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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货膨胀的治理对策 [汽车炸弹恐怖犯罪治理对策探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6 04:45:53 点击:

      【内容摘要】汽车炸弹恐怖犯罪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为实现某种政治目标,达成恐惧效果,把汽车作为爆炸物载体而实施的恐怖犯罪行为。对其治理对策有: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完善情报研判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缔结反恐公约、平衡不同区域进程、反对“双重标准”、倡导对话、交流与合作、发展爆炸物探测技术、研发车辆拦截装置、加强目标防护等。
      【关 键 词】汽车炸弹 恐怖犯罪 治理对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恐怖分子使用的武器频繁出新。汽车炸弹就是其中一种。其爆炸后导致大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案发现场破坏严重,潜在危险大量存在。经历过这一事件的公众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对汽车的恐惧心理加深。此类犯罪给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威胁。上世纪90年代起,“东突”势力就在新疆和有关国家制造公交车系列爆炸案、装载炸药的汽车实施爆炸等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案件。近几年长沙、大连、昆明、福州等地也出现了此类案件。由于汽车炸弹的快速性、隐蔽性、强行攻击性使得至今世界各国对其缺乏非常有效的防御与治理对策。笔者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论述治理汽车炸弹恐怖犯罪的措施。着重从宏观角度来提出策略,以求从根源上考虑治理此类犯罪问题。
      一、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消除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关键
      当今国际社会的确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正,特别是政治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当今社会处于全球化日益推进扩大的时期,政治内在因素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即便“假如一个共同体是真正的抽象原则意义上的平等主义的共同体——假如它同意共同体必须对每个成员给予平等的集体关切,那么它对于作为资源的政治作用或影响力,就不能按照某种可以用来分配土地或物质或资金的平等标准进行分配。”因为,“在这个共同体里,政治是个责任问题,而不是财富问题。”[1]可见,政治平等和公正,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分配机制,它涉及到诸多领域和问题。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产生的直接恶果,是贫富分化与社会不公的巨大毒瘤,是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带来的最终产物。而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的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之一,是世界各国开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场所,理应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政治新秩序方面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各国必须在建设公正、合理的社会政治新秩序上达成共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消除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摒弃大国主义,一律平等对待。
      二、完善反恐情报研判机制,掌握反恐斗争主动权
      美国反恐怖专家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2]实施恐怖犯罪都有一段时间的准备阶段,如恐怖组织对资金的筹措、器材的购买、人员的培训、地点的考察、方式的选择等。如果在恐怖犯罪实施之前,就已获得相关的情报,就能够将其制止和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自杀性汽车炸弹恐怖犯罪实施成功后,作案者死亡,事后破案难度大大增加。
      因此,必须要有情报人员打入恐怖主义组织内部,及时获取最核心的“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针对何种目标进行恐怖袭击”的预警性准确情报。另外,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反恐情报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和发生恐怖事件的信息,及时对国际恐怖活动情报信息进行研判,并果断采取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是可以避免伤亡或将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的。
      三、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综合治理
      当代恐怖主义理论中,一系列行动、反击、再行动、再反击的循环理论认为,政府和恐怖组织之间打击与反打击的结果带来的是恐怖态势、恐怖危害、恐怖效果的不断升级。在恐怖气氛的包围下,公众的安全感丧失,结果对政府失去了信任,为恐怖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政府对恐怖活动镇压的轮番升级,结果必将会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政府的严厉措施,这一切必将招致公民的反对。通过暴力,可以除掉仇恨者,但并不能彻底铲除仇恨。
      要想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犯罪,特别是针对自杀式汽车炸弹恐怖犯罪,通过武力打击来解决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外交上等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才能奏效。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加强反恐综合治理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是每个国际社会成员的义务。除了原有国际刑事合作之外,还应增加行政、经济、外交、文化等多种合作机制。
      四、缔结统一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立法
      汽车炸弹恐怖犯罪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世界各国务必要缔结一个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国际反恐公约》应当包括普遍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可辩护原则、不适用时效原则、优先保护面临危险人的权利原则[3]。内容应包括:缔约国应切实履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义务;给恐怖主义受害国全力援助;引渡恐怖犯罪分子以及联合国对违反条约规定的缔约国以制裁措施等。公约应解决现行公约中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问题等。
      就我国反恐怖立法而言,必须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单行法,赋予其反恐法制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中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反恐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内容等。要把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恐怖犯罪行为一一列出并予以量刑。同时赋予侦查人员特殊侦查权,检察官特殊检察权等。
      五、通过国际援助和振兴区域经济,平衡不同区域进程
      不可否认,全球的不平衡发展客观上是由全球化和现代化造成的,而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又普遍导致了物质生活的直接差距和普遍升高的文明压力。当贫困、贫穷的物质发展不平衡状况超过了“弱势群体”的容忍程度,就会引起这些群体的心理与行动上的激烈反弹,从而导致冲突发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像中东极端组织的汽车炸弹等暴力恐怖行动,是测量中东地区社会容忍度的一种“信号”,对此国际社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充满不满的怒气与恨意的戾气作为一种极大的负面能量,由其带来的“社会病”充分释放出来,极可能走向社会的反方向,最终成为许多反社会行为的帮凶。为了保持国际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各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恐怖行动实施者的怨恨、愤懑情绪[4]。   为此,我们首先应当正视这种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不平衡。西方发达国家应该承认普遍处于贫困地位的中东伊斯兰国家;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一直对这些国家颐指气使。所有负责任的国家,必须通力合作,从国际、国内等多个层面通过社会,努力平衡不同区域间发展进程,才能有效缓解因落后引发的相对大量贫困和心理巨大落差。只有真正完全地实现全球发展战略的共存、共赢、共享,才有可能让恐怖主义犯罪无处藏身,结果最终消亡。
      六、反对“双重标准”,推进国际反恐合作
      一方视为恐怖分子,另一方却视为自由战士。这是冷战时期东西方媒体相互指责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在西方国家与伊斯兰世界之间,巴以之间,中国、俄罗斯与西方国家依旧存在着严重分歧,主要原因就是某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推行的“双重标准”政策。“双重标准”政策是刺激某些恐怖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在“9.11”之后,以“反恐”为名为所欲为。只要是威胁了其安全和利益的都被列为恐怖主义国家,其余不认为是恐怖主义国家,而且暗中提供技术、金钱进行扶植。本·拉登虽然死了,但其早期曾受到美国的支持。这种在恐怖主义问题上搞“双重标准”的做法,不但无助于在反恐问题上达成共识,而且还伤害了对反恐持合作态度的国家。
      中国政府多次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正是针对这种现象所表明的严正立场。要推进国际反恐合作,需要有关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这一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
      七、廓清伊斯兰教本源,倡导不同文明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恐怖主义现象不是伊斯兰世界特有的现象,更不是伊斯兰教本身的产物。汽车炸弹恐怖犯罪实施者大致有两类:一种确实是为生活所迫的贫困者,一种是为宗教信仰而献身的具有相当知识的富裕者。除了“9·11”恐怖袭击者之外,2010年5月纽约时报广场汽车炸弹爆炸未遂袭击案嫌疑人费萨尔·沙赫扎德就是中产阶级。
      这好像从一个方面证实了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当中的观点,印证伊斯兰教是“尚武”的宗教,其实不然。“文明冲突论”发表以后,伊斯兰教就被打上“好斗”的印记、穆斯林都是“好斗”之徒。这无疑给广大的伊斯兰世界和众多的穆斯林贴上了“标签”。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指出:“在今天的世界中,实际上在整个历史上,受到误解最深的一种宗教或许就是伊斯兰教。不仅非穆斯林误解它,而且穆斯林本身也误解它。”[5]要摒除“标签理论”,平等看待穆斯林国家,因为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无必然联系。“圣战”也不是实施恐怖袭击。
      通过对伊斯兰教的正本清源,弘扬主流宗教,发挥主流伊斯兰宗教劝人向善的社会整合功能。伊斯兰教神职人员在清真寺等宗教场所宣讲主流伊斯兰教时,要指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并非伊斯兰教神职人员,对伊斯兰教也仅仅是一知半解。其宣扬的政治主张、社会主张不仅不是宗教信仰,而且也不是劝恶从善的伦理规范;他们从事的活动更不是伊斯兰教教义所要求的行动;而是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借助宗教名义从事恐怖犯罪活动。
      在北京举办的“亚欧文化与文明会议”会议上,亚欧会议(ASEM)成员国曾指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是增进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相互了解、理解和包容,避免误解和冲突的有效手段之一。”[6]因此,治理恐怖主义犯罪一定要将伊斯兰激进主义势力和伊斯兰教与伊斯兰地区广大民族区别开来,并且要努力提倡不同文明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八、发展爆炸物探测技术,加强交通工具安检
      汽车炸弹藏匿隐蔽,但可以运用相关方法与技术进行探测。爆炸物探测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动物探测,这种方式原理简单,但是准确度不高,可控制性不强;二是通过各种爆炸物探测器探测,易于操作,探测时间一般较短。
      目前较为常用的探测仪器为中子炸药探测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中子发射机发射的中子,对待测物质的原子核进行轰击,使其产生γ射线,以探测炸药中氮的方法来探测各种炸药。俄罗斯研制的脉冲中子爆炸物探测器能够对目标开展自动探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误差,爆炸物探测成功率达95%以上。
      为了提高爆炸物探测水平,许多国家都在开发新的技术设备。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科学家利用核四极矩共振(NQR)技术来检测爆炸物。它利用无线电波激发在爆炸物中广泛存在的氮原子,根据被激发的原子再次放出能量的波谱来对爆炸物进行鉴别。美国研制的在常温下能够高功率运行的量子级联激光器(QCL),能够发射出9.5微米(μm)波长、大于100毫瓦(mW)功率的激光束,可对爆炸物进行早期探测。保加利亚科研工作者研制出一种名为“SNIFEKS”的爆炸物探测仪,能够探测50米范围以内,藏在汽车后备厢中的炸弹[7]。
      为了应对“东突”、“藏独”等恐怖分子制造的汽车炸弹恐怖袭击,清华大学研制的反恐移动式轿车垂直透视安检系统。这种系统能够检测出汽车炸弹。在这种钨合金屏蔽罐内存有钴-60探伤源,通过液压系统,将屏蔽罐自动抬升并落到货运卡车上,随车一起移动。到达目的地后,它能够自动落地、展开,垂直透视检查轿车。用无线遥控方式进行装置操作与图像传送,检测出来形成的图像透彻清晰且关键部位一览无余,30秒内检测过程即可完成。
      九、研发车辆拦截装置,防范恐怖犯罪
      车辆拦截装置是否有效,决定了对汽车炸弹恐怖袭击主动预防的成败。国外对防止汽车炸弹入侵的防御设备的研制非常重视,特别是在“9.11”以后。美国国防部、美国总务管理局、美国部门安全委员会、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等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美国的白宫、五角大楼、机场等重要部门均已安装了车辆拦截装置。
      车辆拦截装置主要有阻车钉、阻车带、阻车路栅、阻车网及拦截网等。这些装置预先布置在相关路面上,能够阻止各种汽车通行或中止前进。如路刺型障碍物是利用尖锐的铁刺扎破汽车轮胎的一种设施。但不能有效地将汽车完全阻挡在预定位置,汽车轮胎扎破后仍然能够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因此,其一般与拦阻型障碍物组合使用形成障碍物体系。目前国内外已有许多种路刺型障碍物产品,如美国的便携式车辆阻截器、中国专利的DE型车辆拦截器等。
      十、加强重要目标防护,降低犯罪危害
      对重要目标防护主要是两种手段,一是在其外围设置隔离装置,让爆炸点远离目标,减少危害。如为增加汽车炸弹和重要目标的距离,通过设置防爆路障,把爆炸后果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通过设置防护墙阻挡空气冲击波,采用特殊材料,利用墙体变形吸收大量爆炸能量,减轻爆炸冲击波对目标的冲击破坏作用。安装汽车综合拦截系统(集汽车安检、识别、门禁、拦截于一体)比较有效地保护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加强重要目标防爆设计,提高设计标准,采用先进材料和工艺,加强其防爆能力。对重要目标某一特定建筑构件进行加固,提高局部爆炸荷载破坏的抗力,如玻璃幕墙等。据美国ABS防爆炸顾问咨询公司研究结果,碎裂飞溅的玻璃危害巨大,其造成恐怖袭击七成半的伤亡。进行玻璃承受爆炸荷载评估试验,针对性地找到减轻爆炸对玻璃幕墙设计的方法,提高玻璃抗炸能力,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个重大的全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产生的,所以犯罪的消除也只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仅靠武力是解决不了恐怖犯罪的。对恐怖犯罪一定要寻求标本兼治的治理方法。全球问题中的贫困、压迫、暴虐、种族歧视与不平等是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重要根源。现代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因而,应对汽车炸弹恐怖犯罪只能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将其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来对待。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美德:平等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14-215.
      [2]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55.
      [3]高铭暄,赵秉志.当代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311.
      [4]陈敏华.国际反恐形势新变化及其对策思考[J].阿拉伯世界研究,2010(6):62.
      [5]北外中国马来语中心.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演讲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68.
      [6]芬子.26国文化部长在京倡议文化反恐[N].华夏时报,2003-12-5.
      [7]李成.浅谈汽车炸弹特点和防范手段[J].国防技术基础,200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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