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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2:50 点击:

      【摘 要】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
      【关键词】贪污贿赂;原因;预防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大体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1、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为目的,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的行为。
      5、私分罚没财物罪。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集体私分罚没收入,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
      6、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及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大,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行为人又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
      二、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1、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思想意识消极。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是做出贡献的,有许多还是“能人”,有些干部之所以犯罪,主要是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理想和信念,被社会上某些消极的思想意识所俘虏,因此长期放松或不参加政治学习,忘记了党员的标准,干部素质的要求,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2、心理上,均处于失衡状态。心理的失衡是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力,心理一旦失衡,会产生内在的畸型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支配下,产生犯罪的意念、动机,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因此维持心理的平衡至关重要。盲目攀比,使私欲之间膨胀。不是比贡献,而是比享受;不是比廉洁,而是比奢侈;因此总感到自己贡献大,收入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3、在价值观念上、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这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偏差相联系,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他们的价值观是金钱享受和自私,这些人物欲熏心,金钱至上,追求高消费,高档享受,损人利已,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搏一记”:被抓住,最多坐几年牢,抓不住,则富贵一生。在行为上,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为获取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打击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惩办贪污受贿者,令人解恨,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贪污受贿罪的发生,这样才能使国家利益少受损害,遏制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已经暴露的贿赂犯罪,增强威慑效应。要加强对国家工职人员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内心防线,深化体制改革,堵塞犯罪漏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收到好的效果。要抓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强思想教育。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事实证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错位,是一些干部堕落的必然结果。
      2、完善和强化党内监督。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没有广泛的党内民主,就难以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与制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上,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把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3、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行为,惩罚滥用权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具有首先规范所不具有的普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又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连续性。
      4、加强法制建设。主要应抓住两方面:一方面要切实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监督、惩戒等方面的法规;另一方面,在执法中,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执法从严、刚正不阿。一定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用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抑制贪污受贿犯罪的产生。
      5、加强预防,搞好综合治理工作。一是检察机关的专门反贪预防机构,根据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在党委统一部署下,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二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廉正意识,按照中央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统一的正确的目标,形成“为廉光荣、以贪可耻”的社会风气,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将贿赂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振想,李汝川.刑法各论[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2]游伟.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共性难题探讨[J].东方法学,2008(01).
      [3]苏惠渔.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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