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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股东资格确定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股东权利与义务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5 04:51:48 点击:

      摘 要:如果转让人已交付出资证明书,而没有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转让没有最终完成,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公司对股权变更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公司股权变动并未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出于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并未取得对抗股权转让相对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股东资格;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85-01
      我国公司法 74 条规定:依照本法 72 条、73 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该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股权转让过程中各阶段形成的法律文件均具有相应的股权转让证据意义,各文件形成又有时间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股权转让纠纷。股权变动过程中,股权的内部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两个关节点,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是股权变动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枢纽,纠纷的产生大多与此二登记有关。本文围绕因没有进行相关的登记而产生的纠纷探讨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一、公司没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如果转让人已交付出资证明书,而没有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转让没有最终完成,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从实体的角度看,如果在其他前置程序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司无辜推诿,造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无法完成,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股权受让人的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以及因未及时享有的股东权利,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公司负有停止侵害并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其不登记行为造成受让人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公司已向转让人支付了红利。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的变更股权登记的期限后,公司仍然未履行登记义务的,应由股东参与的公司行为如公司未通知股权受让人行使权利的受让人有权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行为无效。因为生效判决对于股权受让人及公司内部各方均产生了相当于股东名册已进行了变更的效力。如果是由于受让人的疏忽,未及时申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应自行承担其所遭受的损失。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股权受让人享有作为原告诉的利益,股权转让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体权利决定了诉讼权利的行使。在股权转让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人交付股权证书,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后,即取得了由转让人转让的请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权能,受让人可以持股权转让合同,以及由转让人交付的股权证书请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转让人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公司有变更的义务。在英美法中,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尚未经变更登记在股东名册的受让人被称为“收益所有人”。其有权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请求转让股东交付股权证书,并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因此,受让人在公司拒绝履行变更义务的情况下,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有权作为原告请求公司履行义务。在这里,受让人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由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变更登记的依据为原告与转让人的转让合同及其履行,纠纷的产生多与此有关,因此,要查明股权变动的事实,在诉讼中有必要将转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公司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在公司对股权变更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公司股权变动并未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出于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并未取得对抗股权转让相对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与第三人就同一股权签订转让合同,其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决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如果第三人明知转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股权转让关系,还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则第三人与转让人构成了“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转让合同应归于无效。在先合同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转让方与第三人的在后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对转让人的在先股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第三人出于对工商登记的公示的信任,而认为转让人是无瑕疵的股权所有人,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法律应承认并保护第三人的因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在第三人并无履行合同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转让人在公司的股权,以满足第三人的正当的、合法的债权,从而成为股权的真正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第三人与转让人的合同属于“一股二卖”的情形,但在先受让人不得以转让方为无权处分人而主张后合同无效。两个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在转让方向一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转让人应向另一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而与转让人进行的股权转让以外的交易行为,如果需要用转让人的公司股权来满足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转让人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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