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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官员选拔制度【法德两国廉政建设之借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3 04:47:23 点击:

      摘要 法德经过百余年法制民主建设,业已形成有效之廉政体制。两国虽体制不一,但通过分析比较,亦可以借鉴的出若干共同点来。这些他国先人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之处,对于我国目前的腐败倡廉建设是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德国 法国 反腐经验 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法德作为法制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是中国法制建设学习的对象之一。其廉政建设之经验,当可赖以借鉴。目前,我国腐败现象虽得到一定遏制,但部分行业、地区仍日趋严重。肇因虽属多样,但论重要因素,盖因制度、机构设置之不合理性。本文谨就两国在此类方面的经验,简要介绍一二。
      一、法国的廉政体系和国家预防贪污腐败中心
      国家廉政体需有一系列支柱构成,这些支柱的强弱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国的整体廉政建设。法国的议会、行政机关、法院(含行政和审法院)、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党团、压力集团和媒体等构成了廉政体系的主要支柱。这其中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为协调稳定各方,充分发挥了作用,并有效应对腐败案件的出现,帮助政府机构树立 “反腐标兵”的形象,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其主要职能是:
      1、分析新的腐败形式。中心的基本任务是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
      2、给政府提供咨询。中心的另一项职能是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如果某个领导察觉到本部门的腐败征兆,但对有关法律的运用不太熟悉,他可以向中心提出请求。中心不介入具体司法程序,一旦相关案件立案调查,中心便自动退出,将案子转交司法部门处理。且仅接受公共部门的请求,而不向私营单位或个人提供此项服务 。
      二、法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与信息公开制度
      1988年,法国出台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又扩大了申报范围,涵盖了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地方议会主席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国际经理)。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专门依法设置的委员会提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不论上任申报、日常申报还是离任申报,所有报告都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向全体国民公开,可免费、自由查询。特别是在公布总统大选结果时,必须附上当选总统的财产申报单。所有被公布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
      三、法国的公务员制度
      法国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政务官通过选举产生,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不得被解职。法国公务员的报酬一般要高于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稳定有保障。基本上端的是铁饭碗,没有后顾之忧。外出度假消费比企业工作人员通常要便宜一半左右。这些优厚的待遇、稳定的工作和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能使绝大多数公务员产生优越感和自律意识,从而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通过对相同机构和同等级别实行报酬差异的原则,打破了和平均主义,使公务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更加注重发挥自己的能力。其次,改进额外奖金制度。根据任务要求、每个人的义务要求和工作效率发放额外奖金。这种根据工作实绩实行不同比例报酬的做法已在法国各行政部门推行。
      四、德国的经验 在于强化预防机制,重在教育
      德国政府为预防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采取了多项措施,比如负有反贪职能的警察局每年都要拿出20%的精力来搞预防。德国所有的学校教材及公务员教材都把预防职务犯罪列为重要内容,并在义务教育和继续教育中贯之,他们还将政府出台的反腐败的法规编成书刊发行。通过传媒广为宣传,同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德国施行对公务人员严格的轮岗和约束机制
      在德国任职满5年者必须轮岗交流。对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税、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则规定一般3年必须轮岗;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对公务员接受礼物和好处严加规范。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任何礼品礼金,各部门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只能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23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而且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在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后如需要出席,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做广告的小礼品,等等。为了落实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有相关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六、借助新闻媒体和第三方组织的力量,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强大的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德国舆论监督的力量非常之大,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如发现关于腐败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媒体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辞职。
      德国透明国际组织成立于有三百多位成员,在柏林和慕尼黑各一个小组,主要任务是防止德国对外经贸活动中腐败问题的出现。有效和持续地防止和遏制腐败,单纯靠某方面的力量(如立法)是不够的。要国家、经济界和公民社会共同合作,组成联盟,逐步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和国际间反腐败的整体合作机制,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反腐败。
      七、总结德法经验
      德法两国关于勤政廉政制度的规定虽各有特色,但存在着许多共同的东西。这些制度可以说是经过各国实践检验的制度,具有可借鉴的价值,具体如下:   1、财产申报制度和分类管理公务员制度。
      完善公务员法中涉及公务员财产及变动的公开、公告制度。探索完善对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分类管理。
      2、权威独立的廉政管理机构,为加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德法两国都设有专门从事廉政管理的机构。法国设有“惩戒委员会”,德国为“腐败案件清理中心”。
      3、完善的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德法两国已经建立一套较为严密完善的公务员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察专员制度、行政裁判所、新闻舆论监督等。
      八、我国对德法两国经验的借鉴
      1、增强廉政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从德法经验看,廉政机构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保证廉政机构的权威性,其职权必须由相应的法律直接授权。可以考虑将行政监察权力排除在政府权力之外,使之成为专门监督政府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此,方能使廉政机构真正具有权威性,能够敢于对同级或下级政府实行监督。
      监察系统在人、事、物上也应具有独立性。中外行政监察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人事、财物上不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部门独立。也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监察机关依附于地方财政的弊端。因此,保持其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统一性,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2、完善公务员制度,及早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财产申报制度。
      3、增强廉政反腐工作的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反腐廉政经验都证明,廉政工作必须要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把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廉政勤政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增强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要把所查处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介报道,营造“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广开言路,国家廉政机关和监察部门要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并且按时处理,必须一一答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廉政勤政法律法规的制订中,也要以种形式让群众广泛参与,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媒体曝光的腐败案件,学习法国的经验,廉政部门必须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当然,前提是需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注释:
      陈源川.记者专访法国全球惟一的预防腐败机构.环球时报.2004年12月31日.
      朱雪宁.国外政府官员财务公开制度引介.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2期.
      陈春江.法国如何让公务员保廉.
      李姗姗.德国政府的廉政机制.党政论坛.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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