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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民的权益不容侵犯 中国公民合法、正当权益不容侵犯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3 04:25:52 点击: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三农问题"。继温家宝总理指出,"农民如果没有了土地,他们就没有了退路,社会就很难安定。"直至中央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彻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已基本上遏止了新一轮"圈地运动"。高层的亲民政策,率先落实于斯,盖因土地乃是农民的命根子使然。且不说近代以降,从洪秀全带有空想成分的《天朝田亩制度》,到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毛泽东的"把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反映了民主革命的成功与农民、土地的密切关系;单就苏联党轻视农业、轻视农民而导致丧失政权的惨痛后果之一而言,我们必须吸取历史教训,认识到土地不仅关系到9亿农民的生存权,而且关乎社会稳定和政权的兴衰存亡。有鉴于此,本期特邀苏联史专家、中国社会及农业问题专家发表高见,以回应高层的英明决策。
      
      苏联的土地政策及其农民问题
      
       布尔什维克党的土地纲领是实行土地国有化,在国有土地上建立集体的公有经济。
       在十月革命中,布尔什维克党没有坚持"土地国有化"方针,而是采用了社会革命党人的"土地社会化"方针。按照"土地法令"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但是并没有没收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也就是说,并没有实行国有化,把全部土地变成国家所有。
       作为法令组成部分的农民委托书写的是:"一切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一切土地转让后都归入全民财产","土地应定期重新分配","平均使用"。使用方式完全自由,究竟采用按户、按独立农庄、按村社、还是按劳动组合的方式,由各乡村自行决定。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就此写道:"农民根据这个法令从社会主义革命总共获得了15000万俄亩以上的新土地,这些土地从前都掌握在地主、资产阶级、皇族和教会手中。农民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5亿左右金卢布的地租。"这里所说的农民得到的好处只是统计数字上的好处,事实上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因为很快实行了沙皇时期(1916年年底)已经实行的"粮食专卖"、"粮食征收制"(也译作"余粮收集制")。苏联政府为军事和工业的需要几乎拿走农民所生产的全部粮食,同时禁止粮食和农产品的自由买卖,甚至农民为交换生活必需品而出售农产品,都被视为反社会主义的投机倒把行为,要受到严惩。根据苏共当时的理论,小生产是社会主义的大敌,是打击消灭的对象。这样,农民就是分得土地又能得到什么具体的好处呢?
       在1919年3月俄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以前,布尔什维克党在农村执行的是"中立"中农的政策,从这个政策可以看出,当时曾把中农同富农混为一谈,将中农划在富农的一边。苏维埃政权能做到的是争取中农脱离富农而保持中立。八大开始改变方针,确定团结中农,同中农妥协的政策。但是粮食征收制并没有改变,因此并没有能够改变农民对苏维埃政权的态度。事与愿违,在农村组织集体经济的做法没有收到什么成效。1920年底,列宁在一次讲话中指出:"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我知道,集体农庄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现在大多数国营农场的状况低于一般水平。"(《列宁全集》,第40卷,第177页)
       如果说国内战争的前一阶段是"红""白"战争,那么发展到后期,就转变成苏维埃政权与农民的战争,当时的说法是"剿匪"。被当作匪徒的大都是不满粮食征收制的起义农民。农民起义得到穿军装的农民的支持,最后发生喀琅施塔得水兵起义,严重动摇了苏维埃政权的统治,迫使布尔什维克政权不得不迅速取消粮食征收制,实行粮食税。
       1917年10月26日,列宁在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政府的行为是明智的,如果它的措施合乎贫苦农民的需要,难道农民群众还会闹风潮吗?然而政府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反农民的,逼他们不得不举行起义。"现在布尔什维克党自己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是同农民的反抗风潮,同土地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开始的时候,不断谈论退却、让步。相对说来,新经济政策时期是苏联农民的黄金时期。第一,布尔什维克党对农民属性的估计改变了。不再把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看作是资本主义根源,而是看作社会主义建设的盟友,决定同农民一起前进,尽管速度要放慢很多。第二,农民有了自主权,可以在分给他的一小块土地上自由耕作,在缴纳了事先规定的农业税之后,剩下的农产品归自己支配,可以上市。第三,列宁提出用做买卖的合作社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而不再对农民采用强制手段。甚至允许土地租佃和雇工,号召农民"发财"。当然,问题也是有的,一些干部害怕资本主义,头脑里不允许勤劳的农民富起来,老想重新剥夺新富的农民,把他们打成富农;一些地方不断重新分配土地,甚至瓜分财产,剪刀差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等。
       列宁提倡的合作社不是斯大林实施的集体农庄。列宁的合作社是做买卖的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首先从供销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它不取消农民的独立地位。这种合作社发展下去可能成为我们在现代社会里看到的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合作组织。而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则是从生产领域把农民强制组织起来,农民失去自主的独立地位和财产,变成一无所有的农业"无产者"。斯大林在打倒党内的"左"、"右"派对手之后,违背列宁的设想,在全国实行全盘集体化,在集体化过程中消灭"富农"。国内战争期间的贫农委员会,曾经实行剥夺富农的政策。可以说,本来意义上的旧富农已经被消灭。现在消灭的,实际上是一些善于利用新经济政策给予的条件,通过自身的努力发家致富的农民。
       当时苏联消灭富农的做法相当残酷,大量的"富农"和非富农(例如只因为拒绝加入集体农庄,家里被搜查出粮食,等等)从肉体上被消灭,其数量至今没有确切的数字,他们也没有得到平反。1942年8月14日,斯大林在同丘吉尔的谈话中透露,在集体化期间"富农"死亡人数达1000万。(温・丘吉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卷下部,第3分册,第733-734页)通常都认为斯大林在集体化过程中消灭了"富农阶级",实际上,应当说是打击了全体农民。全体农民都遭受了剥夺---土地、农具、牲口全都被充公,变得一无所有,最主要的是他们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上世纪30年代苏联实施身份证制度,农民没有身份证,因而不可能随意迁徙、流动,他们的选举权也受到限制,是国家的二等公民。
       集体农庄是一个庞大的连环保组织,其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国家能够及时足量地取得粮食,所以在30年代的大饥荒中,路有饿殍,而国家出口的粮食却反而逐年增加。集体农庄并不保障庄员的生活,集体的土地首先是为国家耕种的,一小块宅旁园地才是他们养活全家的依靠。集体农庄实行的实际上可以叫做"国家农奴制"。正是这种毫无效率可言的制度,使得苏联的农业直到上世纪50年代初还没有达到沙俄1913年的水平,而这段时间人口却大大增加了。农业问题一直是苏联经济的软肋,一个在沙皇时期出口粮食的国家,到70-80年代却不得不进口粮食!
       赫鲁晓夫上台后,农业是他必须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他采取一些措施来着手解决农业问题,其中一个大规模工程是开垦荒地。他想在不触动集体农庄制度的前提下解决粮食问题,于是在哈萨克斯坦的大草原建立国营农场,开垦荒地。虽然在几年时间里,国内农产品的供应明显地好转,然而这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赫鲁晓夫取消了机器拖拉机站,把生产工具归还给生产者,鼓励物质刺激,提倡广种玉米,为牲口提供青储饲料,这一切确实有利于农业生产。然而,只要不触动集体农庄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苏联的农业问题,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又不断进口粮食,就是证明。
      
      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农民缴纳"贡税"的劳动营
      
       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是为了急速完成社会主义原始积累。
       1925年12月,联共(布)第14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问题。斯大林把苏联国家工业化集中到优先发展重工业和高速度。这样的工业化,对苏联来说,严重的问题是资金从何而来?早在1924年,苏联著名经济学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就提出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理论,认为只能通过剥夺农民的办法,为工业化积累足够的资金。这种理论当时虽然被联共(布)的多数领导人所否定,但并没有对之作深入的分析。当国家工业化的方针确定之后,为了解决资金积累这一难题,斯大林提出了"贡税论",即国家利用对价格市场的垄断,扩大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尽可能地榨取农民,这是农民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必须缴纳的"贡税"。"贡税论"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理论的翻版。"贡税论"的政策实施之后,国家收购不到粮食,发生了"粮食收购危机"。国家为了搞到足够的粮食,只好实施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粮食征集制的办法:大规模组织粮食征购队下乡;逐乡、逐村追缴粮食,挨家搜查;严惩完不成粮食征购计划的地方干部;封闭粮食市场,阻截粮食运输;凡是没有完成征购指标而查到粮食者,没收财产,作为"投机倒把分子"判刑。
       这种粮食征购政策被称作"非常措施";由于实行新经济政策而刚刚平静下来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又立即陷于混乱。
       1928年,联共(布)中央政治局9名委员中,布哈林、李可夫、托姆斯基等3人要求中止实施"非常措施",布哈林称这种做法是对农民实行"军事封建剥削";斯大林、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等3人坚持贯彻这一政策;加里宁、鲁祖塔克、古比雪夫等3人在等待。斯大林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将布哈林等持不同意见者打成"组织反党派别集团",开除出政治局,撤销职务。
       在打倒了党内的不同意见者之后,斯大林着手建立一种使"非常措施"常态化的制度;建立使"非常措施"常态化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体制,这种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体制就是集体农庄。
       所以,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无论从理论到具体做法,不仅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原则,即使与列宁的合作化计划相比较,也大相径庭。斯大林要求全国按他编制的计划,整村、整乡、整区、甚至整个专区地加入集体农庄。不难理解,苏联为什么只能通过行政命令和暴力手段,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农民在加入集体农庄时,纷纷砸毁农具,砍光果树,宰光家畜和家禽。集体化是苏联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一场灾难;集体化是苏联以国家的名义对农民的更坚决、更彻底的剥夺!
       消灭富农是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由斯大林个人仓促决定的。直至1929年4月,在联共(布)第16次代表会议上,还在讨论是否允许富农(绝大多数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富裕起来的农民---作者)加入集体农庄。代表会议没有就这一问题形成统一意见。会后,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1929年12月27日,斯大林突然提出:富农是集体农庄的死敌,剥夺富农是建立集体农庄的一个组成部分;还说"既然割下了脑袋,也就不必怜惜头发了",鼓励对富农采取不受限制的暴力措施。于是,各地都把消灭富农作为完成集体化的纯行政手段:先消灭富农,然后实现集体化;凡不愿立即加入集体农庄的,都被作为富农,扫地出门。消灭富农所得的财物,作为集体农庄的"不可分割基金"。1929至1933年的4年里,仅国家政治保卫总局逮捕的"富农分子"共有519000余名。其余的富农也统统被赶出集体化地区。在苏联边远的、荒无人烟的地区,建立起许多"富农村",实际上是关押富农的准集中营。押解富农完全按押解罪犯的方式进行,路上冻饿而死的,难以统计。集体化运动的几年,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据不完全统计也在400-500万人。
       以集体农庄为基本组织形式的集体化,到1933年就基本完成了。根据苏联农业劳动组合(集体农庄)标准章程第11条规定,集体农庄在分配其实物收入时,首先应履行向国家交纳物品的义务。1933年,全国正式实行农副产品义务交售制,交售指标由国家统一规定。这样,国家再也不必去搞粮食征购之类运动,而只需下达义务交售的指标就行了。1928年,国家通过"非常措施",只收购到5亿普特粮食。1933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远低于1928年,国家通过"义务交售制",收购到11.3亿普特商品粮。国家付给集体农庄的"购粮款",还低于有些地区的生产成本。农民都变成了集体农庄"庄员",不仅被剥夺干净,还丧失了一些基本自由;每年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劳动日",不然的话,轻则扣发口粮,重则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说集体农庄是农民缴纳"贡税"的劳动营,是完全恰当的。
       斯大林是怎样看待和对待农民的呢?
       1933年春夏,著名作家肖洛霍夫在北高加索和顿河地区走访中看到饿殍遍野,征粮队员普遍采用暴力措施,强行将粮食送往收购站等情况,接连写信给斯大林,希望得到某种缓解。1933年5月6日,斯大林回复肖洛霍夫,严厉申斥他"片面性","不从政治上看问题",说粮食问题实际上是农民和苏维埃政权在进行的一场"无声的、殊死的战争。"斯大林明白地把联共(布)、苏联政府放在和农民"进行殊死战争"的对立面上。斯大林最终都没有改变农民悲惨的基本处境。
       苏联的农民被剥夺了土地、耕畜、农具,被组织成缴纳"贡税"的劳动军;被置于各种刑法、法规的约束下,在包括机器拖拉机站在内的各级机关、各种机构的严密监控下劳动。毫不奇怪,苏联农业生产始终陷于危机的泥潭,使国民经济最终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苏联的悲剧也应验了中国的一句老话:谁剥夺农民,谁将失去全国。
      
      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自古以来中国的警世恒言。而要得到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心,就是使农民拥有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由国家垄断土地资源,还是使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一直是中国土地问题的核心。毛泽东在这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出现了重大的失误。
       近代以来,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第一次将土地上升到公民权利的高度,提出"平均地权",主张"耕者有其田"。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主张未能实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深刻地意识到土地对于农民的极端重要性,先后实施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和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深得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并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胜利。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革命后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积累主要来自于农民,由此就出现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将土地国有,由国家直接控制土地,进而最大限度和最方便地获取农产品,还是保留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以此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便成为上世纪50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层面临的一道难题。在工业化初期,毛泽东对农民问题的认识还较清醒,认为要吸取苏联的教训,不能竭泽而渔,把农民挖得太苦。但是,伴随工业化过程的是农业的集体化。当时对集体化的理解十分简单,以为将土地和人口集中起来就是集体化,而集体化必然会带来高产量和幸福生活;特别是这种集体化并非农民完全自主自愿的要求,更主要的是国家的政治动员,甚至一定程度的强制,如毛泽东对所谓"小脚女人"的批评,农民不入社就被视为政治落后分子,甚至受到各种排斥。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目标导引下,伴随"大跃进"运动的是人民公社运动。工业的大跃进必然促使国家更多地从农民手中获得资源和财富。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便是有效的形式。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生产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农民的土地集中于公社集体,公社集体又为国家政权所支配。正是在集体化的过程中,农民一步步地失去了对土地及其土地收益的直接控制权,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集体组织将土地和财富的支配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国家控制土地有利于国家从农村汲取农产品,即先交公粮,再交余粮,最后剩下的才是农民的口粮;国家可以直接调配人力资源,无偿使用农民工。但其后果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国家向农民要得太多,农民所获太少。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的估计,在1953到1978年的计划经济时期,仅仅因为价格剪刀差,农民向国家所做的贡献便高达7000多亿元,其他的贡献更是无法计算。而到1978年,国家工业固定资产总计不过9000亿元。可以说,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主要来自于农民,其直接的制度依托便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这种在特殊时期依靠特殊的制度进行工业化积累是历史的一种选择,但其负面结果也非常明显,这就是农民牺牲太多,将农民挖得太苦。从1957年到1977年的20年间,农民的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增长,有2亿多农民尚处于贫困状态。这种状态必然会使农民失去生产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邓子恢等大多数中共领导人都支持包产到户,给农民一定的自主权,"放水养鱼",但毛泽东认为这是分田单干,担心出现两极分化,因而否定这一主张,甚至将其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最后只能依靠不断的政治运动来维持人民公社体制。只是在毛泽东去世以后,以分田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才自发兴起并得到中央的支持,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仅仅几年时间,农村的面貌就焕然一新。
       从中国20世纪的历史可以看出,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使劳动者与土地直接接合,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更多财富的根本出路。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农民,而不是与农民争利,因为与农民争利最终会失去农民的支持,也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毛泽东时代给我们留下的深刻教训。
      
      土地所有制仍是农民问题的牛鼻子
      
       农民问题对中国来讲是个关系全局的问题,正在引起各方关注。国家一直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上。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农民的劳动对象。农民的劳动对象是什么?土地。因此,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不写过有关土地的著作,无不认为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所有制问题。依我看,土地所有制问题仍然是当今中国农民问题的"牛鼻子"。
       农民有土地吗?似有非有。第一是有;第二是没有。说有,是因为不论是合作化,还是人民公社化,乃至今天的联产承包制,都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不论是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还是1961年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都规定房屋归农民(个体)私有。说没有,是因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很不完整。
       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就有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可是现行的做法是先由国家征用(通过各级政府实施),变为国有,然后进入市场。这样做的结果是:原有的土地所有者只能拿土地增值部分的一星半点。国家(各级政府)征用农村的土地,没有价格,只有补贴。这种"补贴",微乎其微。说得重一点:有"剥夺"的成份。某大城市近郊有个蔬菜镇,1992-1995年开发房地产用地7050亩,平均每亩补贴11.18万元,合计7.88亿元。这笔款子,市、区、镇所得占70%以上;村得3.86%,队得21%。开发房地产以后,国家提留5亿多元,另加5亿的税收,合计10亿;房产商获利10亿元;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群体直接得到的补偿费2450万元,仅占增值部分的1.2%。农民利益明显受损。有1.2%还算好的,低于1.2%的比比皆是。请问:这房地产,农民自已就注定不能开发吗?当然不是。农民中的能工巧匠多得很,电视剧《刘老根》不就建起山庄了吗?中国农村处处都有"刘老根"。刘老根亏待不得啊!农民剥夺不得啊!你剥夺农民的物质利益,农民就会剥夺你手中的权力,这是规律。有个退休干部协助拆迁,农民对他说:"解放初你领导土改,我们欢迎你;今天你帮房产商来刮农民,请你出去!"
       农民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按理,房屋归农民(个体)所有,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也应当归农民(个体)所有。不归农民(个体)所有,房屋岂不成了空中楼阁?可是我们偏偏不搞"一元化"。房屋和承载房屋的宅基地分别为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两种不同所有制的"二元",说穿了还是"一元",是宅基地连同上边的房屋都不归农民所有的"一元"。没有实现城市化的农村的农民名义上是房屋的主人,但是没有产权证。因而农民不如市民。农民没有产权证,如果缺少资金,房屋就不能到银行抵押贷款。中国早就没有了无产阶级,如今农民反倒成了真正的无产阶级。
       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民心理难平衡,社会稳定不好办。怎么解决才好呢?还是那句老话:"耕者有其田"。"有其田"才有其耕,才有"汗滴禾下土"的积极性。第一产业永远是第一产业。不管第一产业占多大比重,第一产业的"第一"地位不能变。
       为了把经济的基础夯实,为了第一产业的发展,我建议:首先,要牢固确立"只有代表农民才能代表多数"的理念。"代表多数"不是自封的。多数是一个阶层、一个阶层,一个利益群体、一个利益群体加起来的总和。农民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利益群体。谁代表农民利益,谁就代表多数;谁削弱农民利益,谁就不代表多数。
       其次,要明确现行的集体经济是农民私有制基础上的联合体。要明确农民对土地"长期使用"的内涵。农村实行的是股分合作制。社员有个人股,个人股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分红。要归还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多种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要像宪法所说的那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三,要坚决规范政府行为。目前侵害农民集体土地利益的特点是,侵害主要来自各级政府。谁都不能否认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但管理决不等于用超经济的手段去剥夺农民,更不等于把"管理"当成为少数人及其亲属谋私利、发横财的捷径。土地是商品,在交换中要变所谓"补贴"为"价格"。政府与农民之间也要坚持等价交换。土地价格上去了,农畜产品的价格则可迎刃而解,谷贱伤农的局面也能根本改观。
       第四,集体经济组织应归还农民宅基地的产权。1956年6月高级社章程第16条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1958年在"左"的高压下,宅基地忽然归了集体。记得1961年春,在"六十条"起草过程中,我下农村听取农民对"六十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农民对删去宅基地归社员所有,极为反感。20年来,对城市私房已经落实了政策,何时轮到农民?
       第五,迅速修改《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是硬的。有了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土地所有权上的随意性、"似有非有"的模糊性才能解决。在按程序办事的前提下,修改法律的步伐应该尽量加快。快,有利于经济繁荣;快,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修改的过程中,可以写出一稿,公布一稿,讨论一阵;再写出一稿,再公布一稿,再讨论一阵,直至人大通过。
      
      农民失地失业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
      
       目前,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十分严重。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其中,1990年至1996年非农占地3080万亩,平均每年440多万亩;1997年至2002年非农占地1646万亩,平均每年约274万亩。因这些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每占用一亩耕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依此推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由于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创业,又没有建立合理安置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遂导致这些失地农民大都成为了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岗位、无社会保障的社会流民。
       在我看来,农民失地失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农村经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这首先在于,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政治方面的,是各级政府强大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农民土地权益的虚拟化。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在实践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已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很高。特别是国家(表现为各级政府)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拟化了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的征地办法是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利益分配体系之外。在这样的征地制度下,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且农民实际到手的利益也少得可怜。
       其次,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的后果是政治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对社会稳定将构成长久的威胁。早在二千多年前春秋时期的管仲就说:"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这说明的是在农耕社会土地制度对社会政治的影响,事实上中国历史上许多社会政治动荡,甚至改朝换代都与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有关。我国目前工业化的过程中,部分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向城市居民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问题是这种城市化的发展状况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应该是一个自然而有序的发展过程。那种不顾社会发展状况而利用强制性的权力对农民的剥夺,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点拉美国家已经有过非常惨痛的教训。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化的加快,对农民土地权利缺乏必要的保护,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而涌向城市,可城市容纳能力有限,产生了大量的无地无业的农民,加剧了社会贫富的分化,最终使国家陷入到了持久的动荡之中,曾经因工业化而获得的有限经济成果也因此被消耗。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公开批评地方政府说,目前不少征用土地的项目不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妥善解决农民的生计,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农村社会稳定。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也就势必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解决的方案也应该是政治方面的。当务之急是要限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具有利益驱动的基层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上的权力,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执政者和专家学者,都在为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提供各种解决方案。而提出的措施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禁止随意修改规划,滥征耕地。其二是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等等。我认为,这些方案和措施缺乏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官权强制地侵蚀民权这一本质性问题的清醒认识。而如果不限制各级政府和官员在农村土地上所拥有的无限制权力,不能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靠执政者的内省和自制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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