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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黑”必须先“打伞”|打黑打伞涉及罪名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04 04:36:10 点击:

      摘 要:由于保护伞的存在使得打击涉黑犯罪困难重重,为了真正有效的对黑社会犯罪进行打击必须从根源上铲除其保护伞,本文在重点介绍保护伞的实质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彻底铲除涉黑案件保护伞的对策建议,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献计献策。
      关键词:黑社会 保护伞 反腐败
      
      涉黑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去年,在重庆打黑风暴中,多个涉黑犯罪团伙相继落网,特别是14个横行多年的主要黑社会团伙已受到致命打击。取得了打黑除恶重大阶段性成果。
      在打黑战斗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的时刻,我们看到,同时落马的还有我们政府公务人员甚至是一定位置上的领导人员,也正是这些涉案公务人员甚至领导干部为涉黑团伙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便利和保护,使得涉黑团伙变的愈发的猖獗和疯狂。因此,铲除保护伞的障碍已成为打黑的关键,换句话说,能不能打掉“保护伞”,除恶务尽,是检验打黑行动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
      正是基于保护伞的重大危害性,本文在重点介绍保护伞的实质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彻底铲除涉黑案件保护伞的对策建议,以期望可以有效的遏制我国涉黑案件的发生和公务员腐败的形成,为新时期的党建工作献计献策。
      一、 涉黑犯罪保护伞的实质
      我国刑法在规制涉黑犯罪的同时,在第294条的第四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为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涉黑保护伞犯罪问题。
      所谓涉黑犯罪的保护伞,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涉黑犯罪活动予以庇护的政府公职人员。从“ 保护伞”的涵义上我们不难看出,“ 保护伞” 的实质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就是说,当由人民授予并服务于社会的公共权力被私有化,用于满足权力行使人的个人私欲而为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 保护” 的时候,这些公共权力便异化了。这种公共权力的异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一)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出让
      政府的职能之一是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权是一种神圣的宪法权力, 它由全体公民授予, 由政府公职人员专有行使。代表政府职能的行政管理权的专有性决定了它的不可替代性, 任何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除非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更别说黑恶势力了。但是, 正是由于某些政府公职人员歪曲了行政管理权的本质,将其作为一种筹码,一种可以换取个人私利的交易品,而交易的另一方正是黑恶势力,这也就是“保护伞”得以形成的原因。毕竟“保护伞”的手中握有权利。当然,利用职务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公职人员的不作为, 不履行职务权力, 也可以是公职人员主动将职务权力出让给黑恶势力的作为方式。
      (二)司法权的出让
      在我们的政府部门中有一类特殊的工作部门叫司法部门,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这些部门都是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部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是公安机关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同样的,国家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检查公诉权,法院以审判权。这些特殊的权力都是防范、打击涉黑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这道防线出现了问题, 则黑恶势力便会大行其道。而就是这样一个有力的武器, 却在司法机关中的一些个别人那里被寻租和出让, 成为涉黑团伙长期存在的“ 保护伞”。司法权的出让大大降低了黑恶势力的犯罪成本,加速了黑恶势力的做大做强,使得很多黑恶势力可以长期称霸一方,祸害百姓却无人敢于问津。
      二、涉黑犯罪保护伞的特点
      (一)拥有一定的权力
      拥有一定权力是保护伞的本质特征, 没有一定的权力, 就不足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也就无法形成“保护伞”。这一点非常好理解,所谓“保护伞”,就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保护”的,而提供“保护”需要能力,这能力就是权力。权力可大可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在谢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里,既有原渝北区公安分局黄泥派出所副所长郭胜、民警甘勇对其实施的直接的保护,也有原司法局局长文强的间接庇护。据报道,谢才萍大肆利用与文强的亲戚关系,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今年六月,谢才萍黑恶势力团伙终于被掀翻,而与她同时被捕的还有很多为其提供过保护的官员。
      (二)保护形式的多样性
      涉黑犯罪保护伞的保护形式有自我保护与外部保护两种情况。
      所谓自我保护, 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的成员乃至骨干,为了自身及团伙的利益,为自己及团伙寻求保护,谋求利益。当“保护伞”发展到这一层次的时候,就意味着涉黑犯罪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
      所谓外部保护, 是指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由于与黑恶势力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关系, 对涉黑犯罪实施的保护。这种特殊的关系可以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公职人员因工作中或生活中犯错误被黑恶势力抓住把柄而予以胁迫的关系等等。而纵观涉黑案件,相互利用关系则是最主要的。即有些政府公职人员借用黑恶势力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 而当黑恶势力在进行犯罪活动时, 保护伞则为其大开“ 绿灯” 。因相互利用关系而形成的保护伞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变成一种与黑道的结盟形式。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外部保护是在涉黑犯罪保护中的主要类型。
      (三) 涉及的公职人员范围广
      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往往是多领域的,因而其需要多方面的“保护” ,这就导致涉黑保护伞的成员比较复杂,领导级别也有高有低。
      从重庆打黑看,黑恶势力几乎渗透在政府的各个领域,而司法系统更是几乎成为了黑恶势力的自我防御系统。各种身份的保护伞可以为黑恶势力提供多方面的“ 保护” 。保护之周全可见一斑。如何能快速而有效的遏制黑恶势力,摧毁涉黑保护伞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摧毁涉黑犯罪保护伞的建议
      (一)打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
      笔者认为,打黑的关键在于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因此打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共同治理。首先,在打黑除恶的同时, 要注意清理和打击党政内部特别是政法队伍内部的腐败分子,同时,给党政队伍的腐败分子充当后台的, 也要坚决依法惩处, 绝不手软。只有首先清理我们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败类,才能排除一切干扰和阻碍,才能更好的促进打黑侦查的进程和力度。其次,要在平时多加强廉洁教育和宣传,在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滋生。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法制教育,一旦发现有腐败,就立即严惩,予以警示。
      打黑必须先反腐,只有反腐彻底,才能成功打黑。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必须持续的开展下去,不能只停留在打黑的层面和阶段,公、检、法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否则,这些黑恶势力被打掉还会有新的黑恶势力生长出来。
      (二)加强干部选举程序的监督
      在国外, 黑社会分子直接参加竞选,或通过“政治献金”, 支持自己的代理人参加竞选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据查,黑恶势力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除了在政界寻找“ 保护伞”,拉拢政府公职人员之外, 还利用高层“保护伞”插手干部任用和基层政权建设,将自己的代理人通过所谓合法程序“选”进政府机关的领导层。甚至还有的黑恶势力插手人大代表选举,为自己戴上一顶“ 红帽子”,进而掩护其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完善干部使用制度、严密选举程序是防止黑恶势力向内部渗透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公安、司法队伍的建设
      从全国公开报道的打黑除恶典型案例来看, 司法系统官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 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轰动全国的“重庆打黑”案件中,文强并非一人,贪腐也非一处。目前,重庆公安系统已有20多位处级以上官员被掀翻,处理警员多达百人。
      究其原因是由于涉黑性质犯罪往往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大量使用暴力犯罪的一种犯罪类型。在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中,暴力打压其他商户成了最主要的手段,这时,司法系统的腐败给他们提供了最好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他们拉拢了司法系统的官员,使得他们的暴力犯罪不被惩治或被控制,那么他们就可以继续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打击其他商贩,达到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重视公安司法部门在打黑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只有保持纯洁的公安司法队伍,才能够死守最后一道防线,彻底击垮涉黑团伙,还百姓一方平安的乐土。因此, 打黑除恶必须从公安司法队伍建设抓起,从解决公安司法队伍内部的腐败问题抓起。
      (四)发动、利用群众的监督力量
      能不能跳出“保护伞”的保护圈打黑,实践证明是完全有可能的, 这就需要发动群众的力量。一旦群众监督可以有效运用,黑恶势力和他的保护伞就容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被摧毁;只有激发了群众参与打黑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才能够在最大范围内获取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给犯罪分子以最严厉的最迅速的打击,才能取得打黑运动的成功。
      只要是黑恶势力, 就都有一个形成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只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将黑恶团伙打早打小;只要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做到清正廉明,不为黑恶势力所用;我们的社会环境就会变得纯洁干净,我们的生活就会太平安乐,我们的国家也会变得和谐强大。而深挖“保护伞”、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铲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基础,是“打黑除恶”斗争成败的关键。因此,“打黑”必须先“打伞”,建立反腐打黑长效机制,坚持对黑恶势力露头就打原则,一定可以有效打击黑恶势力,还百姓安全和安心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涉黑犯罪保护伞问题探讨》,李若菊,《吉林公安专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一期
      2、《关于涉黑保护伞问题的探讨》,�健,《法制与社会》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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