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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有效治理的路径探析: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5 04:51:33 点击:

      [摘 要]当前,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对国家的有序运行、法治政府的建设及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公务员的内在思想信念和法律意识、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分配问题及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监督不到位等因素有关。要有效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借鉴新加坡的廉政制度,通过高薪及财产申报制度来有效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二是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立法遏制;三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防止公务员在资源配置中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四是完善公务员的考核与监督任用制度,从体制内防范公务员职务犯罪;五是加强公务员的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使其自觉抵制犯罪诱惑。
      [关键词]公务员职务犯罪;多元治理;制度逻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11-0018-06
      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有效治理和有序运行的最严重问题之一,不仅引起高层的重视,也激起社会各界的极大愤懑。尽管纪检和司法反腐败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关于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日渐蔓延扩大的趋势,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犯罪规模越来越大,“窝案、串案”成了一大特点,对国家的有序运行、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危害。近年来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治理手段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治理的方式过分依赖纪检司法机关的事后严惩,忽略多元化的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治理策略,导致其效果大打折扣。公务员职务犯罪日渐蔓延的严峻现实提醒我们,传统的一元化的公务员职务犯罪治理手段,已经无法有效适应当前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治理需要,只有从以惩罚为表征的“一元化的治理”转向预防与惩罚并重的“多元化的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公务员职务犯罪呈高发的危险态势。
      一、当前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态势
      公务员职务犯罪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存在着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特点,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的类型呈现出大案、要案不断增多的发展态势
      公务员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的特有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公务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恶劣程度、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公务员职务犯罪曾得到很好的控制。但自20世纪以来,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进入了一个高频、多发阶段,严重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1]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是指犯罪主体职位较高、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据2012年1月6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公务人员职务犯罪136679件,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348人,其中涉及到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等一批高官被查处,上述重要职能部门官员涉案的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千万甚至几亿元的也不在少数。公务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一方面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害,更可怕的是造成了国家公职人员失信于民的恶劣后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行为在整体领域、特殊领域呈扩散性与突出性共存的发展态势
      在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领域方面,从整体上看表现为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正在从以往集中经济、资源相关部门扩散至司法、教育、科技、文化等与经济利益联系不密切的各领域。具体分析公务员职务犯罪在各领域发生的概率可以看出,与公权力联系密切的掌握审批实权的规划与国土部门仍是犯罪行为的高发区。以2012年查处的重大案件为例,明显的表现出国土规划部门腐败的严重性与突出性。湖南省岳阳市原规划局局长曹学军涉及的职务犯罪金额达千万元,而在今年4月11日,湖南汝城县规划局原局长邱明祥也被“双规”。近年来因和房地产商勾结而引发的规划领域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在成都、重庆、海南等地陆续告破。特别是云南昆明市的3任规划局长相继因职务犯罪被查处,所涉及的金额之多、范围之广,这在其他领域中都是罕见的。[2]
      (三)犯罪行为的牵连关系呈现出团体性、组织性与群发性的发展态势
      当前,各种类型的公务员职务犯罪都呈现出牵涉人员多并相互勾连的发展态势,使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团体性、组织性与群发性特点愈发突出,往往因为一个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案发,而导致该地十几个甚至上百个政府公务员牵连其中。在这些案件中,不同权力部门人员间形成庞大的关系网,他们在犯罪前通过勾结和策划,使外界难以觉察;在犯罪过程中通过分工明确和各司其职,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在犯罪结束后又利用各自的职权上下活动,试图共同逃避纪检与司法机关的打击。群体性公务员职务犯罪因为牵扯部门和人数众多往往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公职人员公信力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公务员职务犯罪团体作案的增多也体现出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加重的发展态势。
      (四)犯罪手段的表现方式呈现出多样性、智能性、隐蔽性的发展态势
      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大多是具备较高智商的政治精英,拥有较高的学历以及掌握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这些优势为公务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多类型的犯罪工具和更为隐蔽的行为方式,强化了涉案公务员的反侦察能力,加大了司法机关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难度。此外,这些具有较高素质的犯罪主体因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在案发前后均能很好地通过规避法律的形式,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专业技能进行职务犯罪并能较好地掩盖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公务员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多样化、隐蔽性的发展趋势,也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思想原因
      1.理想信念与思想道德的质变。理想信念与良好的思想道德是公务员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公务员这一主体呈现出思想观念多元化、权力制约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导致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和职业伦理缺失,直至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现象不断发生。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产生,究其根源,都是由于基本的职业道德与理想信念发生质变,导致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可以说,如果公务员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其结果是导致公务员陷入职务犯罪的深渊。   2.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国家公务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工作中主观臆想,脱离客观实际,违反科学规律,草率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在一些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官本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争地位、搞特权、谋私利,为谋求升官而不惜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他们工作不负责任,唯长官意志办事等,轻视民权,假公济私、专横跋扈,玩忽职守,蜕化变质等,这些必然会导致公务员职务犯罪的产生。
      3.外界的利益诱惑和不良风气的催生。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较低,意志不坚定的公务人员产生不良的影响。比如社会上有一些为谋取不当利益的人,为了拉拢和腐蚀掌握相关实权的政府公务员,用金钱物质等,对公务员进行诱惑,而这些公务员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难以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被眼前利益所迷惑,一失足而走上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道路。
      (二)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1.经济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矛盾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的重要转型阶段,是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的过程,这个改革过程不是简单地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修改和补充,而是要对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予以改造、更替,这一巨大的变革或转型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会在一定时期存在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的相互衔接期间所留下的空挡或灰色地带,给权力异化、监督失控、职责混淆带来了便利条件,这是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2.收入分配不均产生的经济反差。收入分配多元化导致利益的不均衡是产生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在不同职业之间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当前对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的是“阳光工资”,而公务员群体聚集的是经过严格选拔的社会精英,与一般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相比较,过低的工资待遇容易导致部分公务员心理的严重失衡,在其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提高自己的工资福利水平时,就会导致其利用手中权力去寻租,来获取非法利益。[3]事实证明,不同地区同类单位的国家公务人员收入存在极大反差。这经济上的反差,难免产生消费上的攀比心态,微薄工资收入与满足消费需要的矛盾日渐突出,使得一些公务员心理失衡,私欲驱使他们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权力、地位及影响不择手段获得非法利益,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体制原因
      1.监督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从当前各地查处的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的公务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公务员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行政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但是执行制度力度不够,或执行程序走过场,给行政管理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下属单位的公务人员留下了作案的便利条件。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局面造成缺陷的叠加。“体制转轨出现的一些弊端是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职务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的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和积极的以权谋私的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它们都是权力运作中的异化和失控现象。在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对公务员的监督体现为两个特征,一是过分注重贯彻自上而下的体制内约束,缺乏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二是公务员往往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掌握权力与信息资源的便利,从中牟取个人利益,逃避上级与民众的有效监督。这些游离于体制内约束与体制外监督空地的公务员,很容易走向职务犯罪的深渊。”[4]因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体制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的有序运行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同时也为一些公务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务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产。
      三、公务员职务犯罪有效治理的对策
      (一)通过高薪及财产申报制度来有效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
      新加坡的廉政制度的有效运行,证明在国家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实行公务员的高薪是防止其职务犯罪的前提。“新加坡制定公务员薪金的标准是,找出私人企业界6个专业中8个最高薪者的薪金,然后取其中数,即取第24名最高薪者的薪金为准,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处于社会中上水平。此外,公务员还有医药福利和其他福利,如到政府医院和诊疗所看病,本人只需支付账单的15%,孩子只需支付账单的40%。特别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33%的公积金,工作年数越久,储蓄就越多,一般在6位数以上,但公务员一旦违法贪污,公积金立即取消。高薪养廉,把隐性成本转换成显性成本,既提高了公务员的待遇,又不增加政府的运行成本,更重要的是有效预防了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5]
      在借鉴新加坡对公务员实行高薪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申报财产制度来保证公务员没有其他的灰色收入,从而有效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对于每个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都必须申报财产,对于申报的财产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答复的,则视为贪污所得。明确管理运行规则,注意用权力制约权力,政府还应当通过日常考核制度和行为跟踪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调查公务员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有无职务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犯罪行为将严厉惩处。同时可以对公务员实行廉洁保证金制度,是将公务员的收入的一部分存入政府指定的账户,到公务员退休时如果廉洁上没有不良记录,就可一次性发放给他,所谓的不廉洁不但包括利用职务的便利接受他人钱财、礼品、还包括贷款、职务、职位或合同、支付贷款、放弃权益、取消义务和责任,其它任意援助、优惠和利益等,如果有不廉洁记录,则全数没收。   (二)完善刑事立法,遏制公务员职务犯罪
      在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中,运用刑法的威慑性预防犯罪,采用刑罚惩治犯罪,是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最后一道也是最严厉的办法。刑法惩罚的意义并非只是惩治那些犯罪分子,更多的是对社会起着警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系一直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因此在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中成本最低、最直接、最有力的途径就是通过惩罚,使那些思想动摇,可能犯罪的人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避免犯罪,这才是刑法的意义所在。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和惩治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刑法,才能在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现行刑法及刑事司法运作中,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刑罚设定及具体处置整体呈轻型化的态势,具体表现为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起刑点低,在司法运作中量刑幅度宽。比如,公务员职务犯罪可能涉及的渎职罪名中,即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在这些罪名中,大多法定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大,而且自由裁量空间可能掺杂诸多的人为因素;如果这些职务犯罪要再上一个量刑幅度,则需要“情节特别严重”,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无疑为公务员职务犯罪轻刑化判决‘提供’了条件。”现行刑法对公务员贪污贿赂犯罪采取以犯罪数额加情节作为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在数额一定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会影响量刑上升一个幅度。[6]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这一量刑标准有三个方面需要改进:
      首先,对公务员职务犯罪中涉及经济问题的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应当具有动态性,防止在裁判过程中滞后于司法现实需要。比如,在实践中,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果人为抬高了立案标准,就会把一些该立案的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了“非犯罪化”来处理。
      其次,纠正公务员职务犯罪量刑数额标准和基本刑起点均偏低且量刑幅度过大的问题,防止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务员兼有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案件名为择一重处,出现避重就轻的结果。
      最后,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裁判中如何为法官科学把握,刑法应当作出明文规定,并且配套相应的司法解释,不能全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此外,对于公务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应有具体客观标准,还应提高公务员职务犯罪基本刑起点,同时压缩量刑幅度,以达到有效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立法目的。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防止公务员在资源配置中出现职务犯罪
      经济是阻碍或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更是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深刻根源。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有效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1.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工作主要是由政府来完成。在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政府仍然对大量主导性、关键性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仍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强有力的管制措施,这又使整个经济具有浓厚的“审批”经济的特点。在经济活动中,由于政府官员手中握有可以用来“寻租”的审批权力,不少商人们便趋之若鹜,争相讨好拍马。而政府官员们将商人们给的各种回扣、好处费、中介费、辛苦费等各种不正常的商业竞争方式视为理所当然,经不起巨额贿赂的诱惑,最终走向职务犯罪的深渊。因此,应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由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样,市场的价值规律会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主要调节作用,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减少。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中,权责不清是最大的问题。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深入,权责不够明晰,监督机制滞后,贪污贿赂现象时有发生。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人有的违法行政,从中贪污、挪用公有资产,有的则借行政执法之机,非法占有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因此,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明晰公务员的具体权责,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不仅有利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防控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监督、任用制度,减少公务员制度性腐败行为的发生
      1.完善公务员的任用、考核程序。一些对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制度,过分依靠组织,忽略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或监督,这种单一的、纵向的任用程序,导致公务员把组织的信任与主要领导的肯定作为被任用的唯一要领。一些跑官、卖官腐败现象在公务员任用过程中屡禁不止或者愈演愈烈,这不能不说与当前公务员的任用机制有很大关系。在公务员考核、任用过程中,甚至有的不廉洁的公务员由于有“后台”撑腰,不管社会公众如何检举、揭发,都无法撼动这些有问题的公务员。上述现象说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务员的选拔一定要德才兼备,一定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当前,由于政府公务员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政府公务员不顾社会公众的反对、不顾地方财政的现状,大搞特搞一些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其目的不是为了造福于民,而是为了迎合上级领导的嗜好,其结果不仅是滥用人民赋予的职权,而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滋生大量的腐败。从近几年各地发生的公务员涉腐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政府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2012年7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对过上更好生活的要求也在增强,对加快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的期盼也在提高的现实。领导干部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对公务员的任用考核监督中,一定要尽快转化唯组织、唯主要领导肯定信任为依据的单一化任用机制,而是要充分重视社会公众在公务员任用过程中的参与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凸显结构转化、民众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等因素在公务员任用中的权重。
      2.完善公务员监督、任用的制度建设。我国历来重视对政府公务员的培养和监督,力求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务员队伍。在2000年出台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便提出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健全政府公务员管理的系列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对政府公务员队伍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政府公务员监督任用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办法》。这些法规规章旨在对政府公务员队伍的任用和回避等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它们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干部教育条例(试行)》等一道初步构成了我国现阶段较为完备的政府公务员管理制度。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事物曲折上升,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论述,对于我国政府公务员队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比如现在全国个别地方在选拔政府领导干部时采取电视直播和网上同播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参与其中,通过增加透明度的做法来有效加强公务员的监督任用,防止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督任用“走过场”。   (五)加强公务员的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使其自觉抵制犯罪诱惑
      公务员职务犯罪同其他任何犯罪现象一样,都是社会制度不健全的产物,在制度和体制尚未达到尽善尽美的时候,不要奢望人类能够完全消灭犯罪现象,而只能理性地将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犯罪的控制,包括行为人内在的自我控制和外在的社会控制。自我控制是指通过塑造良好人格,用社会责任感和良知来控制和约束自己的犯罪冲动;社会控制是指通过改善社会生活条件和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尽量减少或消除引起人们心理失去平衡的犯罪诱惑源。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是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消除犯罪的侥幸心理。例如,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计算一下犯罪人在政治、经济、名誉、家庭、自由、亲情、健康等方面的损失,使公务员明确犯罪的机会成本,从而在心理上自觉抵制犯罪的诱惑,不想、不能、也不敢犯罪。
      1.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许多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造成的。因此,对广大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纪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制教育方面,不仅要组织他们学习与本部门、本行业及与个人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和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培养个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素质,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纪律教育主要包括党纪教育、政纪教育、行规教育,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执业纪律教育等,应组织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加强他们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廉洁奉公,自觉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还应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性教育,纠正部分人员自恃位高权重、无人敢管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自觉地打消违法违纪的念头,积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一个人的道德的水平的有效提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超越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不能能达到的层面。努力提升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发扬我党一贯提倡的大公无私、艰苦奋斗、服从大局的革命奋斗精神,是有效防止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公务人员要崇尚执政为民的观念,克服极端个人主义的倾向;第二,公务人员要忠于党与人民,消除自由主义的影响;第三,公务人员要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毒害。此外,应有重点的进行道德修养教育、责任心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努力提高个人的修养。在公务员思想教育目的与效果上,应当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务员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为了人民的利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增强了,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现象也将逐渐减少。同时,通过思想道德教育,还可以提高政府公务员自觉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免疫力,以达到有效防控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目的。
      四、结语
      当前,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蓬勃姿态朝着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在巨变的过程中,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有体制下隐藏的一些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公务员职务犯罪就是其中的一个。由于社会发展、经济转型、个体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等因素,国家公务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侵害权力廉洁性的职务犯罪现象多发。公务员职务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而且亵渎公共权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社会公正,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群众密切联系的执政根基。因此,从根本上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已刻不容缓。放眼全球,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公务员职务犯罪活动的类型和方式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在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为满足国家控制犯罪的需要,出现了旨在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的刑事司法模式,也就是在“惩治”这一环节前增加一道“预防”安全阀,借以降低司法成本、防患于未然。因此,从多元治理的视角加强对公务员职务犯罪活动的治理不仅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尤为重要。可以说,本文提出的立法、体制、监督及教育并重的多元化的惩治和预防治理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要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把思想教育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做好,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切实把多元治理融于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实践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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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守芬,李淳.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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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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