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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1 08:30:07 点击:

      摘要: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以及内容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和理论界也立足于国家法制建设的现实条件,通过对法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更好的为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我国的法学研究以认识和方法的进一步修正为依据,早期的法学研究主要以简单的借鉴为主题,其中认识模式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影响较为深远,不难发现,大部分的法学研究存在较为明显的教条主义,最终导致法学研究资源被浪费。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发展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法学研究;认识论问题;塑造和建设
      一、 引言
      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复杂,除了需要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之外,还需要以科学合理的认识论为基础,了解不同认识论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的研究方向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法学研究工作作用的有效发挥,真正的促进该研究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稳定提升。
      二、 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
      (一) 认识论的作用
      认识论主要以怎样认识和怎样运用认识为主体,积极的实现认识与生活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相关哲学观点的分析和研究不难发现,认识与实践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大部分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同时能够反作用于实践,为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以及方向。其次,作为认识的重要基础,实践的指导作用尤为关键,只有保障认识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才能够更好的为促进实践工作的大力落实提供一定的依据以及支持。在对不同的认识论进行拓展以及分析時首先需要了解知识的来源以及目的,这一点对体现实践的社会意义和作用意义重大。
      (二) 我国法学研究的认识论
      为了保证本文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将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立足于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法学规范以及所涉及的认识论进行有效的界定。从目前来看,现阶段的哲学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之中的应用比较少,同时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其中国外法学思潮的引入一方面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另一方面也导致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思想混乱的现象。其中法学研究的独立性比较强,学者除了需要对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之外,还需要结合不同学科知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的考量,其中哲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中所涉及的内容尤为关键,由此可以看出,在以法学规范作为重要认识对象时,大部分学者结合实践积累以及法学的认识要求进行相应的资源划分,这些重要的研究资源主要以前期认识论的目的认知为主题,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目的认识法来更好的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建设,另外与法学认识论相关的内容也实现了进一步的丰富以及发展。传统的法学认识论不仅无法更好的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许多自我认证的现象,因此在对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以及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时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更好的实现法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三、 认识论的误区和辨析
      (一) 法学研究认识论的问题
      在对认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学者主要以认识人的完整性为依据提出善意的质疑,大部分学者结合法学规范的认识本质要求,通过不断地完善以及升级来更好的实现认识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但是这种认知方法与时代发展以及人类文明进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人的理性尤为关键。其次,在对客观的认识方法进行研究时还需要了解客观性的具体程度,分析个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影响要素,积极的体现理性的认知能力以及理性的创作能力。学者所提出的质疑主要以法律本身的构建要素为依据,分析不同研究手段的相关要求,了解个人主观因素以及理性因素的本质要求,只有真正的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才能够保障自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可持续建设。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导入主要以自我证明的理性化为依据,更好的体现不同实证环节之间的有效联系,满足自身发展的实质要求。
      (二) 法学研究认识论辨析
      在对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不同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研究时,首先需要了解理性主义的具体界限,其中理性主义与客观性还存在一定的区分,个人的理性因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同时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够完善个人的认知体系,因此大部分的认知体系属于一种主观的论证状态,需要在后期研究中不断的趋于完全客观的理性状态。法学研究主要以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主体,大部分的理性源泉与构建者本身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分,只有结合普遍认同的实质情况进行相应的妥协,才能够更好的体现法学本身的实践意义和作用,积极的改善目前的普遍认识所存在的不足,保障法学认识的权威性以及可靠性。
      四、 认识论的塑造和建设
      首先,在对法学认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学术界还没有构建比较完善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论,难以真正的实现法学认识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之间的有效对接,因此在对不同的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时,只能够采取较为简单的模仿形式进行运作,大部分的认识论方案将难以实现有效的突破。在对传统的理性主义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研究主体能够发挥理性的作用以及优势,以认识论的具体方法为依据积极挖掘结构的完善以及设计,更好的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在对研究结果进行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前期的价值判断为主体,通过价值取向的进一步界定来更好的体现研究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在对我国的法学认识论进行补充以及优化升级时主要以形式主义的判断以及理想化的预先设定为依据,这种传统的认识论不仅无法更好的体现主体客观本身的实质要求以及属性,同时也难以更好的体现实践的作用以及优势。对此我国必须要积极的结合新时代发展的具体要求,以提高实践指导能力为核心,更好的保障动态的实践运作,有效应对来自于外部的影响,促进法学研究中认识问题的深度分析。
      五、 结语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除了需要以认识这些观点为依据进行有效的界定之外,还需要了解认识论在不同时间段之中的研究要素和精神。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J].法学研究,2001(2):3-18.
      [2]孙茜.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5(14).
      [3]崔拴林.经济法学中的认识论问题初探[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s2):192-194.
      [4]顾瑞漒.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认识论问题的探索[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s1):9-13.
      作者简介:
      刘翊雯,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第一中学复读部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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