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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犯罪产生的社会诱因及社会对策|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8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51:28 点击:

      摘要: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社会,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主要有:经济结构的不协调、不断变迁的文化体系、缺失的家庭及不良学校教育。现阶段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来预防和控制犯罪,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法治观念建设并完善教育体制。
      关键词:犯罪;社会因素;社会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88-02
      自人类社会产生开始,就有了犯罪,犯罪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人类社会一直在寻求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古代社会重视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犯罪预防以刑法为中心,注重通过刑罚来控制和减少犯罪,但是历史表明,不管多么严酷的刑罚,都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开始注意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并认识到社会预防对控制犯罪的重要作用,产生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论断。
      一、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在本质上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1]对于一定的社会形态而言,犯罪的产生、发展与变化存在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社会因素与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法则和道德规范。”[2]对犯罪而言,个体的原因,如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只是条件因素,而社会原因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各个方面都进行着剧烈的变革,产生了许多有利于犯罪滋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因素。研究这些因素有利于制定相应的社会对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产生。
      (一)经济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生活,一切社会现象都可以从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找到根据。首先,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其他方面都面临着剧烈的变革,变革必然会引发一些摩擦和冲突,在国家的调控机制不健全时,一些冲突会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大量年轻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处于待业、失业的状态,这部分人群很容易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最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居民收入严重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社会矛盾突出,社会分层严重。同时,社会流动不畅,社会个体缺乏向上流动的畅通渠道,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失衡,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产生敌视、憎恨和报复心理,进而导致行为失范,从而促进犯罪的产生。
      (二)文化因素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文化变迁带来的文化冲突剧烈而复杂,这也是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的外来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通过各种渠道涌入我国,外来文化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与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体主义价值观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其次,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互相作用,“新旧文化的差异及其各自的复杂状况,决定了这两种文化处于同一社会,自然要发生激烈的冲突。”[3]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旧的价值观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与当代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发生冲突。同时,由于社会自由程度越来越高,不少诸如封建迷信等传统文化的糟粕死灰复燃,在阻碍社会文化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家庭与学校教育因素
      社会化是社会个体从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必经过程,如果社会化过程出现问题,个体便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容易出现越轨行为,甚至产生犯罪人格。家庭和学校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个体的社会化质量,家庭与学校中的消极因素会对个体人格的形成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家庭教育方面来看,一方面,由于工作压力的增大,父母越来越缺乏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使得子女得不到较好的家庭教育。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家庭的不完整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化面临极大的困境。
      从学校教育方面来看,由于教育体制的问题,当代中国的中小学学校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学校将主要精力放在学生的应试能力的培训上,忽视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导致“高分低能”、“高分低德”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一些学生产生的不良人格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从教学内容上看,我国中小学教育以传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主,对诸如处理人际关系、与他人交流等社会生活能力的关注较少。使得学生缺乏基本的社会生活能力,在步入社会后,难以适应学校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差距,不仅不利于学生的个人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同时,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导致不少学生一毕业就丧失了与其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加剧了社会分层,阻碍了社会流动,进而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社会对策
      鉴于上述几点我国目前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以期从社会政策的层面控制和预防犯罪。
      (一)继续深化经济改革
      要解决我国经济方面的诱发犯罪的不良因素,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税制,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要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特别要提高低收入和社会边缘人群的生活水平;一方面约束高收入人群的不端行为,减少“白领犯罪”,减少社会阶层矛盾,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次,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促进社会流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合理的社会流动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机制。”[4]促进社会的机会公平,为社会个体向上流动畅通路径。
      最后,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因此,社会有必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应对社会风险。同时,社会保障可以有效保证社会结构和谐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步伐加快,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利益矛盾增多。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协调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结构和谐转型[2]。   (二)加强社会法治观念建设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旧有的文化体系被打破,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建立。强制要求社会个体树立统一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难以实现,也有悖“良心自由”的要求。而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整个社会经过长期实践后,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找到的“最佳平衡点”,既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也可以使公民享受到充分的自由。笔者认为,为应对文化多元化的挑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建设。只有社会个体自觉地将守法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体与个体间、个体与社会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观念的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是法治观念建设的基础。其次,要加强公民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让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并善于用法律做武器与违法行为做斗争。最后,要努力使民主法治观念内化为公民的行为准则,使社会个体树立法治意识,了解自由的有限性,自觉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使用合法的手段追求个人幸福。
      (三)完善我国教育体制
      教育可以提高社会个体的谋生能力,提高其生活水平,避免社会个体因贫困而犯罪。教育也可以提高社会个体的社会化水平,提高其道德水平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教育体制。
      1.处理好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所处的地区往往本来就是“教育洼地”,再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很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的社会化过程出现问题。这就要求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使留守儿童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在教育方式上,不仅要强化一般的文化、素质教育,更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加强对留守儿童生活方面的关心和心理方面的辅导。
      2.处理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由于户籍的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一直比较困难,即使能够正常就学,也享受不到与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资源。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进城务工人员选择将子女送入当地的农民工学校就学,但是最近,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学校被强制性关停,人为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制造障碍。要解决好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可以在政策上对农民工学校予以适当倾斜,放宽办学条件的限制,同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数量庞大,又属于流动人口,对该群体的教育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社会公平,也关系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加强学生的品德、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人格和法治观念。同时,应当注意优化学校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与知识水平,注意关切孤儿、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成绩较差的学生,密切关注其心理健康。
      4.重视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是社会个体进行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教育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个体能否公平地参与竞争,关系到社会流动途径是否通畅。处理教育公平问题,一方面要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缩小地区间差异。一方面要对社会弱势和边缘群体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经济上的支持,提高其受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3.
      [2]程琦.论社会保障与社会预防犯罪[J].犯罪研究,2008,(3).
      [3]贺曙敏,李锡海.论文化冲突与犯罪[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4]马传松.论和谐社会视域中合理的社会流动[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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