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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理帮民工追讨工资”引发的思考|追讨工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3 04:25:47 点击:

      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民工被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且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70%?鸦全国民工的总数高达9000多万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平均每个民工被拖欠工钱1000多元,甚至更高。他们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国的现代化作出巨大的贡献,得到的只是微薄的工薪。就是这点微薄的工薪往往还从月薪变成了年薪,甚至被一再拖欠。直到"总理帮民工追讨工资"的事件发生以后,事情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此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或利用行政措施或采取法律手段帮助民工追讨工资的行动。首先是重庆市开展百日欠薪大检查活动,之后北京市政府也宣布,凡是严重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将因此被一票否决,驱出北京建筑市场。江苏无锡市规定,欠薪的企业主不得出国。广东、湖北等省市也因此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维护民工权益,如此等等。
       但是,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人们不禁要问,被拖欠工资的为什么是民工,而不是其他人如IT行业的从业人员呢?拖欠工资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当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为何一直到惊动了政府最高行政官员,动用政府权威才得以解决问题呢?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本应是超越其他一切权威包括政府权威的权威,何以法律权威的实施却要仰仗政府权威呢?看来,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和暂时的解决,还隐藏了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
      
      被拖欠工资的为何是民工
      
      不妨设想一下,除了民工,企业或老板们还敢拖欠谁的工资?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被拖欠工资的不是民工,而是其他人,结局只有两个:要么双方对簿公堂,要么被拖欠方一走了之。前者,拖欠方必败无疑,这是拖欠方不愿意看到的,理性会告诉他:拖欠他人工资是愚蠢的下策,不到濒临破产是不会出此下策的(如果真的是濒临破产,公司方有可能与劳动者协商,暂时少发或不发工资以共渡难关,这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后者,企业员工都作鸟兽散,企业如何维持运营?想到劳动市场去招聘其他员工?可是,失去了信誉的企业,谁愿意去应聘?看来,问题的症结在于民工的社会地位。由于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当他们的工资被拖欠之后,他们既不愿意(也许是不敢,也许是不知道,也许是不想)与拖欠方对簿公堂,又不能一走了之。性格懦弱者只能忍受,不停地追讨、乞求,期盼企业主良心发现;性格刚毅者则以其他手段,如要挟、恐吓,甚至自残的方式追讨工资。
       人力资源理论认为,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谈判能力。这里说的谈判能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可替换性"的强弱。所谓可替换性强的劳动者,就是如果他不接受这份给他开出的工薪,会有许多劳动者替换他去从事这项工作,因此,他就不可能要求太高的劳动力价格;所谓可替换性弱的劳动者,如果他不接受这份给他开出的工薪,能够替换他的劳动者不是太多,企业主想要找到具备他这样劳动素质的人会比较困难,企业主不得不开出比较高的工资。民工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和社会的原因,他们就成了"可替换性"很强的劳动者。他们不仅被迫接受非常低廉的工资,而且被迫接受常常被拖欠工资的现实。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rank Parkin)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和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用而排斥其他人。比如,通过建立技术证书制度,使得一部分人能够进入某种职业而防止其他无证者进入。在社会分层方面主要有两种排他的方式,一种是"集体排他"的方式,例如以种族、民族、宗教为区分标准,而将某些群体整体地排斥在资源享用之外。另一种是"个体排他"的方式,例如,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这时被选拔者和被淘汰者都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并没有一个身份群体被整体排斥。帕金认为,集体排他的结果产生了一个"共同集团",由于这个共同集团是被整体排斥的,它必然会做出比较激烈的反应,由此常常会激化社会矛盾。与此相反,个体排他的结果产生的是分散的身份群体。在个体排他的体制下,每个成员都有参与的机会,最后是由于个人能力不够的问题导致成员被淘汰。而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是从集体排他转向个体排他。依据帕金的理论,我国现行的政策是将民工集体排他于社会的底层之中。具体体现在民工受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政策的歧视。
       在户籍制度方面,僵化的户籍制度使民工刚开始时就以"末等公民"的身份进入城市(以前以"盲流"称呼民工,尽管他们流入城市的目的是为了谋生,一点也不盲目;如今又以"农民工"称呼,尽管他们从事的是非农业劳动,可仍然脱离不了"农民"的身份),并且在城市中长期不能获得正式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整体上被排斥在正式的城市居民之外,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从而成为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这种户籍管理制度构成了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民工则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就是保障民工生命安全的工伤保险,有的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民工。
       在受教育培训方面,民工的子女无法正式进入城市学校学习,除非交纳高额的议价费用;而民工自身也没有职业再培训的机会,这样就封堵了民工向上流动的渠道。
       在就业政策方面,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对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先考虑城镇居民就业然后才考虑民工就业的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等。
       以上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导致民工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是民工自身的原因。一些研究已经表明,流入城市的一部分民工相对于流出地的农民来讲,都是一些年轻力壮,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他们属于自身素质较好的"精英群体"。笔者在2002年对北京海淀区所做的民工调查的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民工中年龄在16-25岁之间的占总人数的44.9%,年龄在26-35岁之间的占31.1%,而在36岁以上的仅占24%。其中受教育的状况是:没有或基本没有接受过正式教育的人占3.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2.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2%,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8%,职业高中、中专、中技文化程度的占4%,大专文化程度的占2.7%,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0.4%。所以总的说来,民工在教育程度上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然而在考察民工所从事的职业时,发现被调查的民工,87%从事的职业属于非正规劳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性质,一般都有低技术水平、低收入、没有很好的劳动保障、就业不稳定、组织涣散的特点,因此它所容纳的劳动力主要是相应的低教育水平、低技能的人员。相对于流出地的农民而言,民工是"精英"群体;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他们却成了"低素质"的人群,这就是民工进入城市后所面临的尴尬。
      
      民工为何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民工当然也不例外。但是问题在于: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工是否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他们选择采用法律手段之后,他们是否会对解决的结果满意?而对结果的满意程度,反过来又会影响他们今后遇到麻烦时,是否会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
       事实表明,民工进入城市以后,遭受到双重的隔离,非自愿性隔离与自愿性隔离。所谓非自愿性的隔离,是指由于制度规定、习俗等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群体的群体间的隔离;自愿性的隔离,是指由于共同的文化和心理需要而使群体成员自愿选择结成自己的社群网络,并以此与其他的群体产生的隔离。非自愿性隔离,是由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等歧视性政策将民工集体排斥在社会的最底层。如果说现行的歧视性政策是城市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群难以融合的制度性原因的话,那么,城市居民长期存在的对城市民工整体性偏见和歧视,则是两个群体难以相互融和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在进城民工所遭受的各种歧视中,虽然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歧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但由这种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所引起受歧视者的心理反应,却并不如他们在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中所遭受的歧视那么强,如语言上的歧视,有意的回避,或者是人格上的轻视。这是因为,城市民工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歧视直接伤害了民工的人格和自尊,因而印象极为深刻,感受极为强烈。而基于日常生活之中的接触与摩擦并植根于心理与观念上的偏见倾向,是两个群体相互融合的最大障碍。参见下表。
      城市居民与民工的社会距离
       如果说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的非自愿性隔离是被迫的话,那么,他们与城市居民的自愿性隔离则是自觉自愿的选择。民工在进城找工作和在城市生存下去,都离不开他们的社会网络。这种社会网络不仅表现在找工作和提供相关的工作信息方面,而且在帮助民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提高生活技能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同时它也为民工提供了一种心理安全的需要和信任机制。以往对于民工寻求就业途径的研究多次证明,熟人关系在民工进入城市、进入劳动力市场、走进岗位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他们由于工资被拖欠而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尤其是当这个人是自己社会网络中的重要人物,如包工头时,如果他们诉诸法律,就意味着自己与社会网络断绝关系,也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在城市生存下去的基础。不到万不得已,民工是不会取此"下策"的。我们在2001年做过一项全国性的农村调查,结果表明:农民与他人发生纠纷以后,选择社会网络(包括亲戚、朋友、村干部等)解决的为69.5%,选择政府部门来解决的为15.6%,选择司法部门的比例更少,为14.9%。选择社会网络解决纠纷,不仅是他们的行为习惯,其实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选择社会网络解决纠纷,他们对结果的满意率高达73.1%,而选择司法部门解决纠纷的,对结果的满意率只有37.1%。
       综上所述,民工被拖欠工资之后,没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不强",实在是有难言之隐。
      
      法律权威面临的困境
      
      请温家宝总理帮着追讨民工工资的熊德明,事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总理不会天天来,也不能天天找",因此,"打工还是不敢打,打工还是怕要不到钱"。话语虽然朴素,道理却十分深刻。显然,熊德明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真正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不能指望一两场"运动"式的行动,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在我国,"法制"与"法治"是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如,"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历史地看,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几千年来,虽然王朝兴衰,世代更替,但维持社会运行和延续的始终是一个"礼"字。礼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在中国古代,礼治(其核心是仁治,即人治中的一种)是社会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换言之,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以人治为体,以法制为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虽然有和西方类似的法典,但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并没有法治的理念,中国推行法治只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邓小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才真正开始运行。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理念的古老国度里,并不是颁布几部法律就可以实现建设一个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然而,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政府权威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权威并不会凭空产生,它是依赖并借助政府权威逐渐建立起来的。离开了政府权威的支持,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于是,法律权威就陷入这样的困境:在法治社会里,一方面法律权威要求成为超越一切的权威,包括政府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另一方面,法律权威的建立却需要借助政府权威,这正是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悖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使得大多数社会行为都有了相应的法律制约,但是,我们常常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法律往往被束之高阁或弃之不用,一直到事态发展到比较严重的时候,以"首长批示"、"政府文件"的形式指出后,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才会用到"法律之剑"。法律的稳定性、普适性的特征得不到根本的体现,反倒凸现了政府权威的重要性。而这一切,又是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如此反复多次以后,法律权威才会逐渐地建立起来。就"总理帮民工追讨工资"的事件而言,全国各地不就普遍加强了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吗?政府权威最终还是转化成为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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