进,以至无限。”[1]182黑格尔把这种“无限递进”称为“坏的无限”,他认为“这种无限时空虚的,知识有限之否定,而有限性仍然重复发生,还没有得到扬弃……这种无限乃是互相转化的某物与别物两项彼此交互往复之无穷进展。”[1]183“真正的无限”是包含有限在内的,不是对“有限”的存在的单纯否定,而是对这种否定之否定;即“在它的他物中也在它自身,或作为过程来表述,是在它的他物中同时也达到自身。”[1]183只有回到每个事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规定性。而其他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便成了“多”,于是就有了“一”和“多”的关系,同时逻辑范畴的推演也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
      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把“量”分为三个环节——“纯量”(Die reine Quantitat),“限量”(Das Quantum)和“等级”(Das Grad)。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
      四、存在论范畴推演之特征   1.范畴推演之动因——范畴的自我推进
      在《逻辑学》第一部分“存在论”中,黑格尔反对当概念进入到“质”的第二阶段——“定在”阶段时通过“他物”获得自身规定性的“无限”。他认为那种“无限递进,以至无穷”的推进方式不是对事物自身有限性的“扬弃”,而是仍然徘徊在有限性的层面上用“他物”否定“此物”,这是一种毫无结果的“坏无限”。而黑格尔认为“真正的无限”是包含有限在内的,不是对“有限”的存在的单纯否定,而是对这种否定之否定;即“在它的他物中也在它自身,或作为过程来表述,是在它的他物中同时也达到自身。”[1]183只有回到每个事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规定性。“坏无限”或“恶无限”是一种简单的“线性追溯”,无限追问,因为人的经验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这种直线式的追溯是没有终点的。而黑格尔所说的“真无限”或“好无限”其实是一种“圆圈”式的无限,这种无限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虽然从纵向来看范畴是无限推进的,但横向而言,范畴运转的范围和轨迹确实有限的。“真无限”不在通过“他物”来限制和规定以至于否定“此物”,而是“此物”通过自身并把自身看做“自为的一”,实现自己规定自己。逻辑范畴的推演其实是范畴的自我推进、自身发展。这一发展过程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
      因此,在范畴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通过超然物外的“上帝”作为推动者,赋予范畴发展的动力。范畴的推演是在自我认识,自我反思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的扬弃,让自身不断获得具体而且丰富的规定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范畴是“自足”的,而且每一个范畴都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这里也可以理解因何人们称黑格尔为“泛神论”者。
      2.范畴推演之方法——“正反合”三段式
      在整部《逻辑学》中,从最初的“纯存在”到“绝对理念”中间经历了诸多阶段。在阅读逻辑学著作时,如果仅仅通过范畴自我推演、自我发展,单纯地从前往后推演,从开端到终点的线性推理经常会遇到一些理解上的困惑。因为但凡理解黑格尔逻辑学范畴演进规则的人都认为,当阅读理解过程受阻于某一概念时,最应该从下文寻求“暗示”,而这种“暗示”在逻辑学中随处可见,这里其实把握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法——“正反合”三段式推理模式。
      宏观上,黑格尔整个《哲学全书》是一个“正反合”的“大圆圈”,即逻辑学(正题)——自然哲学(反题)——精神哲学(合题);再如作为逻辑学有机构成部分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螺旋式发展的“圆圈”,即“存在”(正题)——“本质”(反题)——“概念”(合题)。而当我们的理解深入到具体各部分时,同样会发现存在论中最初的“存在”(正题)——“无”(反题)——“变易”(合题)的三段式,以及“质”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纯存在”(正题)——“特定存在”(反题)——“自为存在”(合题)。
      在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中,“正反合”三段式也可以理解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规律。逻辑范畴的推演过程正是范畴经过“正题”即自身直接的肯定,到“反题”(在对立中否定自身)最终过渡到“合题”(即“正题”和“反题”的统一,“合题”通常在扬弃“正题”和“反题”的基础上,将二者合理地统一于自身,作为自身的两个环节。)。
      概念的这种“正反合”三段式的推演路径,这种发展后来被形象地概括为“螺旋式”的发展,这是把握黑格尔范畴演进思路的关键,也是理解黑格尔整个唯心主义体系的必经之路。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也正是在这种发展模式中被充分地表现出来,后来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称其为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即辩证法,将其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规律的核心理论来源加以继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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