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开启了1953~1969年间美国最高法院的沃伦时代。以首席大法官沃伦命名的这16年,9名大法官内的自由主义派始终致力于反对麦卡锡主义狂潮,重新解释“权利法案”、“正当程序条款”以维护民主和民权。他们为布朗案作出的判决确认了任何种族隔离设施的违宪,客观上为黑人民权运动开辟了道路。但是,美国法学家霍维茨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中指出了布朗案的另一方面影响:它导致了一种被称为“大规模抵制”的政治反应,所有南部州的政府官员都宣称布朗案的判决是违宪的,并发誓决不服从。“南部州对布朗案的反应,是自内战以来对联邦最高法院本身合法性和法治最强有力的挑战。”
沃伦法院也不是从一开始就体现其捍卫民权的一面的,以法兰克福特为首的保守派,一直与沃伦、布伦南等大法官分庭抗礼,在每一件判决中激烈辩论。1962年,肯尼迪任命古德伯格顶替中风的法兰克福特出任大法官,这才导致沃伦法院中的自由主义多数派正式形成。在这之前,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晚年矫枉过正,奉行司法应最大限度服从州立法的“司法克制”原则,已经让美国在20多年里付出了麦卡锡主义肆虐、南方的种族歧视甚嚣尘上的代价。沃伦法院自由主义多数派形成后,扭转了这种保守倾向,转而倡导积极自由,用主动介入的姿态不断动用司法审查权,捍卫宪法及“权利法案”。
正是基于司法公正的相对性,我们才能体会到沃伦法院在作出一个个经典判决的同时忍受的巨大压力。正是一个执著地追求社会公正的最高法院,才会在判案中感到最大的无奈:因为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往往牵涉到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问题――不管是种族问题、南北矛盾还是移民权利和妇女地位,无不时刻牵动着国家的神经,证明美国远不是神宠的自由乐土,只是这个国家的民主土壤决定了人民有可能改变自己的处境而已。大法官们就身处“改变处境”的风口浪尖上――但他们即便捧出自己全部的良心和智慧,最终也只能依据多数原则作出唯一一种判决,后人只有从讨论记录中,研究那些无奈地落入罅隙的真知灼见。
霍维茨所著《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的价值在于,它不单正面阐述沃伦法院利用宪法审查的权力做出的一些重要判决(这些判决在大法官内部和社会上引发的争议,以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反应),同时也阐明“对正义的追求”并不表明就一定能“达到正义”,其实质只是在自由和安全、变革与稳定这两对永恒的矛盾之间不断权衡利弊,观照良心。正义永远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时代的嬗变时刻在把最棘手的、关乎万千民众利益的难题推到众矢之的的大法官面前,后者毕其一生,都要在无休止的权衡、辩论和妥协中品味成功,忍受煎熬。
《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 [美]霍维茨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2 定价: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