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党校学习 > 正文

    【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探析】 农村刑事犯罪特点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51:30 点击:

      摘要: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该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对农村社会秩序破坏性极大,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阻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瓶颈”,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也成为法律界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课题。为此,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92-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近年来频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主旋律中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也已成为法律从业者必须直面的问题。自2010年以来,苍南县检察院办理各类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共计14件53人,涉及的罪名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碍公务罪等。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新特点
      1.数量上普遍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农村上升幅度高于城市,而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全家、全村人卷入。”[1]纵观苍南县近三年来发生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5件21人,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4件13人,因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的2件7人,因民生问题引发的1件4人,其他原因引发的2件8人。
      2.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更严密
      以往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大多处于无组织状态,参与的农民群众主要受宗族荣誉或利益的驱使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具有随意性和松散性的特点。但近几年频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却经历了酝酿、组织和策划的过程,其内部分工明确,策划者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如2011年5月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部分村民因承揽填方工程受挫,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遂以土地被征用未获补偿为由,从每个生产队推选出吕某拢、吕某格、吕某恕等9名代表,后发展到11名骨干,向村民共筹措资金57万元,组成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的固定团队,并多次召开会议商议,积极组织、策划,实施上访、破坏工程施工、聚众游行等一系列行为。
      3.暴力性、对抗性明显升级
      以往民众大多到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以上访、静坐为主,行为平和[2]。近年来,有些民众性事件逐渐由单纯的请愿上访型转向破坏施压型,对抗性、暴力性明显加强。如2010年7月27日上午,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龙港镇上南村“娘娘宫”这一违章工程予以拆除时,遭到数百名围观村民的阻挠,他们采用扔石头、砸砖块等暴力手段袭击在场执法人员,持续时间长达几个小时,造成执法人员及参与维稳的龙港公安分局民警及协警共15人受伤。
      4.借助网络力量推波助澜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媒介,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往往利用网络将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故意夸大和肆意歪曲,从而使广大不知情者陷入一种错误认知,引起网络舆情风暴,从而将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如上述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事件中,发起者为造声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效仿广东乌坎事件做法,先后三次组织几百名村民参与游行,将村民拿着横幅、小旗子,喊着“拥护共产党、拥护党中央、打到贪官、还我土地”口号的视频传到各个网络、论坛上,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5.利用境外媒体肆意炒作
      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的趋势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试图通过各种非常规手段[3],不惜借助外来媒体的炒作,煽风点火,将当地政府部门推到风口浪尖。如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事件的网络视频传到各个网络、论坛后,引起日本、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外记者的关注。对此,该事件的发起者分批接受国外记者的采访,其间还安排无知群众下跪让外国媒体进行拍照,一些外媒记者据此歪曲报道,借机炒作,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农村群体性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成因分析
      1.封建残余思想对农村村民的影响深远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深远,特别是在相对闭塞的农村,由于人口地域流动相对较小,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落,形成了浓厚的宗族、家族本位思想,宗族、宗派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农村盛行修家谱、建祠堂,以家谱、宗祠来区分亲疏远近,决定宗族利益,对外族、外姓有较强的排外情绪[4]。
      如上述苍南县龙港镇“娘娘宫”事件中,镇政府、土管、城管、规划等执法部门依法对这一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违,遭到上南村、上中村、上北村等周边村民的阻挠,民众普遍担忧“娘娘宫”被拆除后会影响地方太平,于是集结各个村中的老人、妇女、小孩等人员进行抵制,置执法人员的解释和劝阻于不顾,村民情绪一度失控,进而演变成民众暴力抗拒执法。
      2.民间纠纷、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民事纠纷以及农村利益格局的调整,衍生大量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成为农村治安防范的重大隐患,而村民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决定了其往往采取非理性的处理方式,农民不良情绪的宣泄最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如2008年7月份,温州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岛林场开始动工修建风力发电厂,2010年3月,原南坪乡(现分为四个村,即南坪村、新林村、三澳村、兴霞村)村民认为温州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征用的北关岛林场的权属应归南坪乡村民所有,不应归属霞关镇人民政府。2010年6月8日8时,因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岛林地权属归属问题,霞关镇的南坪村、新林村、三澳村、兴霞村的部分村民共三百余人对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霞关镇北关岛施工现场进行阻挠,致使霞关镇北关岛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而停滞,给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至2011年1月25日该项工程才得以施工。   3.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触角不灵
      农村改革发展伴生着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类矛盾、纠纷凸现,使农村的社会管理任务加重,目前大部分乡镇的治安、调解组织因经费不足、人手不够而软弱涣散、名存实亡,而村级治保、民调组织也形同虚设,难以形成治安防范网络体系[4]。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使一些犯罪苗头不能得到及时防控,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煽动,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如2012年3月29日,苍南县钱库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坐落于钱库镇望里办事处辖区内的53家违章建筑采取了断电措施。为给望里镇政府施加压力,次日上午8时,百余业主及家属先后来到望里供电所、望里国土所进行漫骂,并将办公场所内的文件、电脑、空调等办公财物捣毁。此后闹事民众又聚集在望里办事处大院、办公楼内,采取漫骂、推搡办事处工作人员,捣毁办公室财物等手段进行闹事,引起广大群众围观,致使望里办事处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4.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
      现阶段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尤其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进,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愈加低下,加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当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对法律知之甚少,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对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往往采取一种极端的态度。
      如2011年7月24日,一名贵州籍外来务工人员陈某因工作中操作不当触电身亡,其家属和老乡就赔偿问题与厂方调解未果,为了给苍南县龙港镇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赔偿要求。次日,陈某某、代某等几十名贵州籍人员抬着装有陈某尸体的棺材,一路沿着龙港镇的繁华闹市区行至龙港镇人民政府,将尸体放置在镇政府大院内。在这全长约两公里的行经途中,大量的群众围观,道路交通严重堵塞,闹事民众完全无视出警人员的劝阻,从沿街商铺里抢来水管、椅子、石头等袭击出警人员。
      三、办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1.处理好合理诉求和无端闹事的关系
      针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极端行为,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处理好罪与非罪的关系
      在审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慎处理,区别对待[5]。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参与者主观心态不一致,对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依法惩处,对一般参加者、受胁迫参加者或者普通围观群众,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做到不枉不纵。
      3.处理好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在审查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主从关系。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群众所犯的全部罪行或者组织、策划、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方面不能轻纵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加剧社会矛盾激化。
      4.处理好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关系
      应注意区分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并依法对其定罪量刑;而对参与聚众犯罪情节不够严重或者一般参加者,由于其参与的主观心态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有本质区别,本着“法不责众”的原则,对其可不作犯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司法应对
      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群体性事件,仅仅依赖于刑罚手段是难以发挥作用的,我们还应当反思与完善现有的刑事立法、法律政策等一系列配套建设,进而催生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以从根本上消弭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时,应明确打击重点,对于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威慑功能,而对于一般参加者应尽可能采取非诉讼化的方式解决,适当控制打击面,以免产生新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组织者、参与者等人的分工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各个参与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也不尽相同,应根据其介人群体性事件的程度、情节,包括事件的起因、作用的大小、次数、后果等综合因素,区分主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确定其(下转145页)(上接93页)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现法、理、情的协调[6]。对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深、有合理诉求的行为人,应当从宽处理。
      2.完善刑事立法,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等,但对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中的从犯和其他参加者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的同时能够对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及时、有效地回应,对整个事件的处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3.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强化诉讼调解功能
      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参与人数众多,矛盾错综复杂,为审查起诉增加了难度,对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缓和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对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通过调解促使矛盾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真诚悔罪,双方达成谅解。
      4.严肃查办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群体性事件背后凸显的是村居干部的腐败问题,如村务未公开、村级财务混乱、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挪用等等,对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上查找和发现问题,严肃查办农村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着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等职务犯罪案件。
      5.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基层政府应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新型的农村基层调解网络,在乡、村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农村矛盾纠纷进行积极排查,将农村社会中的新苗头、新情况及时收集、反馈,并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联系,共同构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统一防范体系。
      6.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水平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提高公民尤其是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广大群众选择诉讼或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原则[J].中国行政管理,2010,(7).
      [2]杨海坤.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J].法商研究,2012,(2).
      [3]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J].中国法学,2007,(3).
      [4]杨晓珍.农村群体性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EB/OL].分宜法院网,http://fyxfy.chinacourt.org,[2009-02-26].
      [5]黄璟,谢坤.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探讨——吴江市“平望垃圾焚烧厂”事件引发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
      [6]王文华.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

    推荐访问:刑事犯罪 探析 引发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