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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重大缺陷的行为选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1 14:45:07 点击:

      内容提要:内部控制缺陷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准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真实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是信息决策价值得以体现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以沪深两市2013-2015年披露的存在非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四个迹象”为识别基础确定其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逐一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如实披露存在的重大缺陷。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缺陷强制披露制度下存在行为选择,即蓄意降低缺陷的严重程度,将重大缺陷披露为重要缺陷、甚至一般缺陷,影响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可靠性。所以,上市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和自我评估工作,提高真实披露存在缺陷的自愿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稽查机制,对于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行为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8)03-0102-05
      收稿日期:2017-11-15
      作者簡介:石蕾(1975-),女,吉林九台人,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邢程(1994-),女,河南周口人,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策略;许宁宁(1980-),女,山东德州人,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与实务、内部控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行为选择研究”,项目编号:71502127。
      分析近几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报告,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已主动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似乎内部控制无效的公司在不断减少,但是每年进行财务重述或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公司数量并未减少,这是否说明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的行为选择方式发生了变化?
      一、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行为选择
      行为选择在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较为常见,在自愿披露阶段表现为是否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有多少;在强制披露阶段,Healy和Palepu(2001)发现信息披露企业的行为选择主要是自由裁量问题,表现为如何隐藏坏消息,如提前披露好消息、延迟披露坏消息,强调优势、弱化缺陷等。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国内学者在自愿披露阶段大多关注于对披露现状以及动机的研究。通过分析2001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李明辉等(2003)发现上市公司并未严格执行披露的有关规定,缺乏主动披露信息的积极性,披露内容形式重于实质且存在隐瞒不利消息的行为。宋蔚蔚(2011)以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其2006-2009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比例仅有10%左右,有些企业在机会主义动机下隔年才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只有极少数的公司会主动披露存在的缺陷,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阶段披露内部控制的行为选择主要是披露好消息、隐瞒坏消息。
      随着2011年1月1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发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逐渐完善,在披露政策上由自愿转为强制。洪峰(2014)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出具报告的信号在此阶段传递功能衰减,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质量有所增强;但是,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仍然值得怀疑,对于缺陷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仍然比较模糊,法规给了企业进行行为选择的空间。崔志娟(2013)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披露时存在强烈的动机选择,不愿意披露现存的重大缺陷造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可靠性较低,即企业披露的行为选择表现为隐瞒重大缺陷,隐藏坏消息成为强制披露下企业披露行为选择的主要目的。因此,如何隐藏存在的重大缺陷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重点。盖地和盛常艳(2012)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时对缺陷存在定义模糊不清、分类混乱问题,在披露何种程度的缺陷时存在自由裁量问题。
      为了探究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披露时选择降低缺陷严重程度等行为,本文选取2013-2015年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逐一审查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披露存在的缺陷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见表1)。
      1.2013-2015年各有100%、978%、903%的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而2014年及2015年没有达到100%的原因为属于首年上市,或者因重大资产重组而被豁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在评价结论上,2013-2015年有98%以上上市公司结论为有效,从数据看上市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情况较好。
      3.披露缺陷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由961%逐渐增长到999%,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果。
      4.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逐年增多,从2013年的266%开始,最终在2015年达到了样本量的50%以上。
      5.从缺陷种类分布上看,80%以上的上市公司存在一般缺陷,且比例逐年增多,这表明存在重要或重大缺陷的比例反而有降低的趋势,其中重大缺陷的比例分别为62%、98%、40%。
      6.整体存在非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波动不大,并呈现先减后增的现象,但都达到了样本量的90%以上。
      从表1数据上看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比例在逐年增多,存在重大缺陷即意味着内部控制无效,但是从被证监会处罚记录中可以发现因内部控制问题被处罚的公司数量并没有减少;虽然2013-2015年披露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增多,但这些缺陷多集中在一般缺陷或重要缺陷,每年仅有不到10%的企业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是否因为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进行了行为选择,人为降低了缺陷的严重程度,将重大缺陷披露报为重要缺陷、甚至一般缺陷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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