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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能加重对上诉被告人的刑罚等_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01 04:34:31 点击:

      法院不能加重对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赵小洋      孙某有一次在街上闲逛时,因小事与人发生争执,孙某遂对其大打出手,将其打成重伤,后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孙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孙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孙某因小事打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过轻,改判孙某死刑。
      二审法院的这一作法其实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规则,是民主、人道精神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这一原则保证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从而消除了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了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这一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判决不得将原判决变得更不利于被告人,包括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的作法应该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只在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适用,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这一原则将不再适用。
      
      遗产继承不能想当然
      林 平
      
      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我们很多人都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下面就是一个很明显的案例。
      陈东方和妻子王珍在县城的服装批发市场租了一个店铺做生意,为节省开支,晚上一家人就住在店里,没有另外租房。2000年12月的一个深夜,服装批发市场发生了一场大火,整个市场顷刻间化为灰烬,陈东方夫妇和年仅3岁的女儿陈丽都在这场大火中遇难。陈东方的哥哥陈某为弟弟一家人操办了丧事,随即把弟弟一家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共计约6万元据为己有。王珍的父亲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陈某,要求平分这6万元,陈某不答应,说自己是弟弟的唯一亲人,弟弟一家遇难,财产理应归他,王某无权得到出嫁女儿的财产。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公平处理。
      这是一个遗产继承的案子。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陈东方一家人互有继承关系,而三人死亡顺序不同继承结果就截然不同,所以此案的关键就是确定三人的死亡顺序。而陈东方一家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要确定其死亡顺序谈何容易。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作了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陈东方一家人都有继承人,陈东方和王珍相对于孩子来说是长辈,因此可推定他们先于孩子死亡,且是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就这6万元而言,陈东方和王珍各占了一半。王珍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其父王某和女儿陈丽;陈东方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陈丽。而陈丽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外祖父王某一人,所以,陈丽的财产都应由王某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陈东方一家6万元的财产全部由王某继承,陈某无权继承。
      陈某竟然无权继承弟弟的遗产,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但这却是根据法律得出的公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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