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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7-18 07:08:34 点击:

     拟稿人: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根据《党章》和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达到的要求是:提高了党员素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该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得到了处置;健全了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党内生活开展正常;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在“七、一”之前结束。

     第二章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作用,甚

     至起坏作用的党员。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一)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再承认党纲和遵守党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党员作用。

     (三)没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四)不按规定或要求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和正当的上交、提留任务、或长期挪用、拖欠公款不还。

     (五)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六)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七)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纪建私房,超计划生育,偷税抗税。

     (八)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员和社会风气,如看

     淫秽录像;经常涉足高消费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以封建迷信为职业骗取钱财;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搞宗族房头活动;经常小偷小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

     (九)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不择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或因晋级、提职、工作安排和调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长期闹个人主义。

     (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中不合格党员不包括党内的腐败分子。

     第八条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开除党籍的除外,)是指党员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党员的纪律,总体上还没有丧失党员的条件。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指用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党员进行评价。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相结合,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应根据《党章》和《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议细则,对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思想、组织观念、模范作用、完成任务、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作出规定,作为评议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组织领导班子必须健全,战斗力强。否则要先整顿调整好领导班子,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召开支部大会,明确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方法。要求党员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评议。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准则》、《邓小平理论纲要》、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入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对党员的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讲究学习实效。

     (三)由党员本人对照党员标准、条件细则,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总结鉴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四)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由党员进行互相评议、投票表决。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召集群众代表评议党员,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

     (六)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党员、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分析,评定党员是否合格。

      第十四条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必要时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总结,表彰优秀党员;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学习、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研究和修订工作计划,促进和保证两个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可根据行业特点作出统一安排,评议时间相对集中,不宜拖得太长。民主评议党员可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合起来进行。民主评议前,基层党组织要事先了解党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仓促行事。

     第四章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不合格党员采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下、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经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首先应立足于教育,同时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恰当的组织处

     理。

     第十九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不合格问题的性质、程度、本人态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本人应负的责任,准确地把握组织处理的分寸。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

     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认识跟不上,一时说错话或办错事的区别开来。

     (三)把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没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四)把家庭有实际困难、老弱病残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没有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二十条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二)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

     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三)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评议前就存在“三不”问题,评议结束后,仍不能改正的予以除名。

     (2)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3)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

     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4)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十个月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5)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四)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以除名。此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3)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4)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和正当的上交提留任务经教育仍不改正和兑现的。

     (5)不择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或因个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长期闹个人主义,影响很坏和贻误工作的。

     (6)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7)虐待老人、配偶、儿童,未构成犯罪的。

     (五)对一段时间没有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但经教育后认识了错误,决心改正,强烈要求留在党内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 6 个月,最多不超过1 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限期届满仍不合格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组织搞宗教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除名。

     第二十三条对以当道士、婆、神汉、以帮人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除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应给予党纪处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开除党籍。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湖

     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纪处分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一般应开除党籍。

     第二十六条对乱占多占耕地,违纪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党员的处理,可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有经济问题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某种轻一点的纪律处分。如果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五章组织处理程序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党小组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党员酝

     酿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党员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党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党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应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

     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劝退、除名的党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批,限期改正党员的处理,由乡镇党委或县直机关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处理对象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三十五条“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帮助他们制订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领导,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经常性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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