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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购买的产品致人损害由谁赔偿: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赔偿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01 04:33:27 点击:

      A厂与B厂有长期业务关系。B厂欠A厂10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归还,B厂于是提出用自己厂里生产的高压锅抵债,A厂考虑到让B厂归还现金可能性不大,于是同意了B厂的要求。B厂遂将价值10万元的一批高压锅送至A厂,A厂又以半卖半送的形式发售给职工作为福利。职工在使用过程中,曾有人向厂领导提出这批高压锅有质量隐患,但A厂未加重视。大约过了一个月,职工焦某家的高压锅发生爆炸,将焦某炸伤,焦某遂将本厂和B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受害人选择赔偿者的余地较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而由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高压锅爆炸究竟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还是焦某操作不当造成的;二是A厂是不是销售者。法院为查清事实,抽取了几只高压锅送专门机构检验,发现它们都为不合格产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焦某在操作中存在过失,B厂毫无疑问应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A厂,其本身不具备高压锅经营者的地位,而且A厂在将高压锅交给职工使用的过程中,既没有赢利的事实,也没有赢利的目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A厂不承担责任,全部责任由B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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