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诗论家易行主编的《古韵新风――当代诗词创新作品选辑》一套丛书,计收著名诗人霍松林、刘征、袁行霈、马凯、星汉、杨逸明、王亚平、易行等八人作品。每位诗人的《作品集》都分“诗作”“诗论”“诗评”“主要著作目录”四个部分,只是各人所收诗文多少不同而已:有的侧重“诗作”,有的侧重“诗论”。所收“诗作”,都是各自的创新之作,堪称精品;所收“诗论”,均为他们的独得之论,足称力作。可以说,各位的“诗作”与“诗论”基本一致:其“诗作”是其“诗论”的创作实践;其“诗论”则是其“诗作”的经验总结。读其诗。可知其诗学主张;观其论,能见其创作倾向。与此同时,还从“诗评”一辑中,领略许多名家评论名人名作的精当品评。
读罢此书,收获多多。其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对于诗词艺术规律和艺术规则的粗浅领悟。
著名文学理论家郑伯农同志在《马凯作品集・诗评》的文章《诗词规则与诗词规律》中指出:“规律应该是比规则更大的问题。文艺理论、诗词理论都是要研究规律,规律是根本,末的东西可能是一些具体规则。”规律与规则密不可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律是社会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虽经人的主观研究而发现,却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永恒存在,万古不磨,适用于古今中外和不同民族。规则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主观规定的。有些永远适用,有些也会过时,还可重新创立。在文学艺术创作中,充满了各式各样、无穷无尽的规则。越是高雅、精粹、珍贵的艺术。其规则也就越多、越严、越苛。所谓不精不粹。不足以为美。但不管怎样的艺术规则,都必须符合而不能违背艺术规律。规则是从规律中衍生出来的,是人对规律的一种主观细化。正如伯农所说:“规则是从哪儿来的,它是主观的一种规定,但这种主观规定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同上)因为规则一旦背离了艺术规律,就必然破坏了艺术,终至泯灭了艺术,违背规律的规则,难以久存,终被抛弃。所以,规则从属于但不等同于规律,规律制约着但不限定着规则:“规律是根本”。规则是枝叶。是否可以说规律决定艺术品质,规则决定艺术体裁?合乎艺术规则,未必能成艺术;合乎艺术规律,则必定就是艺术。例如诗的体裁:严守诗词格律的,是格律体(旧体诗);诗词格律不严的,是新古体;完全不讲格律的,是自由体;如同散文一般的,是散文诗体……规则不同,体裁有别,却都是诗的一种形式。至于是不是诗,则由诗的艺术规律――形象思维和诗意诗味决定。这也正是格律诗与“格律溜”、自由诗与顺口漓的区别所在。
诗歌艺术的基本规律,诗人们只能信守,唯有遵从;谁若背离,谁将受到规律严厉的惩罚。恰如马凯同志所说:“繁荣和发展中华诗词,要尊重艺术规律。美是艺术的本质。艺术规律就是追求美、反映美的规律,这是永恒的。”(《马凯作品集・传承和发展中华诗词》)诗歌艺术的各项规则,诗人们也不能轻易践踏。而应给予应有的尊重。这正像一个运动员,倘若去打篮球,就须遵守篮球的竞赛规则;倘若去踢足球,就必须遵守足球的竞赛规则……否则,便会遭到红牌罚下,没有资格继续参赛。
不过。艺术规则与体育规则有所不同,有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当变通,仍然不失其为艺术。例如,只要真正是诗,不合诗词格律体,可以是新古体;不合新古体,还可以是自由诗……当然,不得冒名顶替。切忌名实两乖。而且,根据内容需要,诗人可创立新的艺术规则,直至创制新体――不必如体育竞技那样。改变规则还得经过一定组织程序批准后才能执行。对于艺术,旧的规则过时了,逐渐消失;新的规则创立了,得到认同――关键在于约定俗成,而非行政命令。即使如同体育规则那样得到行政部门批准。新的艺术规则也难于畅行无限,因为人们都有创作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例如新声新韵的运用与推广,自由曲、自由词等新体的出现与流行,旧声旧韵和入声字的使用正在减少并将过时,恰像17世纪法国批评家圣・艾弗蒙说的,是“已被时间推翻了的规则”(《论对古代作家的摹仿》(见《西方文论选》上)。
我们的诗人词家,敢于弃旧图新,理当顺应时代,坚持与时俱进,力求熟谙诗道,不断进行探索。规律对人的确是种束缚,唯有努力把握、自觉运用诗的创作规律,才会从束缚中获取自由;规则对人也是一种限制,只要认真遵循、主动驾驭诗的艺术规则,便能在限制里探寻突破。但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切莫落入艺术陷阱:错把违规当突破,误认随意为自由!俄国伟大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正确的道路是这样:吸取你的前辈所做的一切,然后再往前走。”(引自《俄国文学史》下卷)让我们牢牢记住他的金玉良言。“功夫不是天生就,全在平时勤苦攻。”(《感赋蓬莱八仙过海处》)韩富品的诗句道出了诗友们共同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